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

中华民国法统未坠


文/信力建

所谓“法统”一词,在辞典里有两条释义:(1)宪法和法律的传统;(2)统治权力的法律根据。这两个含义并不冲突,后者在宪政国家即以前者为基础。但是,法统作为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并非统治者的自我标榜即可奏效,而是必须合乎社会普遍接受的义理。此之谓法统大义。法统大义取决于具体的历史时代。古时不存在宪法的年代亦有法统,其基础是“天命”;权臣篡夺而导致的朝代更替,还披上了“受禅”的外衣。明太祖朱元璋以“驱除胡虏,恢复中华,立纲陈纪,救济斯民”为号,北伐中原,光复汉家天下,他的权力的合法性更多了一层民族解放的色彩,虽然朱元璋言必称“奉天承运”。无独有偶,洪武二十八年定稿的《皇明祖训》亦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但这部原始的宪法完全是为了君主专权而制定,甚至宰相的权力亦由皇帝来行使,直至明宣宗提升内阁权力而变相恢复宰相制度。满清自命得天下于李闯,为此承认明朝正朔,以击败流寇、为崇祯皇帝复仇为名建立自己的合法性,但如此牵强的法统长期得不到汉人的普遍认同。

进入二十世纪,在西方世界的影响之下,民主宪政的理念终于勃兴于中国。满清政府本来有机会获得宪政意义上的法统大义,《钦定宪法大纲》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基于现代宪政精神的宪法草案,但“皇族内阁”的出台不啻自掘坟墓,注定了满清的灭亡。
1911年10月10日革命党人发动成功武昌起义,并在随后的两个多月带动中国各地的革命响应。12月29日,清朝原有的22个行省中业已独立的17个省,派出代表,推选刚刚返国的孙中山先生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由此取得“统治权力的法律根据”(即“法统”)。

说中华民国拥有法统,当然首先是孙中山宣誓就职的中华民国,乃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就近代世界潮流而言,只有建立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才有资格取得法统,这一点,中华民国当仁不让。

辛亥革命摧枯拉朽,各地起义皆以建立军政府的方式宣布独立于清廷,起初未尝没有独自脱离满清统治、作为主权国家赢得国际承认的准备,但天下大势发展迅速,旬月间关内过半省份先后独立,这时独立各省建立统一的中央政权已成为大势所趋,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谋求主权独立。各省之军政府自然不是民主政府,但皆以民主为导向;1911年12月各省代表签字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各省代表以此为基础选举产生的临时大总统孙文组建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具有类似于“联邦政府”的合法性。同理,虽然1912年初依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南京召集的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并非由民选代表组成,但作为各省军政府指派代表组成的代议机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仍然具有相当的合法性。

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3月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因为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匆忙改为责任内阁制而遭微词,而且表决约法之时出席会议的参议员人数也导致争议,但《临时约法》为全国各省所接受,并在其基础上选举产生了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即使《临时约法》出台之时的合法性因为程序问题而打上了问号,全国选举的事实也从民意基础上确认了《临时约法》的合法性。《临时约法》(以及临时参议院依之制定的国会选举法、总统选举法等一系列中央政权组织法),成为全国公认的中华民国法统。中华民国作为“亚洲第一共和国”的美誉,从民主共和的法统意义上讲是名副其实的(十八世纪中国移民在婆罗洲西部建立的“兰芳共和国”、1868年日本幕府顽固分子在北海道建立的昙花一现的“虾夷共和国”,无法与中华民国之法统同日而语)。

此后虽然有“袁记约法”、“洪宪帝制”等闹剧,但因其缺乏法统大义的政府,仍然可以被国际社会承认为合法政府,但此“合法”乃由统治之有效性而来,是半吊子的合法性。法统政府,通常也是有效政府,但有效政府往往不是法统政府。1916年6月6日袁世凯死,黎元洪继任总统。三天之后孙中山发表《规复约法宣言》,主张“举国人遵由神圣之约法”,认为“规复约法,尊重民意机关,则惟一无二之方,无所用其踌躇者。”同日,孙中山致电黎元洪,提出“规复约法,尊重国会,尤不容缓。”6月13日,孙中山电令各地“革命军”止战。
6月23日,孙又致电国务总理段祺瑞曰“规复约法,尊重国会,为共和根本大计。”6月29日,黎元洪宣布恢复《临时约法》与第一届国会。袁世凯称帝引发的护国运动,至此方告成功;南方独立各省亦于7月14日取消军务院,拥护黎元洪政府。7月25日孙中山的“中华革命党”也正式停止军事活动、主动遣散其武装或交由政府收编,进而停止了政治活动。

其次,则是因为中华民国在1948年进行了“行宪”。所谓“行宪”,就是开始实行所谓民主宪政,并按照宪法规定选举总统,实行总统制。1947年11月,国民党政府成立了以孙科为主任的国民大会筹备委员会,在国民党内成立了“选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大会代表的选举和筹备事宜。1948年3月29日,行宪国大在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有1679人。蒋介石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4月19日,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中华民国总统。其后,国民党内部各派经过激烈的争夺,大会经过4次投票,于4月29日选出李宗仁为副总统。5月1日,大会闭幕。5月20日,蒋介石、李宗仁就任总统、副总统。其后,组成了行宪后的政府,由翁文灏、孙科、王宠惠、张伯苓、于右任分任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院长。

这一“行宪”,起码在法律上保证了中华民国的正统地位。

我们因此不难看出中华民国的的“法统”上承辛亥革命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和1925年于广东成立的国民政府,是根据1912年民国参议会制订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31年5月国民会议通过的“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11月“制宪国民大会”及其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其后经由“选举”产生的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机构”等等。中华民国的法统从1912年延续至今,中间从无中断。台湾至今仍沿用1947在南京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并以民国纪年。其统治区域及于中国全境,甚至包括外蒙。国旗系孙中山提议、陆皓东设计,国民政府立法通过,北伐后颁行全国。青天白日,出自韩愈的《与崔群书》:“青天白日,奴隶亦知其清明。”

此外,为了维护法统于不坠,国民党在台统治的数十年中,除坚持以包括“临时条款”在内的“中华民国宪法”作为实施其统治的最高法律依据外,还坚持不全面改选“中央民意机构”,以保持其政权的“正统代表性”。

国民党退守台湾后仍然延续了民国法统的基础是“临时条款”。所谓“临时条款”,即1948年5月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补充条款,其主要内容为:“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39条(经立法院通过或追认)或第43条(发布紧急命令依照的程序)所规定程序之限制。”

国民党去台之后,为了维持其中华民国法统,“临时条款”不仅未能在短期内终止,反而授权“国民代表大会”先后四次修订“临时条款”(1960年2月,1966年2月,1966年3月,1972年2月),增加了以下主要内容:(1)赋予“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的权力,不受“宪法”规定只能连选连任一次的限制;(2)赋予“国民代表大会”制定办法行使“创制、复决”两权,但规定“总统”对于创制案或复决案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国民代表大会”临时讨论;(3)授权“总统”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动员戡乱有关之大政方针,并处理战地政务”;(4)授权“总统”适应需要调整“中央政府”之行政与人事机构及其组织,并“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

为了维持“法统”,国民党对退台后民意代表的产生和延续也进行了一些修改补充。按照其宪法,“立法委员”任期3年、“国大代表”和“监察委员”任期6年。至1951年,第一届“立法委员”的任期已满,依法应进行改选。但若真的进行改选,只能在台湾选出无法具备全国代表性的第二届“立法委员”,国民党的“法统”就立即宣告中断,其所谓的“中央政府”也就无“中央”可言。最后决定采用“保守疗法”,由“行政院”通过决议,请蒋介石以“总统”名义核准,再由蒋出面商请“立法院”,请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立法权”一年。1952、1953年都依同样的程序重演了一次。但到1954年,“国大代表”、“监察委员”以及由“国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总统”的任期都将到期,为了找出一个一劳永逸的方法,国民党根据“宪法”第28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每6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换言之,如果次届召开不了,则本届代表就永远在任。1953年10月5日,“司法院长”王宠惠对记者发表讲话,称第一届“国大代表”的任期必须至下届“国大代表”产生后才能宣告结束,因第二届“国大代表”无法产生,故第一届“国大代表”自无所谓任期之延长。于是,第一届“国大代表”就成为“终身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的任期也如法炮制。虽然难免“万年国会”之讥,但也的确体现出尊重民意尊重宪法的意图,法统也因此得以延续。

总而言之,从辛亥革命到现在,民国的法统虽然曾有中断,但通过勘乱、溯本追源,总体来讲是比较完整的。国民党后来虽偏安一隅,但正统不可偏废,政权体系未做变更。连故宫博物院、中央研究院乃至各个大学,都要随国府播迁。甚至,台北行政院的大楼和南京行政院都极为相似。

有一个历史细节耐人寻味:1949年,毛泽东在筹建新政权时,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在讨论新政权的国号时,毛泽东主席本无意改变中华民国国号,因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本是对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继承和发展,是辛亥革命和孙中山的继承人,而不是建立一个新国家,是对中华民国的继承,包括对中华民国在国际权力与义务的继承——可见,在当时中共领导人心目中,中华民国的法统并没有因为蒋介石败退台湾就中断,反而希望自己的所谓“新中国”成为这一法统的继承人。只可惜,当年一些所谓“民主人士”司徒美堂、马寅初、张澜、陈叔通、陈嘉庚出于反蒋情绪和对新政权的讨好,反对这一还算尊重法统的意见而建议以新国号为好,致使毛泽东构想无法实现。倘若当时没改国号,今天也就不存在该不该承认一个“中国”(“中华民国”)之争,而只有正统与非正统之争了。

或许,这未坠之法统可以作为中国未来统一的基础——毕竟,它是双方都尊重的政治历史资源,也是许多中国人珍视的历史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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