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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念“尼卡”最多算是事实婚姻,《婚姻法》对此的处理办法是“有条件承认”,即:符合婚姻条件(符合年龄、未重婚等),则予以承认。
以未登记为由,并以“孩子落户”等卑劣手段为胁迫,将念“尼卡”婚姻无限上纲上线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实际上是在用婚姻干涉他人的宗教自由,也从反面证明了中国大陆的“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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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日报:2014年03月04日
伊犁新闻网讯(通讯员潘国强)《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伊宁市在贯彻《婚姻法》、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加强婚姻管理、进行婚俗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族群众的婚姻法制观念有所增强,合法自主婚姻居于主导地位。但是,一些群众受不良社会风气、婚姻陋习和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法律意识不强,婚姻登记观念淡薄,早婚、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强制包办婚姻、重婚、以宗教仪式代替婚姻登记等违法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乡镇、街道出现利用宗教干涉婚姻的现象,甚至被“三股势力”所利用和操纵,严重干扰阻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助推了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
2月11日至20日,在短短不到10天内,伊宁市公安局就连续查处三起非法念“尼卡”结婚案件,破获一起因未成年人念“尼卡”结婚而引发的强奸案。
在这四起案件中,非法念“尼卡”结婚的最大的52岁,最小的仅有13岁。其中一起因当事人未领取结婚证,导致女儿出生后至今无法落户。一名17岁的嫌疑人与一位13岁的在校女学生以念“尼卡”的形式结婚,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强奸罪。而违反法律规定,为未领取结婚证的人员念“尼卡”的宗教和其他人员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念“尼卡”本来是维吾尔族举行婚礼庆典的早晨在女方家所举行的一种宗教仪式。参加这一仪式的有新娘的父亲及其好友、亲戚、新娘与伴娘在内的女方代表以及新郎的父亲及其好友、主持仪式的宗教人员伊玛目、新郎与伴郎在内的男方代表。然而,近年来,在伊宁市、伊犁州乃至全疆不同程度存在着利用宗教干涉婚姻的行为,其主要形式:
一是给未领结婚证、未到法定年龄、非双方自愿以及有禁止结婚情形者,通过念“尼卡”或其他宗教仪式“结婚”。
二是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塔拉克”方式“离婚”。
三是有配偶者以宗教名义通过念“尼卡”或者其他宗教仪式,与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四是公开抵制政府管理,歪曲诋毁国家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政策,煽动教唆群众拒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和申领结(离)婚证,损毁结(离)婚证等国家法定证件。
五是以出国朝觐等为目的,违法办理户籍手续迁移落户,与他人假结婚;以非法盈利或其他为目的,积极为上述非法行为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在落户、办理护照、结婚证等审核环节违法操作。
根据《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出于朴素宗教感情或因法制观念淡薄、不熟悉、不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为子女包办婚姻,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小,尚不构成行政处罚和不构成犯罪的,以教育、批评方式为主。
宗教教职人员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或其他宗教仪式“结婚”的,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通过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或以“塔拉克”方式“离婚”的,非宗教教职人员给他人念“尼卡”或其他宗教仪式“结婚”,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配偶的人通过念“尼卡”或其他宗教形式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念“尼卡”和其他宗教仪式“结婚”,情节严重的,按重婚罪处罚。
不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塔拉克”方式“离婚”,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以重婚罪定罪处罚;通过念“尼卡”或其他宗教仪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念“尼卡”证婚致使幼女被奸淫的,或者利用宗教诱骗、胁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共犯定罪处罚。
多次通过念“尼卡”或其他宗教形式,为不符合结婚条件者主持证婚仪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各族群众幸福生活的源泉,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抵制宗教干涉婚姻的违法行为,向非法念“尼卡”结婚说“不”。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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