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日星期日

有限理性假设:社会正义公理一

对于社会正义的讨论,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讨论基础,即公理性质的前提假设。这里借用经济学的唯一假设:理性人假设(hypothesis of rational man),作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前提假设(第一公理)。但比经济学概念要宽松一点,在社会正义讨论中,只能用到的是弱形式:有限理性人假设(hypothesis of limited rational man)


有限“理性人”假设是指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是理智的, 不会感情用事, 也不会盲从, 而是精于判断和计算, 其行为是理性的。类似于经济活动, 社会活动中的主体所追求的惟一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优化,这个“自身利益”取决于各人自己的定义。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是对亚当·斯密“经济人”假设的延续,而社会学中的有限理性假设是在经济学概念基础上的弱化。

所谓的“理性人”的假设是对参与社会活动的所有人的基本特征的一个一般性的抽象。这个被抽象出来的基本特征就是:每一个从事社会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也可以说,每一个社会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

在理性的基础上,基于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的理论,对社会活动的主体来说,这里的“理性”都是有限理性的。人不可能知道全部的备选方案,外部环境是不确定的、复杂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人的熟悉能力和计算能力是有限的,且受到各种限制(如时间,社会习俗,文化等),经济行为者不可能考虑所有的价值,因而,人是有限理性的。

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决策过程中人们遵循的并不是全知全能的最优原则,而是“在预知的所有决策相关信息下的满足原则”。而这一“满足”甚至不一定是最大化,这是因为各人对“最优化”和“自身受益最大化”的定义有出入。

明确了社会活动参与主体的有限理性,是讨论社会正义的公理性前提,此为第一个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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