2014年7月10日星期四

以自治来对抗权力——破解“吴思之问”


衙役掌握“合法伤害权”

写《潜规则》的吴思先生,曾在一次演讲中说到一个故事,故事出自清代安徽宿松县举人段光清的《镜湖自撰年谱》:道光十七年(1837年)九月,“余佃人及邻里家赀稍温者数家人,忽被差传,诬接贼赃。盖失物主通同捕役嘱贼扳诬,以欺乡懦,藉填欲壑者也。佃人泣诉于先兄,先兄来园与余商之。”吴思将这段记载翻译成了大白话:“那年9月有一天,段家的一些佃户跑到他这儿来诉苦,说捕役,就是差役,也就是相当于现在的警察传唤他们,说他们家,有贼,说他们是窝赃了,这几个人大惊,就到这儿来求助。然后段光清就跟他的哥哥商量怎么对付。”

在讲这个故事的时候,吴思提醒他的听众:“我讲的这个故事大家也可以看作是一道社会生活经验的测试题,不妨各位设身处地替当事人想一想,换你们在那个位置怎么做?”。“大家一定得帮着出好主意。有什么好主意吗?你们自己心里想,我估计未必能想出像段光清这么好的主意来。”我将吴思的这个提问,称为“吴思之问”。

那么段光清想出的到底是什么主意呢?他告诉兄长:“兄当集同乡会议,少敛经费,每年给分方捕役数千,以偿其为我地方勤缉盗贼,且戒其无再嘱贼诬扳。由是先兄告我同乡,欣然踊跃。”这段话我翻译一下,段光清建议他的兄长:“您不如召集大伙开个会,叫大家出点钱,集在一块,每年送衙役几千文,作为辛苦费,请他们今后高抬贵手,不要再来敲诈乡亲了。”段光清的兄长回去跟乡亲一商量,大家都同意,踊跃掏钱。于是,吴思说,“一个惯例就形成了,一个默契,大家不说什么,但是以后就固定这么办了。这就是一个潜规则,我们看就在眼前,就这么诞生了”。

吴思通过这个故事,解释了潜规则的生成机制。潜规则为什么能够生成?吴思认为,关键是因为衙役掌握着一种很厉害的“合法伤害权”:“衙役怀疑各位是窝主,他犯法了吗,没有啊。办案、破案,这是衙役的权力,是他的责任。他怀疑谁是嫌疑犯,也是他的权力,把嫌疑犯给弄到班房里去关着,仍然是他的权力,他没有一点儿违法”。

在段光清的家乡宿松县,衙役靠着这一“合法伤害权”,迫使乡民接受了一个潜规则:出钱向衙役赎买免受敲诈的待遇。本来按照正式规则,衙役是不允许勒索老百姓的,但这个正式规则不管用,衙役以“窝赃”为由,很容易就可以勒索到小民了。为避免碰上被衙役敲诈的倒霉事,乡亲们只好平摊点经费换个平安,也即承认正式规则不管用,自觉遵循潜规则。对衙役来说,新规则也比赤裸裸搞敲诈勒索更划算:不费吹灰之力,便多了一笔固定的、无风险的收入;而搞敲诈勒索,则难保不会遇到些个想拼个鱼死网破的“刁民”。

段光清出的这主意似乎还真巧妙,效果似乎也不坏,毕竟,衙役借“窝赃”之名勒索乡民的事情少见了。但是,这种给衙役送钱的办法实在让人意难平,因为这意味着承认衙役拥有敲诈勒索的权力。难道就没有更好的对策吗?坦率地说,我对吴思先生的那句“我估计未必能想出像段光清这么好的主意来”,一直很不服气。我相信传统社会在对付衙役的敲诈勒索方面,应该积累了更有价值的经验。

恰好这段时间我在《汉阳县识》上读到另一个故事:同样是道光年间,汉口的商民也曾经遭受衙役敲竹竿,当然借口不是“窝赃”,而是另外的名目——晚清时,汉口为天下名镇,商贸发达,聚集了一大批在城市讨生活的流民,也因此,时常有一些流民因为饥寒而暴毙街头,用《汉阳县识》的话来说,“道光初年,汉市殷盛,惰民流丐于此者滋多,冬令风寒,路毙时见。”汉阳县的衙役一见到哪处有人死了,便借着官府调查死因之机,浑水摸鱼,趁火打劫,向附近的商民勒索财物,不掏钱就随便给捏一个杀人凶嫌之类的罪名,让你吃不了兜着吃——“司牧官循例相验,胥役遂假以唬吓市商,地方苦之”。

那么汉口的商民是怎么对付这些衙役的?他们推举了两名有声望的绅商——傅培霖与甘伟烈,前去跟汉阳县知县交涉:如果县衙能够约束衙役敲诈商民,我们商民愿意成立一个“自新堂”,为不幸横死街头的流民施棺掩埋。以后凡发现“路毙男女”,可由地保验看有无伤痕,若非他杀,则由“自新堂”出资收葬,官府就不要派衙役下来扰民了。汉阳县衙同意了汉口商民的建议,“立案奉准遵行”。

汉口绅商傅培霖与甘伟烈提出来的解决方案,跟宿松县乡绅段光清兄弟的方案,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宿松县乡民用掏钱赎买“合法伤害权”的方式,来躲避衙役的盘剥;汉口商民也掏钱,但不是向衙役赎买,而是成立一个叫做“自新堂”的组织来解决问题。虽然“自新堂”的性质是慈善团体,职能只是收葬横死的流民,但是,一个民间组织建立起来之后,它产生的意义就不仅仅限于慈善,而是使商民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组成了一个与官府沟通、跟衙役博弈的组织平台。毫无疑问,衙役要敲诈单独一个商人,那是很容易的事情,但是现在有了“自新堂”,衙役倘若再来敲诈勒索,则需要面对一个相比之原子化个体要强大得多的组织化群体,想得逞就比较难了。

汉口商民成立的“自新堂”,只是当时整个汉口的社会自治网络的一个节点而已。事实上,在清代,汉口已经形成了非常复杂、覆盖多个层面的自治网络,众多由商民、绅商、居城士绅创建、成立、主持的自治组织,如行会、善会、消防局、义学、保甲,等等,为汉口社会提供了公益福利、城市建设、基础教育、防火防洪、维持秩序、沟通官民等公共服务。显然,社会组织的发达,意味着市民不必事事依赖于国家权力,社会自身就能够自发、自主地进行自我治理。

而这样的自治组织与自治机制,正是段光清方案中付之阙如的。也所以,宿松县乡民虽然通过赎买,得以暂时避免受到衙役勒索,但他们的自治能力与博弈力量,并没有得到成长;他们的收获,只能是一条潜规则。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对付衙役的敲诈勒索,是有两种办法的,一种是段光清的办法,用钱赎买衙役的“合法伤害权”;另一种办法是汉口商民的办法,建立自治组织,以此抗衡衙役的“合法伤害权”。两种办法,敦优敦劣,就不需要我多言了。生活于晚清时代的段光清因为眼界所限,只想到用“赎买”而不是“自治”的方式来对付衙役,那还情有可原;吴思先生为段光清方案拍案叫绝,则太不应该了。

我想说的是,发达的社会自治组织与自治机制,可以压缩衙役使用“合法伤害权”的空间,破解建立在“合法伤害权”之上的潜规则。让我再举一个例子来证明这一点:

清代福建长乐县有个叫“梅花里”的杂姓村,当地民风甚坏,大姓欺小姓,强者欺弱者,时有争讼,“颓风日甚”。纷争一多,衙役下乡的机会也便多了起来;而衙役一来,又免不了要趁机索要各种小费。道光七年(1827年),当地的乡绅决心改变这种状况,便联合各姓族长、耆老,成立了一个跨宗族的自治组织——乡约。乡约原是发端于北宋的乡社自治组织,至清朝时已渐渐沦为官府委任的职役,被用来协助官方催税。不过梅花里乡约总算回归自治的本色:公举乡约董事,公议约束规条,由乡约负起村庄的治安、公益、救济、仲裁争端之权、之责。梅花里也因此风俗渐厚。在梅花里乡约的约束规条中,有一条是这么说的:“差役奉票到乡者,肩舆相望、苛索酒食、高勒工雇,情形实觉难堪。以后差役到乡,其夫价工食,事主不必给与。搅扰者公禀。”也就是说,梅花里明确拒绝接受衙役的敲诈。而他们之所以有这个胆气,当然是因为梅花里的乡民通过乡约结成了共同体,拥有了自治的组织机制,以及跟官方权力相博弈的组织力量。

严格来说,那个“吴思之问”并不是被我破解了,而是我们的传统社会中,本来就有优秀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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