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文的前半部分基本都是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来反驳孟文。这样的反驳在逻辑上是站不住的,因为个人的感受仅代表个别样本,而孟文是从全国的统计总体来分析中国贫富差距的。举个例子,同为农村,小岗村和华西村(文革中已有部分工业化)对文革的回忆肯定是不同的。
对于痴文中提到的孟文几个数据上的所谓“漏洞”,本文尝试从其他的角度进行解释:
一、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的家庭养殖副业的投入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和可能的“环境成本”(利用空余时间野外采集饲料),猪饲料主要是“青饲料”和“青储饲料”,而不是现代“1:6的肉粮”替代论调下的亏本生产。孟文所谓“养猪的‘物质性成本率’是超过100%的;即使不考虑劳动投入,也是完全亏损。”完全罔顾事实,把几十年以后的现代化养殖方式说成是1978年的情况,而对当时的自然经济背景和粮食短缺的基本事实不予考虑。
这是痴文给出的唯一一个有点技术含量的质疑。在这里,孟文的确犯了一个错误:猪粮比并不是他文中计算的“生猪收购价/主食粮食价格”,而是“生猪收购价/作为猪饲料的主要原料的粮食作物的价格。在今天,玉米占了70%的猪饲料比例,所以一般用生猪收购价格和玉米价格作为比较。但这并不是说,70年代就不应该用“猪粮比”这个概念。
痴文在谈论猪粮比的时候犯的错误在于:忽视了1978年之前,生猪出栏率为50%,即生猪需要2年才能出栏,而在现代条件下(玉米为饲料主料),生猪7个月即可出栏。考虑这个出栏时间,即使在“青饲料、豆粕、米糠等的价格是玉米的1/4”的宽松假设下,生猪在饲料方面的成本也和玉米几乎相当(1/4×24/7=6/7),更何况拉长的饲养时间还需要更多的其他耗材。
倘若这样的分析仍不理解,那么可参考下列数据,再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养猪的物料性成本仍然接近100%(也就是说,算上人工,养猪仍然是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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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平均每个农民贡献生猪0.135头。这个表已经刨除了出栏率、病死率的影响,以下数据除0.135头/年和估算外,均来自孟文:
每人贡献0.135头/年,按65.5千克/头的出栏标准计算,收入是:65.5×0.135×0.988=8.74元/年;在喂养玉米的情况下,那个时代的料肉比(养1公斤肉需要耗费的饲料重量)估算为5,那么仅仅玉米饲料的成本就是:65.5×0.135×5×0.178=7.87元/年。
当代饲养水平的料肉比是3.3,这是在饲养技术明显改善、病患死率降低和改革开放之后国外猪种(如约克夏猪)逐步替代国内原有猪种的结果,所以估算1978年之前的料肉比是5是合理的。在上述计算后,我们可以发现,以每户6口人计算,每年卖猪的收入扣减纯饲料成本,仅有:6×(8.74-7.87)=5.22元,而这个5.22元还必须涵盖圈舍建造、维修、材料、油耗、抵御自然灾害等等成本。——够么?
反方同学可以反驳说那个时候并不是喂的玉米,而是青饲料、豆粕、米糠等等“看似更便宜”的饲料,但无法否认这2点:1、所谓的“更便宜的饲料”其实并不见得更便宜,因为豆粕、米糠都是工业品,即使在痴文中也承认,“养猪的饲料只能通过粮油系统供应”,摊入加工费之后,作为农民购买的半工业品,不见得比玉米更便宜(请注意当年的玉米也不贵);2、如果要计算青饲料、豆粕、米糠的话,那显然料肉比就要更高(也就是更费料),比如说7-10的水平。这一出一进,养猪成本可不见得更低。
以上的计算并没有覆盖人工成本(长达2年的存栏期),我们就可以发现,其实在1978年之前,养猪的物料性成本已经在100%上下了,如果算入人工,那是肯定亏损的,既然赔钱,那为什么还要养猪而不是去多种粮食?
这个问题也是反方一直没想通的,其实错误就在于:这是想当然的用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人假设去套用在“万事讲政治”的计划经济年代的行为,所以当然是错的。因为那个年代养猪是计划经济下的统购统销的一环,养猪是农民的义务,相当于徭役,不养不行,不上缴不行,不上缴就不能去买配售的很多物资(物资配售必须凭生猪收购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可能“自愿不养猪”吗?
强行征购是从大跃进时代就强制推行的农村经济政策,这是计划经济中的重要一环。不理解这种强制性,就不可能理解小岗村在1978年以性命为担保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也不会理解回族农民被强制命令养猪的现象。只会用单纯的经济人假设去理解政治狂热年代的经济现象,当然会碰壁。
讽刺的是,痴文一再强调不要用现代的猪粮比去套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猪粮比,但却一再用市场经济下的理性人假设去套用计划经济下的政策指导(市场经济下,农民不可能赔本养猪),这不是太搞笑了吗?
还有一个隐蔽的问题:农民对成本的理解并不敏感,只会计算账面物料成本,而不会计算人工成本。在农民看来,自家养猪的成本并不包括人工和一些看似边角料的东西,但这是“边角料不算物料”的思维,不是经济学的思维。
最后一个问题:从此表中可以看出,农村每户农民仅能提供0.81头猪(1978年),所以“养两头猪,卖一头吃一头”的情况肯定是少数现象。农户怎么可能过上想吃肉就吃肉(即使有购买力)的生活呢?
二,其他网友提出:
孟文用当时的“农村生活体验”来“佐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46.54元,但他所提供“农村生活体验”的数据却表明,农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了46.54元。其中从集体分得的人均220公斤粮食为48.53元,人均30公斤籽棉、萝卜等我们以超低的每公斤0.06元、即每斤0.03元的价格计算为1.80元,还有“人均1只蛋鸡”的“鸡屁股银行”,“扣除‘物质性成本’,收益不足1元”,我们按0.90元计算,则孟文提供的“农村生活体验”佐证的结果是农民人均收入为48.53+1.80+0.90元=51.23元,比孟试图佐证的46.54元多出了4.69元,即整整多出了10%。
这里针对的是孟文的这一段:
“46.54元/人”的结果符合农村生活体验。人均46.54元,相当于6口之家(1978年农村家庭平均人口),分配到手3000斤粗细搭配的粮食;连老带小,连男带女,只要不完全放开肚子大吃,在菜粮混合、多吃粗粮、少吃细粮、刷锅水喂猪的情况下2400斤可确保“人不挨饿猪不死”,剩600斤细粮能卖到180元钱。盐和火柴有“鸡屁股银行”,穿衣靠纺花织布,还有180元现金,这在70年代已经是天堂日子了。
【注】计算收入时的粮价是0.2206元/公斤,这里又出现了高达2~3倍的市价粮;数量多达600斤、占分得粮食的20%。这部分粮食会不会在前面低算了价格而少计了收入?不会。因为我们这里假设农民得到的是完全单一的粮食收入。实际上,农民的收入往往是由2000多斤粮食、几十斤籽棉、几筐萝卜…等多种成份构成,如果恰好是2400斤粮食,那就不会有1斤市价粮出售。就算全国农民家庭平均都卖200斤的市价粮也不影响结果;因为我们给出的“0.2206元/公斤”是“平均粮价”,其中包含了92.2%的政府定价,2.2%的政府指导价,5.6 %的市场调节价〈03-2〉。1978年,中国粮食总产量为30476.50万吨,每户农民都卖240斤市价粮才够5.6%。
孟文的估计比较乐观,所以有反驳文章认为找到了其中的漏洞:
孟文认为每户农民所分得的3000斤“粮食”中至少有2400+240=2640斤真正的粮食,即人均220公斤真正的粮食。由于200公斤自己消费粮食在22公斤粮食中的比重小于政府定价的粮食在全部粮食中的比重,因此220公斤粮食的平均价格不会低于当年粮食的平均价格——0.2206元/公斤。我们权且用这个平均价格来计算农民人均所分得的粮食收入,得0.2206元*220=48.53元!也就是说,孟自己所提供的农民人均所得粮食的收入就高于了他自己确认的农民人均46.54元的纯收入!这里我们还没有考虑孟自己所说的3000斤中那600斤籽棉、萝卜等带给农民的纯收入,也没有考虑孟所分析的“人均收益不足1元”的“鸡屁股银行”带来的纯收入!
反驳文这里有几个数据引用误区:
1,孟文的原文是“人均1只蛋鸡在农村也就达到了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极限规模”,这是说的是极限,是最大值,显然不是平均值。就好比痴文说他小时候看到生产队养很多猪一样,那只是偶见,并非平均情况。
2,“600斤籽棉、萝卜等带给农民的纯收入”这是属于重复计算,因为它并非是“3000斤”以外的作物,而是本来就在“3000斤”里的,孟文说得很清楚:3000斤不可能全是粮食,而是2000余斤粮食再加上其他的作物。所以为什么还要重复计算呢?
3,唯一有点技术含量的分析也就是所谓的“2400+240=2640斤真正的粮食”的构成。但是就这个数据来说其实更有问题:假如是这个10:1的比例,就不可能有全国粮食价格总构成是政府定价92.2%、指导价2.2%和市场价5.6%的比例(幽默的是,其实反驳文自己也意识到了:“由于200公斤自己消费粮食在22公斤粮食中的比重小于政府定价的粮食在全部粮食中的比重”,可惜没有反过来想一下),所以,实际情况一定是高于10:1的比例,换而言之,市场价粮食的比例一定低于政府定价粮食的1/10。所以,单凭粮食销售,肯定低于反驳文所计算出的48.53元。
4,最后一点,退一万步讲,即使反驳文的计算全都成立,农民收入也不过才51.23元,而城市居民的收入最低也在440.30元。城乡收入比仍然高达8.6,比孟文计算的9.5有实质性的改善么?
三,还有反驳认为:
孟文认为86.6亿元社队企业工资中,有40%支付给了“非农民”,其中包括“相当部分回城知青和待业青年,多是县、社干部介绍来的子女、亲戚”和多由“来自城镇的退休工人和‘有门路’人员”担任的“技术骨干(师傅)和业务骨干(采购员)”。
在这段文字中至少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1978年时绝大部分知青尚未返城,而知青下乡时其户口和粮食关系均由城镇迁往下乡所在地。按照当时的粮食关系,凡在社队落户的知青均已不属于“供应粮”人口。……在返城之前,他们依然属于“非供应粮”人口。也就是说,按照孟文“农民”和“非农民”的区分标准,他们理所当然地属于农民,而不是非农民。因此,即便有知青在社队企业中领工资,那么,这部分工资当然是支付给了“农村户口的工人”,而不是支付给了城镇户口的工人。与此相同的还有孟文中的待业青年、城镇退休工人和“有门路”人员,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他们是否都属于“供应粮”人口,如果并不都是,那么,支付给他们的工资就并非都没有支付给“农村户口的工人”。可见,孟文在计算农民的收入时并没有严格使用他所确定的区分农民和非农民的标准,把按照这一标准应该计入农民收入的部分计入了非农民收入。
第二,孟文虽然估计有40%的社队企业的工资支付给了“非农民”,但他并没有为此提供足以定量的任何依据。也就是说,这个40%纯粹是一个想当然的产物,其实质与第一个问题是完全相同的,就是要尽可能少地计算农民的收入!
这里所谈到的两个反驳点,第一个是误解(或至少是不准确的),第二个纯粹是在第一个误解的基础上所得到的错误理解。
知青大规模返城是文革后期就开始的,并非“1978年时绝大部分知青尚未返城”。1972年,大学靠政治审查开始招收工农兵学员,这就拉开了知青返城的序幕。1972年底,“李庆霖信件”让知青生活的负面情况得到暴露,到文革结束的76年之后,78、79年是知青返城的高峰年,所以并非“1978年时绝大部分知青尚未返城”,而按照返城进度,孟文估算约40%的知青或城镇居民在1978年已经返城(或至少其关系已经转回城镇),这个估算当然是合理的。
四,痴文所谓的“阶级间贫富分化不严重”的判断其实只是来自他自己的主观感受:
我的感受是,阶级内平均,阶级间相当平均。有事例为证:
当时的工质水平都不高,应该与我参加工作时的情况相同:普通工人和一般干部应该是30-80元之间,高级干部和高级技术人员一般不会超过200元。
这种从主观猜测出发的“证明”当然是靠不住的,仅举下表工资为例:
注:此表原载《历史研究》2007年第四期杨奎松一文
表面上看,似乎从最高的主席到最低的办事员,工资差异并不大,所以痴文才会有很天真的直观感受:阶级间相当平均。但他错就错在:这是名义收入,并非实际收入。
在计划经济时代,等级决定了名义收入和实际收入的差异,等级越高,这个差异越大,因为通过各种明暗补贴得到的收入越多。比如配车、配住房、配服务员、配医疗、配特供食品、出行规格等等,这些都没有体现在货币收入(名义收入)上,但都是实实在在的实际收入。所以,仅仅从工资表来看贫富差距,很令人无语。
PS:经与网友讨论后,对毛泽东时代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收入框架补充如下:
农民收入:
1、从集体分得的收入,包括分得的粮食等实物收入和以货币形式发放的收入;
2、从自留地以及其他家庭农副业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自己消费掉的那部分实物和出售家庭农副业产品取得的货币收入;
3、从社队企业中获得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收入;
4、是外出做工获得的货币形式的收入。
城镇居民收入:
1、工资和其他类工资收入;
2、记入统计口径的劳保福利、医疗卫生补助等;
3、票证补贴(指城镇居民的粮票、布票、工业券等其他形式的隐性收入);
4、单位私产(指预算外单位开支,譬如单位的小金库);
5、城镇非公经济收入(譬如个体经济或外出打工收入)。
比较这两个框架,孟凡贵的文章确实存在对毛时代的农民和城镇居民收入统计的疏漏,但这更多是属于技术原因(如难以统计的票证补贴)。而如果按照这个框架,可以发现:城镇-农村贫富差距只会比孟凡贵的结论更大,而非更小。
关于孟凡贵文章的讨论,比较深入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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