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5日星期四
中共集体屠杀的特点:地理、受害人、施害者
@猫猫张圆圆
3. 集体屠杀发生地的政治地理特点
集体屠杀往往发生县级以下的辖区,通常是发生在公社或大队。本文前述引文提到了发生集体屠杀的公社或村庄的具体名称。例如,在广西全州县将76名“四类分子”及其家庭成员推入山坑的集体屠杀事件中,就具体指明是三江大队。广西临桂县的县志具体记述了161个大队中只有两个未发生过集体屠杀。在广东有集体屠杀记录的28个县中,6部县志中含有辖区具体名称的信息。例如《曲江县志》写道:“(1968年)1月,樟市公社发生严重的非法杀人。全公社有13个大队出现乱捕乱杀行为,先后共有149人被杀害”。[30] 另一些例子包括:“池洞、镇隆和北界三个公社发生了大量打人杀人的现象,死29人。”[31] “群众专政是由各公社的公安人员执行的……。”[32] “新安公社梨垌大队活活烧死56名‘ 四类分子’及其家属。”[33] 城市里没有集体屠杀,而农村则大量存在,这种反差也许反映着基层和上级政府之间的脱节,这意味着国家控制力在地方一级的削弱。
资料显示,集体屠杀多发生于国家控制力相对薄弱的地方,这一事实还得到了地理因素的支持。比较发生集体屠杀的县和未发生集体屠杀的县的政治、地理情况后[34],可发现以下三点差异:第一,集体屠杀较多发生在离地区政治中心如省会较远的农村地区。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与省会的平均距离是212公里,而未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与省会的平均距离是179公里。第二,集体屠杀多发生于人口密度较低地区。发生集体屠杀的县的人口较为稀少,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39.7人;而未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人口密度则高达每平方公里219.1人。第三,集体屠杀多发生于县财政收入较低地区。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人均财政收入为15.1元人民币,未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人均财政收入为20.8元。
4. 受害人的身份
多数县志未提供有关受害人身份的细节。在提供了这种信息的县志中,提到最多的是所谓“四类分子”,即过去被划为“阶级敌人”的人。有些县志列举了受害人的具体身份。例如前面引用的广西临桂县县志列出了受害人按身份分类的统计数字,其中四类分子及其子女占总数的46.1%,农民占27.5%,干部占16.4%,市民占3.4%,工人占4.0%,学生占2.7%。[35] 广西宾阳县共有3,681个受害者,其中农民3441人,占被害人总数的88.7%,干部51人,占1.4%,教师87人,占2.5%,工人102人,占3.0%。[36] 与这两个县的受害者身份相对比,湖南省零陵地区共有9,093个受害人,其中四类分子3,576人,占总数的39.3%,四类分子子女4,057人,占44.6%,贫下中农1,049人,占11.5%,其他家庭成分411人,占4.5%。[37]
从上述受害人的身份可以总结出几个特点。首先,受害人中最多的是“四类分子”。这清楚地表明集体屠杀的目标是弱者,而不是那些真正对权力构成威胁的人(如所谓的“阴谋分子”)。其次,多数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也就是说,集体屠杀大多发生在县城以外的地方。这一点也很重要,因为它说明集体屠杀是发生在国家控制力特别薄弱的下级政府的辖区。第三,有些地方也有不少不属于“四类分子”的人遇害。这或许反映着“政治迫害型”或“集体处决俘虏型”的集体屠杀。如果集体屠杀是为了消灭对立派系的人员,遇害人中“四类分子”以外的人会占相当大的比例。例如在上述凤山县的例子中,围剿结束以后遇害的1,331人中,有246人是干部或工人(都是城市居民)。[38]
一个醒目的事实是,受害人中有很多“四类分子”的子女。有报告称,这是因为施害人害怕他们人长大后寻求报复。[39] 在某些情况下,这似乎是一种事后推测。在道县,施害人杀了成年“四类分子”后,又把他们的孩子抓来杀死。[40] 但在某些情况下,子女是与父母一起遇害的。在全州事件中,地主出身的刘香元和的贫农出身的妻子有两个分别为1岁和3岁的孩子,刘在被逼跳下坑去之前向民兵头子黄天辉求情:“天辉,我有两个仔。政府能不能把一个判给我老婆?我抱一个跳下坑,留下一个给我老婆。”黄天辉说:“那不行!”[41]
5. 施害者
集体屠杀并不是由一些乌合之众自发实施的。在有据可查的案件中,我发现施害人皆有政府的人从中组织,他们通常是民兵、群众组织的成员或新的志愿者。北京郊区的大兴县、湖南省道县和广西凤山县的具体材料中都记录了屠杀之前无一例外地开过认真的组织会议。在章成对道县事件的讲述中,与会者投票表决该杀何人;会上一个接一个念出可能的受害人姓名并点票;这个过程持续了数小时。[42] 在道县的另一个地方,据章成说,“从管区到公社到大队,层层部署,层层动员:区委正副书记、‘红联’(一个群众派系的组织)司令、武装部长、会计碰头会,全区各公社负责人、武装部长、群众组织头头会议。”。[43]
显然,杀人过程是有组织的。受害人通常被捆绑起来,带到无人的地方处死。有时也召开群众大会,当众处死多人,即所谓的公审大会。[44] 多年后对施害人的访谈表明,他们大多数人在杀人时是在执行政治任务。[45] 有证据显示,这类行动还会得到政治奖励。在1968年底和1969年初,省县两级都开展了清理和重建党组织的运动,有很多积极分子被吸收入党。一些官方统计数字表明,施暴的热情和政治奖励之间有着令人齿寒的关联。据广西省政府公布的一份文件,在“文革”期间的广西,有9千多名杀人者被吸收入党;在“文革”初期“火线入党”的2万人后来杀过人,另有17,000名党员对杀人负有这样那样的责任。[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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