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大妈:昨天有个粉丝说,秦汉时期有法律,妻子如果在丈夫死后,在灵堂上棺材边和人通奸,算不算犯罪的问题…
由于这个实在是过于…. 具体,我就去搜了下,然后发现:
这居然是真的!还有判例!而且记录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里,而且就这么个案子,惊动了朝廷的最高一级司法机关廷尉,相当于最高法亲自出的判决,所以权威性非常高。
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某天一个老太去告官,要告发自己的儿媳和人通奸。在秦汉律法中,通奸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罪过,“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也就是和已婚妇女通奸,妇女和奸夫都要罚去舂米。但是这有个前提,就是必须 “当场捕获送官”,否则不予立案,这也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造黄谣。
老太太没有捉奸拿双,只是去举报了儿媳不守妇道。然后政府就派人上门抓捕了女方,但是那位奸夫没有在场。本来这种情况,执法流程是有问题的,但这个儿媳可能没见过这个架势,承认了奸情。
然后就该处罚她舂米去了吧?也不是。因为这时候遇到了一个小小的问题:
这个女人确实和别人搞在一起了,但问题是,她的丈夫死了,她是在灵堂上,在丈夫的棺材旁边搞得。当然了,灵堂 do 这种 play,哪怕不是老公的灵堂,放到今天都是炸裂的,别说不符合道德,都不符合互联网绿色健康,肯定是要受到道德谴责的。但问题就是,在当时你还真的只能对她进行道德谴责,还真的没法说她犯法。为啥呢?
因为她老公死了啊!她是个寡妇啊!虽然当时社会也有提倡寡妇守节的举动,但在当时,别说寡妇,离婚二婚三婚的比比皆是,甚至皇家也不例外,汉文帝和汉武帝的母亲都是二婚,谁嫌弃她们了?所以普遍的风俗还是死了老公之后,就算单身,完全可以和其他男子约会。
所以… 灵堂 do 这个事情,还真的合法!
但是这事就属于那种符合法律,但怎么想都很炸裂的,官员也不敢就这么放了,就一级一级上报,一直上报到最高司法机关廷尉。
廷尉也懵逼了,这到底怎么判?于是三十几个资深司法工作者开始了激烈的讨论,反正你肯定不能定她通奸罪,但是这种行为绝对是要惩罚的,毕竟法律也有教化民众引导社会风气的作用么。最后讨论来讨论去,判这个女人 “不孝” 和 “敖悍”。
为啥是 “不孝” 呢?是因为不孝顺婆婆吗?不是的,司法解释是这样的:
律,死置后之次,妻次父母;妻死归宁,与父母同法。以律置后之次人事计之,夫异尊于妻,妻事夫,及服其丧制,当次父母如律。妻之为后次夫父母,父母死,未葬,奸丧旁者,当不孝,不孝弃市;不孝之次,当黥为城旦舂;(敖) 悍,完之。当之,妻尊夫,当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与男子和奸丧旁,致犯不孝、(傲) 悍之律二章。捕者虽弗案校上,甲当完为舂,告论甲。
根据法律,确定继承人(“置后”)的顺序是:丈夫死后,继承顺位先是儿子,然后是父母,再之后是妻子。妻子若死亡,其身份回归娘家(“归宁”),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参照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来办理。
根据法律中关于确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来推论,丈夫的地位对于妻子来说,是不同于并尊于妻子自身的。妻子侍奉丈夫,以及为丈夫服丧的规格,应当比照子女侍奉父母的法律规定。
既然妻子在继承顺序上排在公婆之后,那么,如果公婆去世,在还未下葬之时,妻子在灵柩旁边与人通奸,就会被判处 “不孝” 罪,而 “不孝” 罪应处以 “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并曝尸);比 “不孝” 罪轻一等的刑罚,是 “黥为城旦舂”(脸上刺字,男犯罚筑城,女犯罚舂米)。如果是行为 “敖悍”(傲慢凶悍,违背丈夫意愿),则判处 “完为舂”(剃去鬓发、胡须,保留头发,女犯罚舂米)。
所以结论就是,妻子尊敬丈夫,其等级应当等同于子女尊敬父母。这个女子没有侍(死去的)丈夫如父母,算 “不孝” 和 “敖悍”。
所以结论是,应当判 “完为舂”,也就是保留头发,罚去(无期)舂米。
大家应该能看出来,这个判决逻辑很怪异。如果按照继承顺序来算尊卑,那岂不是男子的儿子高于男子的父母?这肯定不符合人伦。所以这判决刚讨论出来,就有一个名叫申的廷史出差回来。他之前没参与讨论,梳理完案件后,认为这个判决不妥。他很聪明的对司法讨论小组提出了几个问题:
1 针对 “不孝” 罪:
申:法律明文规定:“不孝” 罪应处 “弃市”(死刑)。那么,如果有儿子不给在世的父亲饭吃,长达三日,官吏应当如何论处这个儿子?
廷尉:应当判处 “弃市”。
申:如果父亲已死,儿子不祭祀他的坟墓三日,又应当如何论处这个儿子?
廷尉:不应论罪。
2 针对 “敖悍”:
申:儿子不听从在世父亲的教诲,与不听从已故父亲的教诲,哪种罪行更重?
廷尉:众人说:不听从已故父亲的教诲没有罪。
3 关于妻子改嫁:
申:丈夫在世时妻子擅自改嫁,与丈夫死后妻子擅自改嫁,哪种罪行更重?
廷尉:丈夫在世妻子就擅自改嫁,以及娶她的人,都要被 “黥为城旦舂”。丈夫死后妻子擅自改嫁,以及娶她的人,都没有罪。
4 关于欺骗丈夫:
申:欺骗在世的丈夫,与欺骗已故的丈夫,哪种罪行更重?
廷尉:欺骗已故的丈夫不予论罪。
5 关于通奸罪的举证:
申:如果丈夫在外做官,妻子留在家中,天天与其他男子通奸,但官吏逮捕她时未能抓获现场并完成审讯程序(弗得校上),该如何论处?
廷尉:不应论罪。
这几个问题问的非常精准,非常直接了当的阐述了他的主张:
1 法律保护的对象是 “在世” 的尊长与夫权:法律的惩罚主要针对侵犯在世父亲或丈夫权利的行为。一旦尊长去世,许多义务(如听从教诲、祭祀)便从法律领域转移到道德领域,不再受刑法强制约束。
2 “不孝” 罪重在实质性的赡养侵犯:“不供养父亲” 是危及生存的实质性伤害,故为重罪;“不祭祀坟墓” 更多是精神层面的不敬,法律不予追究。1、2 点都体现了一种法律的务实原则,也就是只管活人的世俗事务,死人的精神方面就别操心了。
3 婚姻关系的绝对性:丈夫在世时,婚姻关系受法律绝对保护,任何单方面解除(妻子自嫁)或破坏(他人娶之)的行为都是重罪。丈夫去世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妻子拥有再婚的自由。这与第一点原则一脉相承。
4 程序正义与证据原则:即使有通奸嫌疑,但如果执法人员未能 “捕得校上”(即抓获现行并完成审讯程序),则不能定罪。这反映了汉代司法对证据和程序的重视,防止仅凭怀疑定罪。
经过一番重新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之前的判决是不公正的,这位女士行为虽然很炸裂,但不构成犯罪,应当无罪释放…
至此,这个 “棺震” 案终于有了结论。感觉汉代司法官员们,思路很清晰很严谨,还挺有法制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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