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ELM
性别平全社会议题中,下列这个常识性原则非常重要但同时也非常容易被忽视:
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往往不可兼得。这里的
机会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ies)指的是:在同一性别议题事件中,所有的个体无论性别,都拥有相同或相近的起始条件和规则。个体的成功只取决于其自身的努力、才能、选择或运气,而非性别(出身、种族等)等先赋性因素。
而
结果平等(equality of outcomes)指的是社会中的所有群体最终获得的资源、财富、地位或社会指标的分配比例是相同或相近的。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个平等经常被混淆,以至于产生了非常多的社会争议,甚至女权运动的很多内部矛盾也是因此产生的。
无法调和的是: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在逻辑和实践上恰好是相互排斥的,往往是不可兼得的,这是因为这两者的内核是对待个体差异和自由意志的态度截然相反。
从个体差异角度来说:机会平等意味着过程公平,不同的个体差异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从而造成结果不公平。
如果反之要求结果必须公平,那么就需要社会进行干预,做出额外规定或努力来从源头抵消个体之间的差异,这一干预过程本身就意味着机会不平等。
从社会规则角度来说:机会平等强调社会规则平等中立,对所有人都相同,个人禀赋的差异导致结果差异。
结果平等强调的是需要有预设结果,要对某些群体进行补偿(如配额、加分、基于性别的定向资源分配等),但这就意味着机会的差异。
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代表着社会正义理念的两种主要取向,前者是程序性的,是“前置”的;而后者是实质性的,是“后验”的。这两个平等观孰优孰劣是另一个话题,但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两者都是不可兼得的,任何社会实践都只能在二者之中找一个平衡点(更糟的是两者都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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