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不闻
刷到一个夸秦律的贴,说秦律“不得刑讯逼供,要以情断狱”,看样子是把以情断狱理解成充满温情了。
这个人所依据的秦律,应该是这一条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治狱》:“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
但是他理解错了两个地方。
第一个地方是秦律从来不排斥刑讯逼供,这条秦律只是说能不用刑讯就能查明事实,那最厉害,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无论秦汉,刑讯的案例都非常多,已经是一种极其常规的断狱手段。如果案情反复,还会使用多轮刑讯。
第二个地方算是个常识,这条秦律里“得人请(情)”的“情”,不是感情、温情、人情。这是先秦文献、法律文献里的常用词,做过古籍校注的尤其熟悉,这个“情”,就是“实”,表示一件事的真实状况。“事情”“国情”“情形”“情节”这几个构词,用的都是此义。所以“得人请(情)”就是“得人之实”,即查明案件真相。
我一再说过,网络时代,任何信息都能方便快捷地搜到,但掌握信息不代表掌握知识,中间还缺少了学习研究这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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