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宇晖
“依法治国”四字在任何没有政治问责的国家都是天大的笑话。
中共所谓“依法治国”的空头支票已经开了不知道多少次了,但是直到今天都还有人相信。四中全会以后媒体上又是一片“法治的春天来了”的叫声(也许可以简称为叫春)。
我几年前曾多次写文章论证法治与现有政治制度在逻辑上的不相容性,对这个问题早已审美疲劳。但是看到这么多人还在继续替当局画法治的大饼,不得以只好重操旧业。首先简单地总结一下文献中的主要观点:
第一,法治需要立法者自身的可问责性(accountability)。如果翻开刑法,满篇都是“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罪”,“分裂国家罪”这些定义模糊的无赖条款,又没办法通过选举程序罢免立法者,请问法治还有什么意义?按我的理解,中共所谓的法治,不就是再多抓几个“寻衅滋事”的政治犯么?或者再多弄几个嫖客上央视认罪?
第二,法治也需要执法者的可问责性。法律里有一个“杀人犯法”的条款,并不代表死了人侦查机关会认真取证,也不代表检控机关会发起公诉。就算法律本身再完备,没有选举,你有什么办法惩罚那些不办案、办错案的公安?靠上访么?光是玩忽职守还好说,如果罪犯和侦查机关、检控机关有利益关系(行贿听说过吧),请问你指望谁去送他们上法庭?如果犯法的是执法人员本身(比如城管打死小贩,拆迁队辗死业主,武警打死抗议者),行政机关有什么动机去执法?那不等于打自己的脸?
上面这两点实在是太显而易见,完全不需要任何政治学基础知识。如果哪个专家学者连这些都不明白,不是装疯卖傻是什么呢?
还有一点不那么容易明白,需要再废点笔墨。经常看到有人提这样一个观点:“法治国家的法官并非选举产生,恰恰是为了避免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所以法治和民主没什么关系。”
这个观点的问题到底出在哪?很多反驳者都没有说到点子上。我的答案可能有点出乎意料:法官其实是整个法律体系里权力比重很低的一个环节。为什么这么说呢?很简单:法官没有单边行动的权力!这一点非常重要:即使一个法官再想整死一个人,如果没有人起诉这个人或者申请对他的调查,法官自己是毫无办法的。相比之下,行政机关对公民的权力要大得多,虽然他们要依赖法院来给一个人判刑,但是即使没有法院许可,他们也可以利用行政资源去骚扰、调查、钓鱼执法、或者找小毛病暂时拘禁一个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有单边行动惩罚一个人的能力,而法院没有。所以,只要行政机关不乱抓人,即使法院缺少问责,也不一定有灾难性的后果。法官最多是受贿放走坏人,却没有办法单方面迫害好人。
至于西方国家的法官为什么不是民选?原因当然很多,但最重要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让他们独立于行政机关。因为把一个人判刑(尤其是在死刑还未废除的国家)是天大的事,那么出于一种对公权力的保守原则,就需要给判刑一个较高的门槛。怎么提高门槛呢?政治学中的方法就是增加“否决门”(vetogates)。只有行政机关和法院同时认可,一个人才能进监狱;而只要一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不起诉或者法院不判),这个人就是自由的。要让两个否决门起到提高门槛的效果,当然就需要给他们不同的政治动机。法官非民选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已经有了一个民选的、更加有权力的否决门与之制衡。
也就是说,所谓司法独立的真正内涵,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不是独立于民意,因为行政机关(而非民意)才是送人进监狱的另一个决定因素。只不过在西方国家,行政机关恰好是服从民意的,尤其是受竞选周期影响,其决定往往会随民意变化而变化。那么为了让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也就不得不让它同时独立于民意。如果两个否决门都受选举政治影响,他们的决定就会倾向于一致,因而就起不到保护嫌疑人的保守主义效果。
但是如果把这种独立于民意的司法观移植到专制国家就很可笑了。专制国家的行政机关本来就不服从于民意,计生办、拆迁办、城管大队……应有尽有。法院当然也更不是民选的,于是正好和行政机关不谋而合。也就是说,司法独立于民意,在民主国家也许有制衡行政机关的价值,在专制国家起到的正好是反作用,促成了行政、司法在迫害人权上的共谋。
每次有了什么有争议的刑事案件(最典型的如夏俊峰案),总有“理中客”跳出来让大家冷静,不要让民意影响司法。且不说民意在中国有没有能力影响司法,这种论调的最可笑之处在于民意如果真的影响了判决,不是恰恰起到了限制公权力的作用?难道司法独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制衡政府,反倒是为了配合政府?
所以说,在现有政治制度下,司法根本不可能是独立的,因为法官、公诉人、刑侦人员,都服务于一个上司,就是党。没有不同的职业动机,怎么可能相互独立?如果某个案件民意汹涌,真的能影响到其中一个分支的决定,也许反而能让他们稍微有点制衡。
最后再分享一个小知识,其实西方国家的法官也并非都不是民选的。事实上美国有22个州都采用选举方式产生部分上诉法官或州最高法院法官。虽然法官和行政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对司法决定的中立性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再怎么说也比二者都不经过选举要好。同样是司法不独立,可问责的不独立比不可问责的不独立也要强上百倍了。
总之,“依法治国”四字在任何没有政治问责的国家都是天大的笑话。很多人拿新加坡做反例,却忘了新加坡从建国伊始就有多党选举和公开活动的反对党,也有不受当局控制的民营、外资媒体反映民意,更没有什么愚不可及的防火墙。如果中共有胆学新加坡的制度,就让我投到《人民日报》门下当五毛好了。
“依法治国”四字在任何没有政治问责的国家都是天大的笑话。
中共所谓“依法治国”的空头支票已经开了不知道多少次了,但是直到今天都还有人相信。四中全会以后媒体上又是一片“法治的春天来了”的叫声(也许可以简称为叫春)。
我几年前曾多次写文章论证法治与现有政治制度在逻辑上的不相容性,对这个问题早已审美疲劳。但是看到这么多人还在继续替当局画法治的大饼,不得以只好重操旧业。首先简单地总结一下文献中的主要观点:
第一,法治需要立法者自身的可问责性(accountability)。如果翻开刑法,满篇都是“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罪”,“分裂国家罪”这些定义模糊的无赖条款,又没办法通过选举程序罢免立法者,请问法治还有什么意义?按我的理解,中共所谓的法治,不就是再多抓几个“寻衅滋事”的政治犯么?或者再多弄几个嫖客上央视认罪?
第二,法治也需要执法者的可问责性。法律里有一个“杀人犯法”的条款,并不代表死了人侦查机关会认真取证,也不代表检控机关会发起公诉。就算法律本身再完备,没有选举,你有什么办法惩罚那些不办案、办错案的公安?靠上访么?光是玩忽职守还好说,如果罪犯和侦查机关、检控机关有利益关系(行贿听说过吧),请问你指望谁去送他们上法庭?如果犯法的是执法人员本身(比如城管打死小贩,拆迁队辗死业主,武警打死抗议者),行政机关有什么动机去执法?那不等于打自己的脸?
上面这两点实在是太显而易见,完全不需要任何政治学基础知识。如果哪个专家学者连这些都不明白,不是装疯卖傻是什么呢?
还有一点不那么容易明白,需要再废点笔墨。经常看到有人提这样一个观点:“法治国家的法官并非选举产生,恰恰是为了避免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所以法治和民主没什么关系。”
这个观点的问题到底出在哪?很多反驳者都没有说到点子上。我的答案可能有点出乎意料:法官其实是整个法律体系里权力比重很低的一个环节。为什么这么说呢?很简单:法官没有单边行动的权力!这一点非常重要:即使一个法官再想整死一个人,如果没有人起诉这个人或者申请对他的调查,法官自己是毫无办法的。相比之下,行政机关对公民的权力要大得多,虽然他们要依赖法院来给一个人判刑,但是即使没有法院许可,他们也可以利用行政资源去骚扰、调查、钓鱼执法、或者找小毛病暂时拘禁一个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有单边行动惩罚一个人的能力,而法院没有。所以,只要行政机关不乱抓人,即使法院缺少问责,也不一定有灾难性的后果。法官最多是受贿放走坏人,却没有办法单方面迫害好人。
至于西方国家的法官为什么不是民选?原因当然很多,但最重要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让他们独立于行政机关。因为把一个人判刑(尤其是在死刑还未废除的国家)是天大的事,那么出于一种对公权力的保守原则,就需要给判刑一个较高的门槛。怎么提高门槛呢?政治学中的方法就是增加“否决门”(vetogates)。只有行政机关和法院同时认可,一个人才能进监狱;而只要一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不起诉或者法院不判),这个人就是自由的。要让两个否决门起到提高门槛的效果,当然就需要给他们不同的政治动机。法官非民选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已经有了一个民选的、更加有权力的否决门与之制衡。
也就是说,所谓司法独立的真正内涵,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不是独立于民意,因为行政机关(而非民意)才是送人进监狱的另一个决定因素。只不过在西方国家,行政机关恰好是服从民意的,尤其是受竞选周期影响,其决定往往会随民意变化而变化。那么为了让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也就不得不让它同时独立于民意。如果两个否决门都受选举政治影响,他们的决定就会倾向于一致,因而就起不到保护嫌疑人的保守主义效果。
但是如果把这种独立于民意的司法观移植到专制国家就很可笑了。专制国家的行政机关本来就不服从于民意,计生办、拆迁办、城管大队……应有尽有。法院当然也更不是民选的,于是正好和行政机关不谋而合。也就是说,司法独立于民意,在民主国家也许有制衡行政机关的价值,在专制国家起到的正好是反作用,促成了行政、司法在迫害人权上的共谋。
每次有了什么有争议的刑事案件(最典型的如夏俊峰案),总有“理中客”跳出来让大家冷静,不要让民意影响司法。且不说民意在中国有没有能力影响司法,这种论调的最可笑之处在于民意如果真的影响了判决,不是恰恰起到了限制公权力的作用?难道司法独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制衡政府,反倒是为了配合政府?
所以说,在现有政治制度下,司法根本不可能是独立的,因为法官、公诉人、刑侦人员,都服务于一个上司,就是党。没有不同的职业动机,怎么可能相互独立?如果某个案件民意汹涌,真的能影响到其中一个分支的决定,也许反而能让他们稍微有点制衡。
最后再分享一个小知识,其实西方国家的法官也并非都不是民选的。事实上美国有22个州都采用选举方式产生部分上诉法官或州最高法院法官。虽然法官和行政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对司法决定的中立性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再怎么说也比二者都不经过选举要好。同样是司法不独立,可问责的不独立比不可问责的不独立也要强上百倍了。
总之,“依法治国”四字在任何没有政治问责的国家都是天大的笑话。很多人拿新加坡做反例,却忘了新加坡从建国伊始就有多党选举和公开活动的反对党,也有不受当局控制的民营、外资媒体反映民意,更没有什么愚不可及的防火墙。如果中共有胆学新加坡的制度,就让我投到《人民日报》门下当五毛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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