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

再论毛泽东时代的“两极分化”——在新框架下的城乡差距计算


孟凡贵的《论毛泽东时代的“两极分化”——“茅于轼猜想”的破解》在研读了大量的文献之后,对茅于轼的猜想——“改革开放前的贫富差别比现在更大”——做了实证分析,结果以1978年为时点,证实了茅于轼的猜想。

但是,囿于中国的统计数据质量、种类繁多的制度和统计归口等原因,加之孟凡贵的实证文章本身的分析框架的漏洞,使得孟文中仍存有不少可商榷之处。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疏漏:
1、分析框架不全:孟文主要以分析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计划内、公有制经济为主,对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收入并不全面。
2、部分统计数据存在一定统计口径的争议。
3、部分必须依靠主观估计的数据存在一定的争议估计。

孟文引起的争议较多,《补遗:孟凡贵:论毛泽东时代的“两极分化”》一文对部分细节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指出孟文对部分概念(如“猪粮比”)的应用有误的基础上,认为孟文的基本结论是靠谱的,也证明茅于轼的猜想“改革开放前的贫富差别比现在更大”是成立的。

但《补遗:孟凡贵:论毛泽东时代的“两极分化”》更多还是聚焦在细节问题上,本文从框架开始,在孟文的基础上,以1978年为时点,更清晰地证明即使以宽松的统计口径,毛泽东时代(改革开放之前)的城镇与农村的收入差距是非常巨大的:以可支配收入为基准,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是农村居民的7倍(孟文的计算结果是9倍)


  • 一、对研究方法和原则的说明

在孟凡贵《论毛泽东时代的“两极分化”——“茅于轼猜想”的破解》的基础上,本文将统一各项统计口径,对于模棱两可的数据,本文的统一处理原则是:在所有与收入相关的数据上,城镇居民就低不就高,农村居民就高不就低

这并非故意偏向农民,而是试图在这样的压力框架下测算城乡差距,计算农民收入的上界和城镇居民收入的下界,从而得到城乡差距的大概比例,更准确地把握城乡差距。

必须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收入”是指可货币化的可支配收入,并非仅仅是表现为货币收入的居民收入部分(否则号称“从来不摸钱”的毛泽东就是零收入了),而是包括货币收入、津贴、票证、实物补贴和其他可供支配的收入。
  • 二、农村居民的收入测算

农村居民的收入可以分为这几个部分:1、农业生产收入(主业),包括集体发放的分配收入;2、自留地和农业副业收入;3、社队企业收入;4、农产品集贸收入;5、其他非公经济和个体经济收入(如外出打工)。

1、农业生产收入(主业):
全国农业生产总值1397亿元(1978年统计年鉴),扣除50%的物料性成本,再扣除4.4%的“农业税实际负担”,并扣减35亿元/年的固定资产折旧(基于“农业集体组织内部积累1000多亿元”的概数,按30年折旧周期匡算),再扣除179.66亿元的集体提留(《温铁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史(一)》提供的数据),这是所有农业部门的收入。按照孟文的计算口径,国营农场归入非农部门,因此扣除7%的国营农场收入,得到对应农村居民的农业收入为:

(1397亿元×50%×(1-4.4%)-35亿元-179.66亿元)×(1-7%)=421.38亿元。

这个数字包括了以实物或货币分配体现给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的可支配收入部分。

本文测算结果明显高于孟凡贵测算的334.49亿元,对刻意低估部分的原因说明:
1、物料性成本按照50%计算。在《“1978~1990年农业生产成本和效益变化”--国家物价局物价研究所》文中,指出粮食生产的物料性成本为53%,另孟文有计算棉花生产的物料性成本为55%,而猪肉生产的物料性成本则超过100%(参考《补遗:孟凡贵:论毛泽东时代的“两极分化”》),这三项大宗占据了农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以粮为纲”的时代,可以以53%作为物料性成本的标准。本文基于“农民收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以50%计算。
2、孟凡贵对“农业税负担”有重复扣除的部分。当时的国有农场并非完全免于农业税/费,本文统一按照征税企业处理。

2、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参考《1957-1978年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非计划经济因素》一文,1978年,农村社员家庭副业产值为233.3亿元。考虑到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物料性成本率更低,因此统一以20%的物料性成本率折算,假定这些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不分摊折旧、不缴税、不交提留,得到这部分农民收入为:

233.3亿元×(1-20%)=186.64亿元。

3、社队企业收入:

按照《1957-1978年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非计划经济因素》,社队企业总产值仅有382亿元,而按照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乡镇企业发展综述,1978年,社队企业小有规模,当年全国社队企业产值493亿元,就业职工2827万人,支付职工工资86.6亿元。

86.6亿元。

孟凡贵文在这里做了一个强假设:这86.6亿元的工资,并没有全额支付给农村户口的工人,因为社队企业的职工并非全部来自农村。注意:当时的很多社队企业的工人并非农民,但本文本着“农民收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这里的社队企业总产值按照493亿元计算,而职工收入86.6亿元假定全都归入农村居民收入。

4、农村集市贸易收入:

这部分其实和“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部分是重叠的,因为农民能拿到集市上进行贸易的商品,也是自家的自留地和副业的农业产出。据《1957-1978年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非计划经济因素》: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产品,“由社员自行支配。在完成国家订立的进口合同以后的产品,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1978年,农民集市贸易额达到125亿元。

不过本着农民收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亦考虑集市贸易的可能未曾涵盖的其他收入来源,将集市贸易参考批发零售行业的情况,参考2012年统计年鉴的“员工工资/零售总额”比例,得到1978年的对应农民收入为:

125×(3271.3/410532.7)=0.996亿元。

5、其他非公和个体经济收入:

这部分收入主要是农民外出打工收入。当时,农民由于户籍限制,随意外出者很容易被视为盲流遣返原籍。但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仍然令很多农民外出打工。

据1978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商业部关于控制粮食销售的意见》指出:“根据国家计委统计局一九七七年七月三十日普查,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实际用工七千八百八十万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实际用工一千九百五十一万人。两项合计,共九千八百三十一万人。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实际用工中,没有统计为职工人数的计划外用工有一千六百零三万人,其中一千零二十八万人来自农村。”

本着“农民收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本文排除知青返城的影响,将所有“来自农村”的劳动力视为农民。虽然农民打工以临时工和低工资的体力劳动为主,仍按照正式编制的学徒工的工资(18元/月)计算农民工收入:

18元/月×12月×1028万=22.2亿元。

以上五个部分即为农村居民的总收入,合计717.83亿元。远远高于孟凡贵文计算的结果386.47亿元。

那么,农民总人数是多少?在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问题上,孟凡贵以“供应粮”作为划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这个标准是成立的,但是存在着国营农场人口(既有享受供应粮的、也有不享受供应粮的)如何划分的问题。在统计数据匮乏的情况下,存在较大的争议。

本着“农村收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本文采取户籍标准来划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根据1978年统计年鉴,农村居民共79014万人。因此,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是:

717.83亿元/79014万人=90.85元/人。

90.85元/人的结果几乎是孟凡贵文章结果46.54元/人的两倍。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下,这可以视为1978年农民人均收入的上界,同时也印证了其他实证材料的说法:

农业部长杨立功说:1977年,全国农业人口人均分配​65.5元。
国务院副总理王震说:他最近去过贵州,那里的生活水平还不如他们当年长征经过的时候。
陕西省委书记于明涛说:1977年,……,农民年人均收入仅26元。
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万里说:1977年,……,淮北那么好的地方,农民每人每年只分得30多元。

从这些一手资料可以看出:我们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出的90.85元/人的收入完全成立。

  • 三、城镇居民收入的测算

和农村居民的收入结构相类似,城镇居民的收入也有这几个部分,但享受的福利要多得多:1、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各单位工资收入(主业);2、离退休职工费用;3、辅助货币收入,如票证等;4、医疗费补助;5、福利分房;6、单位小金库等预算外收入;7、城镇个体经济收入;8、其他收入,如打工等。

顺便提一句,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孟凡贵文章仅仅计算了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和津贴收入,严重低估了城镇居民的总收入

1、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各单位工资收入。根据《197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978年城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总数9499万人,职工工资总额为569亿元。但是,和孟凡贵文章不同的是,这里的收入要加回国营农场的收入中不计入职工工资的部分(也就是国营农场收入中扣除职工工资的集体分配部分)。经查,1978年国营农场职工总数为514万人,按比例,国营农场职工工资总额为(514/9499)×569亿元。因此,这部分的城镇居民收入为:

569亿元+((1397亿元×50%×(1-4.4%)-35亿元-179.66亿元)×7%-(514/9499)×569亿元)=569.93亿元。

可以看出,国营农场的收入增量部分相当低,这从侧面证明了国营农场的低效率。

2、离退休职工费用:

全民所有制单位支付的“离退费”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626%。以此计算全国职工“离退费”为(来自孟文):

569亿元×3.626%=20.63亿元。

3、辅助货币收入:

这里的辅助货币指的是城镇居民专享的各种票证,包括但不限于:粮票、布票、油票、肉票、糖票、烟票、工业券、手表券、纺织券、自行车条、立柜条、电视机条等等。而且分为中央、地方两套标准,个别富裕的单位(譬如大农场)甚至自行发行额外的票证。北京的票证在1962年达到了100种之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从中央到基层发行过粮票的地方有2441个,品种约有30万。

票证,作为辅助货币和第二货币,是城镇居民专享的隐性收入,因其扩大了购买范围和增强了购买能力。有没有粮票,有什么规格的粮票,是阶层差异的直接体现。农民可以通过私下交易换购到粮票,以作为短期外出的餐饮凭据。

考虑到票证收入体系庞杂(所以孟文因此放弃了计算),并本着“城镇居民收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本文只核算粮票对应的隐性收入总量。

这里对隐性收入的计算先做一个说明:隐性收入指的是城镇居民相对于农民所具有的更广的消费范围(凭票证可以买到其他人买不到的商品)和更加低廉的实际购买价格(凭票证可以享受更低的成交价格)。前者很难量化,后者则应该这么计算:[无票证时的交易价格(也就是所谓的“黑市价格”)-有票证时的交易价格(也就是市场上的公开交易价格)]×消费数量。

但是,黑市价格的数据是很难统计的,波动范围太大(理论上说无票证就购买不到的黑市价格趋近于无穷)。那么我们做一个就低不就高的替代计算:看看城镇居民享受了多少市场价格和征购价格之间的福利:

1978年,全国供应粮人口14270万人,人均每月定量14.95公斤(松村史穗:《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粮食供应政策的演进过程》)。假定主粮与玉米的市场价/征购价的倍数相同:主粮征购价0.2206,玉米征购价0.178,市场价0.44。那么仅仅粮票补贴这一项,城镇居民的隐性福利就达到:

14270/10000亿人×14.95公斤/月×12月×((0.44元/0.178元-1)×0.2206元)=83.13亿元。

注意:这个数字是严重低估的,因为这是隐性收入的替代计算,而不是真的隐性收入的计算。而且14.95公斤/月只是计划内供应量,而当时的计划外供应粮也是需要凭粮票或其他购粮凭证购买的。

4、医疗费补助:

根据《当年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劳保福利待遇简况》,197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支付的医疗费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608%(来自孟文):

569亿元×6.608%=37.60亿元。

5、福利分房:

这一块是孟文忽略掉的,但考虑到1978年的住房几乎都是由单位无偿分配,这一块显然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不可或缺的部分。1978年的住房显然不可能从住宅市价来进行估值,因此我们用1978年的住宅投资进行代替:

39.21亿元。

6、单位小金库等预算外收入:

小金库收入同样是孟文所忽略的。这部分收入指的是单位以会议费、行政费用等多个科目截留的、未体现为单位职工货币形式收入但实际上归由单位分配给职工享有的灰色收入。

1978年,预算外收入347亿。考虑到当时计划经济管控严格的预决算制度,预算外收入全部列入小金库计算。这里并没有找到小金库发放的占比,因此全部按照小金库收入处理。

347亿元

7、城镇个体经济收入:

根据《1957-1978年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非计划经济因素》,城镇个体经济的社会商品零售额为2.1亿元:

与农村集市贸易交易额类似,假定“员工工资/零售总额”与2012年统计年鉴数据相等,那么在2.1亿元商品零售总额中,归属于员工工资的部分是:

2.1×(3271.3/410532.7)=0.017亿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数字是严重低估了城镇个体经济规模的。从上表可以看到,统计数据本身是非常奇怪的:在1968年之前,个体经济社会商品零售额几乎是为国家财政提供收入的2倍,但是在1972年之后,这个比例却颠倒了过来。目前没有找到文革时期这个统计数据的统计方法存在变更的证据,但是单从这个时间序列来看,可知商品零售额存在严重低估。但是,本着城镇居民收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本文仍然采纳这个被低估的数字。

8、其他非公和个体经济收入:

这部分收入主要是城镇居民外出打工收入。与上文农民收入计算部分相似:

据1978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商业部关于控制粮食销售的意见》指出:“根据国家计委统计局一九七七年七月三十日普查,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实际用工七千八百八十万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实际用工一千九百五十一万人。两项合计,共九千八百三十一万人。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实际用工中,没有统计为职工人数的计划外用工有一千六百零三万人,其中一千零二十八万人来自农村。”

没有统计为职工人数的计划外用工有一千六百零三万人,其中一千零二十八万人来自农村,那么其他的这部分就是来自城镇的。按照正式编制的学徒工的工资(18元/月)计算城镇居民打工收入:

18元/月×12月×(0.1603-0.1028)亿人=12.42亿元。

以上几个部分就是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总体匡算,合计1109.93亿元。远远高于孟凡贵的估计(637.726亿元)。

与农村居民人数的统计口径相对应,1978年,以户籍标准确定的城镇居民人数为17245万人。所以,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

1109.93亿元/17245万人=643.63元/人。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计算的城镇居民收入是本着“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的匡算,因此,这里计算的643.63亿元实际上是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下界。那么,没有计入的城镇居民收入还有哪些呢?还有相当多的部分:

辅助货币的隐性收入补贴,主要指的是城镇居民专享的票证,如烟票、工业券、手表券、纺织券、自行车条、立柜条、电视机条等等;
被低估的城镇个体经济的实际收入;
以财政开支体现的、没有反映在居民货币收入中的公务员补贴等(如各级领导按照级别不同给予的特供专享开支);
……

因此,643.63元/人是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下界。

  • 四、城乡收入差距

从以上的计算可以看出,在“农村居民收入就高不就低、城镇居民收入就低不就高”的前提下,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倍数是:

643.64/90.85=7.08倍。

也就是说:当时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7倍以上!

孟凡贵以可支配收入口径,计算得出这个收入差距是在9.46倍。实际上是非常接近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农民甘愿冒着被打为盲流并遣返原籍的风险,也要到城镇寻找工作,同时也是中国改革首先在农村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基尼系数的处理由于争议较大,因此不再进行深入的处理。但是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到,孟凡贵的《论毛泽东时代的“两极分化”——“茅于轼猜想”的破解》的结论是基本站得住脚的,也就是“茅于轼猜想”得到证实:改革开放前的贫富差别比现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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