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星期一

[评]纽约时报:不必对美国政府信息监控大惊小怪

洪木林点评:
1、首先要警惕政府。哪怕是再民主选举出来的政府,当它一旦形成实体之后,也有内在的控制冲动。因为如果民众把太多的义务都挂给政府,也就相当于让渡了相当的权利给它。
2、但公众首先要明白,公众隐私和公众安全有时候是矛盾的。我们如果要100%保障我们的通信自由,就无法去指责政府要为因无法监控恐怖分子的通讯联系而带来的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所负责。
3、因此,应当支持信息监控机制的建立,但机制要公开透明化。监控的内容如何公开是一回事,但监控机制必须明确,让公众明晰公民与政府的权利/责任边界。
4、要确立相应的制衡和追溯机制。制衡机制是确保权利不被滥用的制度,不管是公民权利还是政府权力。而追溯机制则是反省和不断更新监控与制衡机制的保证。

从以上几点来看,其实这就是中国和美国的核心差异。也就是我们可以赞成下面这篇文章、但必须警惕中国对自己国民实行的信息监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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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对美国政府信息监控大惊小怪
查尔斯·A·沙诺

亚特兰大——联邦政府七年中一直在收集美国国内的电话记录,且在近六年的时间里秘密地从互联网公司收集国外的外国人信息。本周,这些情况的曝光不出所料地引发了自由派人士和公民自由论者的愤慨。

美国和那些由无视人权的专制独裁者统治的国家相比,是否只是五十步笑百步?如果美国自身就是一个实施大型监控项目的国家,那奥巴马总统在周五与习近平主席进行高峰会晤时,他还好意思开口提人权问题吗?尽管奥巴马发表了诸多结束“反恐战争”的言论,他是否已经把“数据挖掘”推上了一个连他的前任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都无法想象的新高度?

让我们先等一分钟再下结论。       

我们从已经公开的信息中得知,在奥巴马政府时期,联邦调查局(FBI)运用《爱国者法案》(Patriot Act)赋予的权力来获取这些信息;外国情报监视法院(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的法官们批准了这些信息搜集行动;而拥有监督权力的国会成员也得到了相关通报。其中一些人,例如科罗拉多州民主党参议员马克·尤德尔(Mark Udall)和俄勒冈州民主党参议员罗恩·怀登(Ron Wyden),都对数据采集的范围感到不安并公开表达了异议,尽管在这些情况被曝光之前,保密规定禁止他们更加具体地表述自己的担忧。

很明显的是,这三个政府分支机构都参与了针对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公司的记录搜集行动。国会在9·11之后通过了《爱国者法案》,其中第215条赋予了行政部门搜集信息的权利。且正如领导参议院情报委员会(Senate Intelligence Committee)的加利福尼亚州民主党参议员黛安娜·范斯坦(Dianne Feinstein)所确认的一样,监督委员会对此完全知情。这些行动都是由终身制联邦法官所批准,他们都曾宣誓守护宪法,包括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没收的《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表面看来,我们的制衡机制似乎运转顺畅。

然而我们无法排除一种可能性,即政府获得的大量文件会在某日被非法滥用。但尚无证据证实这种情况已经发生。

首先,电话谈话的内容并没有被提供给政府。实际上,《爱国者法案》不包括提供电话内容。

第二,两名公开抱怨的参议员,怀登和尤德尔,在委员会中明显属于少数。否则,这个由两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闭门,或公开,来获知更多的具体情况,并准备通过立法来限制FBI的数据搜集权力。

第三,与你我不同,成立于1978年的监视法院的联邦法官们审查了政府的信息获取申请,以及支持这些申请的理由。我们也知道,判令需要定期更新。我们还知道,法官认为,有充足理由来对判令内容保密,并特别提出不许外国实体得到这些判令。法官罗杰·文森(Roger Vinson)曾签署了7月的判令,对要求威瑞森通讯公司(Verizon)提供电话记录的法庭指令进行展期。他对此事做出了公平处理,把数据收集加上了一个时间限制来确保行政问责,同时发出了一份保密指令来保护国家安全。

可是,难道我不应该担心,FBI探员在践踏我的权利,就像美国国家税务局可能已践踏了某些尝试获取免税资格的组织的权利一样吗?正如事实所显示的,答案是否定的。被索取的原始“元数据”不会被任何FBI探员直接看到。

更确切的说,一台计算机会对数百万条电话记录进行整理,从中分离出数量很少的记录进行进一步监控。也许,其中的一个号码是萨纳耶夫兄弟(Tsarnaev)在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之前拨出的。又或者,其中一个电话是威瑞森通讯公司的某个客户打给基地组织(Al Qaeda)的某个已知情报员的。许久以前,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就授权执法机构,可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获取通话记录——不过他们被授权获取的是纸质形式的记录,而非电脑数据库里的记录。

如果要听取任何特定通话的内容,或对特定电话安放监听装置,FBI必须要回到法官那里获取更加具体的判令,这一次,FBI需要出示足够合理的依据以满足第四宪法修正案的严格标准。否则,通话证据不能被用于指控打电话者或接电话者。简而言之,因保护国家安全而侵犯隐私权的情况被最小化了。

最后,让我们看看某些活动团体和媒体组织寻求的替代方案:把记录收集活动缩小到更具体的范围,对获取了何种记录进行全面公开。这种方案存在显而易见的问题。比如说,本周被泄露给《卫报》(The Guardian)的司法判令已经详细说明了联邦调查局所关切的电话号码。公布这些号码一定会泄露号码使用者、或者他们同事的身份,致使他们更换通讯方式。现在谋划恐怖主义活动的个人完全有可能通过某些渠道进行通讯,不在运营商数据库中留下记录。如果对联邦调查局在大范围记录搜寻中使用的标准进行更多地披露,那些设法躲避恐怖主义相关活动侦查的人,就会再次直接改变他们的行事方式。

总而言之,我想我会赌一把,信任这三个为了我的利益去要求威瑞森提供信息的政府机构。当然,我欢迎隐私权倡导者、公民自由论者、小政府活动人士和自由派媒体组织继续努力让这些机构保持公正。不过,我会回到我的日常活动中,不去神经兮兮地担忧我的政府正在监视我。

查尔斯·A·沙诺(Charles A. Shanor)是埃默里大学法学教授,最近出版的专案集《反恐法》(Counterterrorism Law)的作者。

翻译:林蒙克、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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