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魔由心声@新浪微博
受已被禁言的@司马3忌 委托,代发此博文。
许多个案,意外地迅速发展成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事件,其实并非偶然。宏观地观察,具有其必然性。从社会政治学层面,这种公共事件的发酵速度,取决于当地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同时,发酵的烈度,与这些公开信息的可信度成几何级反比。简单地说,如果地方政府的应对公开信息躲躲闪闪,疑窦丛生,毫无意外的会招致社会公众的愤慨,负面舆情经久不息。
泸州赵鑫案,看似偶然,其实在案发当天,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草率处理方式,就决定了赵鑫案无可避免的迅速发酵成为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公共事件,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并不取决于赵鑫案的性质,而是取决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之后的所有举措,都是为了弥补当初的行政行为决定错误的漏洞。在信息传播如此发达的信息社会,许多漏洞其实是无法弥补的,更多的情形是,漏洞会越补越大,并且越补越多。
泸州赵鑫案,虽然以涉事学校和赵鑫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同时泸州官方发布《警方通报》,在法律层面上,终止了进一步调查的程序。但不可否认的是,赵鑫事件显然会给泸州官方有关部门,留下难以忽视的后遗症。进入潜伏期的病毒,终究会由于其他不相干的症状影响,并发出来。
泸州官方于4月7日发布的《警方通报》,显然并没有说服公众,无论是在法律程序、法医学、痕迹学、证据学、科学常识等方面,均存在无法解释的漏洞。这从《通报》发布后,平时活跃在公开舆论平台上的法律界人士大多保持沉默的态度上,已经很说明了问题。公众虽然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但自然科学的常识,还是具备的。有必要区分清楚的是,虽然在赵鑫案过程中,各种谣言层出不穷,毕竟理智客观的公众还是多数,相当部分的公众的基本观点就是,对《警方通报》完全持否定态度。
这种否定态度的缘由,大致来自于一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程序的错误:
赵鑫事件引起公众关注,起因于4月1日,也即是案发当天中午,赵鑫家属围堵泸县中学大门,引起当地民众围观,继而参与。
赵鑫家属围堵学校大门的举动,显然是出于对当地警方在案发后告知其“自杀死亡”的结论不信,乃至不服。
当地警方在案发后数小时之内,口头告知赵鑫家属“自杀死亡”的结论,显然是极其草率的行政行为:案发后,当地警方刑侦部门处理完案发现场,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将赵鑫尸体运送至司法鉴定机构妥善保存,以备尸检继而查明死因,即将赵鑫的尸体拉至殡仪馆,并且任由得到通知后,于上午十时许赶至殡仪馆的家属们自行翻动、裁剪死者衣物、检查尸表。相信在案发后的短短数小时之内,泸县警方甚至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对周边知情者的走访调查,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固定现场痕迹并经过科学的分析获得科学的结论,更没有足够的时间调取、查看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
更何况,赵鑫的“高坠伤”过程中,没有任何目击者,也没有监控视频作证赵鑫坠楼的具体时间和情形。
毫无疑问,以上因素必然造成泸县警方在案发后二三个小时之内做出的“自杀死亡”的结论,是草率并且极其不负责任的。
以此为起点,赵鑫案走上了逐步发酵,并持续引发公众普遍质疑的不归路。
二、法医学范畴的归谬:
《警方通报》中,关于赵鑫的尸检伤情,无疑是客观准确的。
主要伤情有四处:1、左臂多处粉碎性骨折;2、后背左侧四根肋骨骨折,断口刺破肝、脾等脏器,导致胸腔及腹腔大量积血;3、右股骨上段横行骨折;4、后枕部擦挫伤伴皮下血肿;
泸州警方据此认定为“符合高坠伤”致死特征,是科学客观的。
但是,问题依然存在:赵鑫的伤情,其中后背左侧的肋骨骨折,并刺破肝、脾等脏器的伤情,显然是致命伤。赵鑫左肱骨上段、肘关节的骨折,显然是与左后背肋骨骨折同时造成的,这说明赵鑫的致命伤情,是由于高空坠落时,左臂和左侧后背同时撞击地面,左臂上段首先撞击地面,然后局部作用力导致左后背肋骨骨折,才能构成赵鑫的左臂与左侧肋骨的严重骨折。
很显然,赵鑫的左侧手臂、左侧后背的骨折,显然无法和右股骨横行骨折同时构成,这就意味着赵鑫的“高坠”,在这之前,发生过另外一次撞击,造成了赵鑫的右股骨横行骨折。虽然警方根据现场勘验,在赵鑫尸体上方的三楼堆满生活垃圾的阳台地面,找到了一枚疑似赵鑫的鞋印,以此暗示,或者解释赵鑫的右股骨骨折,来自于赵鑫“高坠”过程中,曾经与三层阳台发生过撞击。但这个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右股骨上段横行骨折,必须受到横向的外力击打或者撞击。既然警方在三层阳台上找到的是鞋印,说明赵鑫即使曾经与三层阳台发生过接触,也只是足部接触,而没有腿骨直接的撞击。
另外,赵鑫的后枕部擦挫伤的血肿:如果赵鑫的后枕部擦挫伤引起的血肿,是由于“高坠”撞击地面同时造成的,那么,伤情更为严重的左臂多处骨折、左后背肋骨骨折,均没有构成严重的血肿,而仅仅后枕部擦挫伤引起了血肿,这显然说明赵鑫的后枕部擦挫伤,不是和其他严重骨折伤情同时造成的。
简单地说,如果这个后枕部的擦挫伤并血肿,高度疑似早于“高坠”之前造成的其他部位骨折,那么很显然,赵鑫在死亡之前,受到过其他性质的击打,或者撞击。
另外,基本的常识可知:人体在从高处坠落撞击地面的时候,左臂上段和左侧后背直接撞击地面,必然会导致头部左侧的撞击地面,但是在赵鑫的尸检情况中,赵鑫的头部左侧没有任何由于撞击地面引起的伤情,造成这种情形的最大可能性,就是赵鑫在撞击地面的时候,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尸僵。
最后,关于尸斑。赵鑫家属在殡仪馆对赵鑫尸体进行尸表检查的时候,尸体后背出现了大面积的尸斑,而赵鑫在高坠现场的死亡姿势,是右侧卧姿势。网络上有自称法医的微博用户解释为这个尸斑的形成,是由于尸体改变姿态后,重新坠积导致。
但是,这种解释忽略了一个关键的因素:赵鑫的尸体在高坠现场的姿势是右卧,公安机关在处理完现场后,即将赵鑫尸体送至殡仪馆的冰柜冷藏,据此,赵鑫的尸体在运输过程中的时间不过约半小时,进入殡仪馆的冰柜后,赵鑫的尸体即处于冷冻环境,约二个多小时候,赵鑫家属对尸体进行尸表检查,赵鑫的尸体在冷藏环境下,在短短的二个多小时之内,即形成如此大面积的背部尸斑,理论上可能性极小。换言之,赵鑫尸体背部的大面积尸斑,极有可能是在其死亡之后的其他时间段就形成的。
三、痕迹学范畴的归谬:
赵鑫的致死原因,虽然可以准确的判断为“高坠伤”导致,但是,尸体所在之处,是否与怀疑坠落地点具有直接的关联性,需要通过公安机关的刑侦调查,对坠落地点的相关痕迹,作出科学准确的分析判断。
泸州警方在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时候,在赵鑫所在的505宿舍的洗漱台面上,宿舍窗台上,卫生间窗台上,分别发现了疑似“攀爬”留下的痕迹;在卫生间窗台下方的外墙面上,找到了一处“刮擦”痕迹;在三层阳台地面上,找到了一枚疑似赵鑫的鞋印。
稍具常识都应该知道,这些痕迹显然无法证明赵鑫曾经从505宿舍的窗台上跳楼,泸州警方据此认定为赵鑫“攀爬”所留,也即是说,警方据此认为赵鑫从此处“攀爬”,造成坠楼。
泸州警方的这个判断,在痕迹学上,显然缺乏逻辑上的关联性:
1、505宿舍以及卫生间窗台上的刮擦痕迹,是否属于赵鑫所遗留,需经过鉴定,比如指纹,残留物等等;
2、如果赵鑫确实“攀爬”过这二个窗台,赵鑫的双手手掌以及手指,必然会残留明显的污渍,但赵鑫的尸体上,双手及手指,是干干净净的;
3、如果赵鑫“攀爬”过这二个窗台,身体悬空的状态下,赵鑫的足尖、膝盖位置,也必然会在墙面上留下划痕,赵鑫的鞋尖、裤子上的膝盖部位,手肘下部,也必然会有墙面灰尘的残留和污染,赵鑫的尸体上,却没有这些痕迹;
4、赵鑫的“攀爬”行为,如果是主动攀爬,宿舍窗台外侧下方约90厘米处,即有一个突出墙面的小平台,赵鑫不需要依靠双手的力量攀爬,而完全可以蹬踏这个突出墙面约10厘米的外墙线条,获得身体的支撑。但这个外墙面的突出线条,没有任何被踩踏的痕迹;
据此,泸州警方判断505宿舍窗台的“攀爬”痕迹,为赵鑫所为,显然是缺乏科学依据的错误判断。
更为令人怀疑的是,505宿舍和卫生间窗台上的“攀爬”痕迹,表现出具有固定方向的被迫拖拽特征,而非用力支撑的“攀爬”特征,换言之,这些“攀爬”痕迹,更像是挣扎的痕迹。
四、尸表检查的归谬:
1、赵鑫家属在殡仪馆对赵鑫尸体进行检查的时候,赵鑫的上衣穿着完整。这说明执行现场勘验的警方,在案发现场并未对赵鑫的尸体,进行过细致的尸表初检,据此可知,警方也未对现场的尸体尸表检查,采取刑侦照相的措施,对尸表初检完成证据的固定。据此迅即作出的“自杀”结论,显然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
2、赵鑫的尸体,在现场呈右卧姿势,口角、鼻孔、耳孔有血液流出,并在地面形成11*10厘米的血泊。但是,赵鑫家属在殡仪馆检查尸体的时候,赵鑫的左脸部位,有血液流挂痕迹,而右脸侧,完全没有任何血液流挂的痕迹。如果赵鑫尸体左脸部位的血液流挂,痕迹,是由于搬运过程中造成的,那么,赵鑫尸体在现场右卧姿势时,右侧脸部的血液流挂痕迹,又是去了哪里?
3、赵鑫在案发现场的尸体,呈衣着完整状态,穿着长裤,有皮带。但是赵鑫家属在殡仪馆检查尸体的时候,赵鑫下身仅着内裤,之前穿在赵鑫身上的长裤不翼而飞。作为非正常死亡案的重要证据,如果不是执行现场勘验的警方作为证据收集了起来,那么,这条长裤,又是谁脱下来的?谁拿走的?目的何在?
五、证据归谬:
1、现场取证:泸州警方对赵鑫所在的505宿舍,洗漱台面、卫生间窗台、外墙面等部位的取证,显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尤其是赵鑫案引发公众关注后,疑似做了补充取证,这就给赵鑫案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留下了漏洞。
上述观点的证据是,505宿舍洗漱台面的洁净程度前后不一,卫生间窗台的刮擦痕迹形状不一,高度疑似现场痕迹以及遭到污染和破坏。尤其是案发后第二天,即有当地的官方媒体记者,进入警戒线完好的505宿舍拍摄录像,采访宿管阿姨。
2、证人证言:泸州警方的调查工作,对150人进行的走访调查,由此得出结论,对赵鑫生前的精神状态解释为:1、心情压抑;2、感冒说胡话;3、害怕父亲责骂;
众所周知,上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完全不足以认定赵鑫具有自杀的心理倾向,尤其是赵鑫的“自杀”,既无目击者,也没有实质性的前兆。
由于泸州警方的上述大量证人证言,多数属于事后补充取证,其证明效力存在诸多疑问。
尤其是官方主要引用的宿管阿姨的证言:宿管阿姨于事发当晚约十一时许,以及二时许,二次进入505宿舍,对赵鑫的感冒、说胡话现象进行过观察。并谈及其在十一时许进入505时,特意安排与赵鑫同床的黄某彬,去和赵鑫床位对面的尹某同睡。必须注意到,赵鑫和黄某彬的床位,是特意加宽过的铺位,二个初中生同睡尚觉勉强,此刻宿管阿姨半夜临时安排原本和赵鑫同铺的黄某彬与对面单人铺位的尹某同床,尹某的床铺只有90厘米宽度,二个肘宽约50厘米的大孩子,外加各自的棉被,如何睡得下?
且不论宿管阿姨的职责,并不涉及学生的具体生活和身体状况。
事实上,对于查明赵鑫死亡真相的最为直接的证人证言,只有赵鑫同宿舍的其他八位同学,而泸州官方公开信息中,最为缺乏的,恰恰是这八位同宿舍同学的陈述。
3、监控视频:赵鑫尸体所在地点附近,至少存在四个监控探头,如果赵鑫确实属于“高坠伤”致死,令人难以相信赵鑫的坠楼过程,不会被监控探头记录到。无论如何,至少官方尚未表示这四个监控探头全部都是坏掉的。
二天前,有微博用户从泸州官方获得信息,称这四个监控探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记录到赵鑫的坠楼过程。
那么,更为严厉的问题是:既然泸州官方能够透过普通微博用户澄清赵鑫坠楼现场附近的监控探头没有记录,那么,赵鑫生前的活动轨迹,仅限于泸县中学的校园内,赵鑫当晚的活动轨迹,必然完全被泸县中学校内的监控探头记录到,赵鑫所在的宿舍楼大门、楼道上,必然会记录到赵鑫当晚的活动轨迹,也即是:赵鑫是什么时候进入宿舍楼的?何时进入505宿舍的?有没有出去过?
上述对于调查赵鑫生前最后阶段至关重要的的视频证据,泸州警方在整个调查通报内容中,居然只字未提。
这是泸县中学校内的监控视频录像
六、信息公开的归谬
泸州官方在赵鑫案过程中,官方的信息公开显然是严重滞后并且不够完整的,尤其是赵鑫案在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阶段,出现当地政府部门人员阻扰官方媒体记者的采访的现象,甚至有媒体和公众普遍反映至今未能接触到赵鑫的家属和亲属。与此同时,泸州官方却是私下向微博普通用户提供材料,试图以此平息公众疑问。略举二例:1、向微博普通用户提供当地教育部门和警方与赵鑫家属讨论协调方案的视频录音;2、向微博用户提供赵鑫尸体现场附近四个监控探头的具体情况;
………………分割线………………
综上,泸州官方的《警方通报》,尸检报告对于赵鑫的死因,作出的“高坠伤”致死的结论,公众并无疑问。但泸州官方的《调查通报》,显然没有在证据体系上、逻辑上,将赵鑫的高坠伤致死,完全归结于赵鑫的自杀或者失足坠楼。换言之,根据泸州官方的《通报》所披露的内容,无法得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我们有理由相信泸州警方在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后,基于客观证据体系,对于案情的分析和判断是客观准确的,但是公众实在无法在目前的泸州官方公开信息基础上,看到足以令人信服的客观依据。
公众甚至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泸州官方在赵鑫案上,存在着刻意隐瞒某些关键信息的嫌疑。
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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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已被禁言的@司马3忌 委托,代发此博文。
许多个案,意外地迅速发展成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事件,其实并非偶然。宏观地观察,具有其必然性。从社会政治学层面,这种公共事件的发酵速度,取决于当地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同时,发酵的烈度,与这些公开信息的可信度成几何级反比。简单地说,如果地方政府的应对公开信息躲躲闪闪,疑窦丛生,毫无意外的会招致社会公众的愤慨,负面舆情经久不息。
泸州赵鑫案,看似偶然,其实在案发当天,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草率处理方式,就决定了赵鑫案无可避免的迅速发酵成为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公共事件,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并不取决于赵鑫案的性质,而是取决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之后的所有举措,都是为了弥补当初的行政行为决定错误的漏洞。在信息传播如此发达的信息社会,许多漏洞其实是无法弥补的,更多的情形是,漏洞会越补越大,并且越补越多。
泸州赵鑫案,虽然以涉事学校和赵鑫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同时泸州官方发布《警方通报》,在法律层面上,终止了进一步调查的程序。但不可否认的是,赵鑫事件显然会给泸州官方有关部门,留下难以忽视的后遗症。进入潜伏期的病毒,终究会由于其他不相干的症状影响,并发出来。
泸州官方于4月7日发布的《警方通报》,显然并没有说服公众,无论是在法律程序、法医学、痕迹学、证据学、科学常识等方面,均存在无法解释的漏洞。这从《通报》发布后,平时活跃在公开舆论平台上的法律界人士大多保持沉默的态度上,已经很说明了问题。公众虽然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但自然科学的常识,还是具备的。有必要区分清楚的是,虽然在赵鑫案过程中,各种谣言层出不穷,毕竟理智客观的公众还是多数,相当部分的公众的基本观点就是,对《警方通报》完全持否定态度。
这种否定态度的缘由,大致来自于一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程序的错误:
赵鑫事件引起公众关注,起因于4月1日,也即是案发当天中午,赵鑫家属围堵泸县中学大门,引起当地民众围观,继而参与。
当地警方在案发后数小时之内,口头告知赵鑫家属“自杀死亡”的结论,显然是极其草率的行政行为:案发后,当地警方刑侦部门处理完案发现场,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将赵鑫尸体运送至司法鉴定机构妥善保存,以备尸检继而查明死因,即将赵鑫的尸体拉至殡仪馆,并且任由得到通知后,于上午十时许赶至殡仪馆的家属们自行翻动、裁剪死者衣物、检查尸表。相信在案发后的短短数小时之内,泸县警方甚至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对周边知情者的走访调查,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固定现场痕迹并经过科学的分析获得科学的结论,更没有足够的时间调取、查看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
更何况,赵鑫的“高坠伤”过程中,没有任何目击者,也没有监控视频作证赵鑫坠楼的具体时间和情形。
毫无疑问,以上因素必然造成泸县警方在案发后二三个小时之内做出的“自杀死亡”的结论,是草率并且极其不负责任的。
以此为起点,赵鑫案走上了逐步发酵,并持续引发公众普遍质疑的不归路。
二、法医学范畴的归谬:
《警方通报》中,关于赵鑫的尸检伤情,无疑是客观准确的。
主要伤情有四处:1、左臂多处粉碎性骨折;2、后背左侧四根肋骨骨折,断口刺破肝、脾等脏器,导致胸腔及腹腔大量积血;3、右股骨上段横行骨折;4、后枕部擦挫伤伴皮下血肿;
但是,问题依然存在:赵鑫的伤情,其中后背左侧的肋骨骨折,并刺破肝、脾等脏器的伤情,显然是致命伤。赵鑫左肱骨上段、肘关节的骨折,显然是与左后背肋骨骨折同时造成的,这说明赵鑫的致命伤情,是由于高空坠落时,左臂和左侧后背同时撞击地面,左臂上段首先撞击地面,然后局部作用力导致左后背肋骨骨折,才能构成赵鑫的左臂与左侧肋骨的严重骨折。
很显然,赵鑫的左侧手臂、左侧后背的骨折,显然无法和右股骨横行骨折同时构成,这就意味着赵鑫的“高坠”,在这之前,发生过另外一次撞击,造成了赵鑫的右股骨横行骨折。虽然警方根据现场勘验,在赵鑫尸体上方的三楼堆满生活垃圾的阳台地面,找到了一枚疑似赵鑫的鞋印,以此暗示,或者解释赵鑫的右股骨骨折,来自于赵鑫“高坠”过程中,曾经与三层阳台发生过撞击。但这个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右股骨上段横行骨折,必须受到横向的外力击打或者撞击。既然警方在三层阳台上找到的是鞋印,说明赵鑫即使曾经与三层阳台发生过接触,也只是足部接触,而没有腿骨直接的撞击。
另外,赵鑫的后枕部擦挫伤的血肿:如果赵鑫的后枕部擦挫伤引起的血肿,是由于“高坠”撞击地面同时造成的,那么,伤情更为严重的左臂多处骨折、左后背肋骨骨折,均没有构成严重的血肿,而仅仅后枕部擦挫伤引起了血肿,这显然说明赵鑫的后枕部擦挫伤,不是和其他严重骨折伤情同时造成的。
简单地说,如果这个后枕部的擦挫伤并血肿,高度疑似早于“高坠”之前造成的其他部位骨折,那么很显然,赵鑫在死亡之前,受到过其他性质的击打,或者撞击。
另外,基本的常识可知:人体在从高处坠落撞击地面的时候,左臂上段和左侧后背直接撞击地面,必然会导致头部左侧的撞击地面,但是在赵鑫的尸检情况中,赵鑫的头部左侧没有任何由于撞击地面引起的伤情,造成这种情形的最大可能性,就是赵鑫在撞击地面的时候,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尸僵。
最后,关于尸斑。赵鑫家属在殡仪馆对赵鑫尸体进行尸表检查的时候,尸体后背出现了大面积的尸斑,而赵鑫在高坠现场的死亡姿势,是右侧卧姿势。网络上有自称法医的微博用户解释为这个尸斑的形成,是由于尸体改变姿态后,重新坠积导致。
但是,这种解释忽略了一个关键的因素:赵鑫的尸体在高坠现场的姿势是右卧,公安机关在处理完现场后,即将赵鑫尸体送至殡仪馆的冰柜冷藏,据此,赵鑫的尸体在运输过程中的时间不过约半小时,进入殡仪馆的冰柜后,赵鑫的尸体即处于冷冻环境,约二个多小时候,赵鑫家属对尸体进行尸表检查,赵鑫的尸体在冷藏环境下,在短短的二个多小时之内,即形成如此大面积的背部尸斑,理论上可能性极小。换言之,赵鑫尸体背部的大面积尸斑,极有可能是在其死亡之后的其他时间段就形成的。
三、痕迹学范畴的归谬:
赵鑫的致死原因,虽然可以准确的判断为“高坠伤”导致,但是,尸体所在之处,是否与怀疑坠落地点具有直接的关联性,需要通过公安机关的刑侦调查,对坠落地点的相关痕迹,作出科学准确的分析判断。
泸州警方在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时候,在赵鑫所在的505宿舍的洗漱台面上,宿舍窗台上,卫生间窗台上,分别发现了疑似“攀爬”留下的痕迹;在卫生间窗台下方的外墙面上,找到了一处“刮擦”痕迹;在三层阳台地面上,找到了一枚疑似赵鑫的鞋印。
稍具常识都应该知道,这些痕迹显然无法证明赵鑫曾经从505宿舍的窗台上跳楼,泸州警方据此认定为赵鑫“攀爬”所留,也即是说,警方据此认为赵鑫从此处“攀爬”,造成坠楼。
泸州警方的这个判断,在痕迹学上,显然缺乏逻辑上的关联性:
1、505宿舍以及卫生间窗台上的刮擦痕迹,是否属于赵鑫所遗留,需经过鉴定,比如指纹,残留物等等;
2、如果赵鑫确实“攀爬”过这二个窗台,赵鑫的双手手掌以及手指,必然会残留明显的污渍,但赵鑫的尸体上,双手及手指,是干干净净的;
3、如果赵鑫“攀爬”过这二个窗台,身体悬空的状态下,赵鑫的足尖、膝盖位置,也必然会在墙面上留下划痕,赵鑫的鞋尖、裤子上的膝盖部位,手肘下部,也必然会有墙面灰尘的残留和污染,赵鑫的尸体上,却没有这些痕迹;
4、赵鑫的“攀爬”行为,如果是主动攀爬,宿舍窗台外侧下方约90厘米处,即有一个突出墙面的小平台,赵鑫不需要依靠双手的力量攀爬,而完全可以蹬踏这个突出墙面约10厘米的外墙线条,获得身体的支撑。但这个外墙面的突出线条,没有任何被踩踏的痕迹;
更为令人怀疑的是,505宿舍和卫生间窗台上的“攀爬”痕迹,表现出具有固定方向的被迫拖拽特征,而非用力支撑的“攀爬”特征,换言之,这些“攀爬”痕迹,更像是挣扎的痕迹。
四、尸表检查的归谬:
1、赵鑫家属在殡仪馆对赵鑫尸体进行检查的时候,赵鑫的上衣穿着完整。这说明执行现场勘验的警方,在案发现场并未对赵鑫的尸体,进行过细致的尸表初检,据此可知,警方也未对现场的尸体尸表检查,采取刑侦照相的措施,对尸表初检完成证据的固定。据此迅即作出的“自杀”结论,显然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
五、证据归谬:
1、现场取证:泸州警方对赵鑫所在的505宿舍,洗漱台面、卫生间窗台、外墙面等部位的取证,显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尤其是赵鑫案引发公众关注后,疑似做了补充取证,这就给赵鑫案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留下了漏洞。
2、证人证言:泸州警方的调查工作,对150人进行的走访调查,由此得出结论,对赵鑫生前的精神状态解释为:1、心情压抑;2、感冒说胡话;3、害怕父亲责骂;
众所周知,上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完全不足以认定赵鑫具有自杀的心理倾向,尤其是赵鑫的“自杀”,既无目击者,也没有实质性的前兆。
由于泸州警方的上述大量证人证言,多数属于事后补充取证,其证明效力存在诸多疑问。
尤其是官方主要引用的宿管阿姨的证言:宿管阿姨于事发当晚约十一时许,以及二时许,二次进入505宿舍,对赵鑫的感冒、说胡话现象进行过观察。并谈及其在十一时许进入505时,特意安排与赵鑫同床的黄某彬,去和赵鑫床位对面的尹某同睡。必须注意到,赵鑫和黄某彬的床位,是特意加宽过的铺位,二个初中生同睡尚觉勉强,此刻宿管阿姨半夜临时安排原本和赵鑫同铺的黄某彬与对面单人铺位的尹某同床,尹某的床铺只有90厘米宽度,二个肘宽约50厘米的大孩子,外加各自的棉被,如何睡得下?
且不论宿管阿姨的职责,并不涉及学生的具体生活和身体状况。
3、监控视频:赵鑫尸体所在地点附近,至少存在四个监控探头,如果赵鑫确实属于“高坠伤”致死,令人难以相信赵鑫的坠楼过程,不会被监控探头记录到。无论如何,至少官方尚未表示这四个监控探头全部都是坏掉的。
二天前,有微博用户从泸州官方获得信息,称这四个监控探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记录到赵鑫的坠楼过程。
那么,更为严厉的问题是:既然泸州官方能够透过普通微博用户澄清赵鑫坠楼现场附近的监控探头没有记录,那么,赵鑫生前的活动轨迹,仅限于泸县中学的校园内,赵鑫当晚的活动轨迹,必然完全被泸县中学校内的监控探头记录到,赵鑫所在的宿舍楼大门、楼道上,必然会记录到赵鑫当晚的活动轨迹,也即是:赵鑫是什么时候进入宿舍楼的?何时进入505宿舍的?有没有出去过?
上述对于调查赵鑫生前最后阶段至关重要的的视频证据,泸州警方在整个调查通报内容中,居然只字未提。
这是泸县中学校内的监控视频录像
泸州官方在赵鑫案过程中,官方的信息公开显然是严重滞后并且不够完整的,尤其是赵鑫案在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阶段,出现当地政府部门人员阻扰官方媒体记者的采访的现象,甚至有媒体和公众普遍反映至今未能接触到赵鑫的家属和亲属。与此同时,泸州官方却是私下向微博普通用户提供材料,试图以此平息公众疑问。略举二例:1、向微博普通用户提供当地教育部门和警方与赵鑫家属讨论协调方案的视频录音;2、向微博用户提供赵鑫尸体现场附近四个监控探头的具体情况;
………………分割线………………
综上,泸州官方的《警方通报》,尸检报告对于赵鑫的死因,作出的“高坠伤”致死的结论,公众并无疑问。但泸州官方的《调查通报》,显然没有在证据体系上、逻辑上,将赵鑫的高坠伤致死,完全归结于赵鑫的自杀或者失足坠楼。换言之,根据泸州官方的《通报》所披露的内容,无法得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我们有理由相信泸州警方在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后,基于客观证据体系,对于案情的分析和判断是客观准确的,但是公众实在无法在目前的泸州官方公开信息基础上,看到足以令人信服的客观依据。
公众甚至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泸州官方在赵鑫案上,存在着刻意隐瞒某些关键信息的嫌疑。
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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