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2日星期六

劳动时间为何无法决定商品价值?


劳动价值论表面上看是一种从常识中总结出来的“科学理论”,
但其实恰恰相反,只要有常识+很基础的逻辑知识,就可以推断出劳动价值论的谬误,譬如下文:

=======全文引用========

假如一个软件设计师,为中国电信编写了一个新的软件,而全世界只有该设计师一个人编写这种软件。我们是否能用设计师的劳动时间(也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来进行价值的大小衡量呢?显然不行。否则,就会出现以下推论:设计师工作一个月,完成了该软件,结果只换回来一个农民工作一个月生产出的大米。这显然和事 实不符。

马克思有见于此,便耍了一个小把戏:把劳动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复杂劳动中可以蕴含更多的劳动时间。看上去,这种理论就可以解释为何 软件设计师收入高于农民了。然而,简单和复杂之分,明显带有唯心的色彩。什么叫“简单”,什么叫“复杂”?如何评价劳动是否复杂,有多复杂?

人们有可能、也只能用现实交换中的价格,来估算商品中蕴含的、并且“决定了价格”的劳动时间。

好,那么矛盾又出现了。

假设该软件作为商品出售给电信,其价格是一万元,是否就意味着软件中蕴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一万元呢?——好像是这样的。 假设该软件同时被联通看中了,联通也购买了该软件,价格也是一万元,那么是否意味着软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突然多出一万元呢?

——这不是矛盾了吗? 也许有人说:软件在被设计的过程中本来就蕴含了二万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不过有一万是人们之前没发现而已。 那么好,我继续引申下去,厂商后来将软件在市场上普遍发行,能够售卖多少份显然是不确定的(因素太复杂,连市场营销这种因素,都可能起到决定性作 用)。销售额有可能是十,也有可能是一百万。而软件的销售量,明显不(仅)由软件设计师的劳动时间决定。难道我们可以根据软件的销售量,来把对应的“劳动 时间”强加到软件设计师的身上吗?这显然是因果倒置,是荒谬的。

所以我说,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在解释软件生产时,明显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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