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7日星期五

[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 VII

以上是关于外部礼仪。下面让我们来考察一下信条。

宗教信条有些是实践性的,有些是思辩性的。诚然,这两种信条都具有真知,但前者仅止于悟性,后者则影响人的意志和行为。思辩性的见解和人们所称的信条只要求人们相信,而不得以国家法律强加于任何教会。因为如果以法律来规定人的能力所做不到的事情,显然是荒唐的。而且,要使人相信这个或那个是真实的,并不取决于我们的意志。有关这方面的道理已谈得够多了。但是有人会说,至少应当让人们表白一下自己的信仰。这是一种多么可爱的宗教,为了拯救人们的灵魂,它总是要人伪善,以谎言来欺骗上帝和世人。如果官长想用这种办法来济世救人,看来他是根本不了解救世之道;如果他那样做不是为了拯救他们,为什么又对信条那样关心备至,甚至要把它们定为法律呢?

进一步说,对于这些与臣民们的公民权利毫不相干的思辩性见解,官长不应禁止在任何教会里传布或表达。如果一个罗马天主教徒相信,别人称之为圣饼的东西确实是耶稣的躯体,他并未因此而损害他的邻人;如果一个犹太人不相信《新约》是上帝之言,他并未因此而给人们的公民权带来任何变化;如果一个异教徒怀疑《新、旧约全书》,他也不应当因此被视为有害的公民而受到惩罚。无论人们是否相信这些,官长的权力和人民的财产都照样是安全无损的。我当然也承认这些见解是虚伪的和荒唐的。但是,法律的责任并不在于保障见解的正确性,而在于保障国家和每个具体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事情本来就应当是这样。因为只要让真理独立自主地行动,它一定能够很好地生存下来。真理是极少得到,而且我恐怕它是永远也不会得到权势者们的大力帮助的,因为它与他们没有缘分,很难为他们所了解,更不用说受到他们的欢迎了。真理不是靠法律教诲的,也不需要强力将它带入人们的心灵里。而谬误倒的确是借助于外力的支持和救助传播开来的。但是,如果真理不以自己的光芒来开辟通往悟性的道路,它就只能是个弱者,因为任何外来的强暴都可以强加于它。关于思辨性的意见就谈到这里。下面让我们来探讨实践性的意见。

一种美好的生活即使其中丝毫不包含宗教与真正虔诚的成份,也是与公民政府息息相关的,而且人们的灵魂拯救和国家的安全两者都寓于其中。因此,道德行为同时属于外在法庭和内在法庭双重的管辖,即同时属于公民的和私人的统治,我指的是,同时属于官长和良心二者。这样也就潜伏着极大的危险性,因为前一种管辖权可能侵犯后一种,从而在公众和平的维护者和灵魂拯救关怀者之间便会发生冲突。但是,倘若我们在前面所谈到的关于这两种管辖权的限制能够正确地被予以考虑的话,所有这类困难也就迎刃而解了。

每个人都有着不朽的灵魂,它能够享受永恒的幸福或无尽的苦难;这幸福有赖于他在今生对于那些为获取上帝恩典所必须的事情,也就是上帝为了这个目的。而规定的那些事情,是否相信并按照去做。由此可以引出如下结论:首先,遵守这些规定是人类最崇高的义务,因此,我们应当极其关心、极其勤奋和孜孜不倦地去追求、探索和实现这些事情,因为在今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比永生更值得关心。其次,既然一个人不可能因为他自己的错误见解和不恰当的礼拜方式而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也不可能因为他自己的毁灭而给他人的事务造成危害,因此每个人对于得救的关心只是他自己的事情。但是,请不要误解我的意思,似乎我这样说法意味着对一切为了使人们免于谬误而从事的善良劝告和热情努力的谴责;这些言行确实是一位基督徒最高尚的义务。为了有助于另一个人的得教,任何人愿意使用多少劝戒和论证都是可以的。但是,一切强力和强制应予禁止。做什么事都不得强迫命令——除了自己被说服而确信以外,谁都没有义务按照那种方式服从另一个人的劝戒和指令。在这一点上,每个人都享有的至高无上和绝对的自我判断的权威。其理由就在于,任何他人都与此无干,也不可能因为他的行为而蒙受损害。

但是,人们除了不朽的灵魂而外,还有今生的尘世生命,这种生命的状态是脆弱的、短暂的、寿命短长不定,因此,人们须有某些外在的方便以维持生命,而这些又是通过人们的辛勤和努力才能获取或保持的;因为这些借以维持我们的安适生活所必须的东西,不是天然自生的产物,更不是为我们准备就绪、一拿来即合用的东西。因此,这部分事宜带来了另一种需要,并必然地要添加另外的负担。但是,由于人类竟然堕落到这种地步:他们宁愿损人利己地掠夺他人的劳动果实,也不肯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供养自己;人们需要保护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取得的所有权,需要保护他们赖以取得其进一步需求物品之自由与力量,这就要求他们不得不互相结成社会,以便通过互相支持和协同力量,在那些有助于今生安适和幸福的事情上,能够互相保障各自的财产安全;与此同时,把实现永生的事,留归每个人自己去照应;因为要达到永生,不能靠他人的勤奋,失去了它也不会危害他人的利益,况且对永生的渴望,依靠外部的暴力也是不能夺去的。但是,正如人们以保卫世俗财产而达成的互相支持的契约为基础而参加进社会的情形一样,他们的这种财产所有权也可能或者因为其他公民的掠夺和欺诈,或者因为敌对的外来者的侵犯而遭到剥夺。医治前一种邪恶的药方是法律;医治后一种邪恶的药方则是武力、财富和公民大众。而关系到两者的全部事宜都由社会责成官长予以照管。这就是每一个国家中至高无上的立法权之来源、运用及其范畴。我的意思是说,可以制定一些法律条款来确保每个人的私有财产,确保全体人民的和平、财富和公众物资并尽可能地用以增强他们抵御外来的侵犯的内部力量。

这些事情作了上述的解释之后,立法权应当以什么为宗旨和以什么方法来加以节制,就易于理解了。这个宗旨就是社会的世俗利益和外部繁荣,而这也就是人们加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及其追求的唯一目标。这样,在永生得救方面人们还有多少自由就很清楚了,也就是说,每个人应当做那些他的良心确信上帝能予接受的事情,因为他的永生幸福有赖于上帝的悦纳;所谓服从,首先是服从上帝,其次才是服从法律。

但是有人会问,“如果官长以其权威规定出一个人按其良心认为是非法的任何事情时,那该怎么办呢?”我的回答是:政府的管理如果是忠实不渝的,官长们的参议如果又确实是为了公共福利,这种情况是极少发生的。但是,若果真发生了这类事,我认为那个私人应当拒绝做他认定是不合法的事;他也应当接受对他说来不为非法的惩罚,因为任何个人对于为了公共利益而颁布的有关政治问题的某项法律所做的判断,并不能取消该项法律的约束力,也够不上免除。但是,如果法律所涉及的事情确实不属于官长职权范围以内(例如,强迫人民或其中的任何派别皈依某个陌生的宗教并参加另一教会的礼拜和仪式),在这种情况下,便不能以法律来强迫人们违反自己的良心;因为政治社会的建立并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保障每个人今生财产的所有权。对每个人的灵魂和天国里的事情的管理既不属于国家,也不能屈从于它,而只能完全由每个人自己去管。因此,国家的职责在于保卫每个人的生命和属于今生财产的安全;而官长的职责则是维护这些财产归于其合法的主人;所以,官长不得以与公民政府的目的无关的理由将世俗事物从这个人或这个派别手里夺走,而交予另者,也不得在其管辖的臣民之间进行交换(按法律进行交换也不行)。这里我指的是以宗教为理由。因为不论人们信奉的是纯正的宗教还是伪教,都不妨害其臣民的世俗利益——而这些利益是唯一属于由国家掌管的事情。

但是,如果官长认为这样的法律是合乎公共利益呢?我的回答是:既然任何个人的私人判断,如果是错误的,并不能解除法律对他的拘束力,因此,官长的个人裁决(我这样称呼它),也不能赋予他对其属民颁布任何新法律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政府的宪法中既没有规定,人民也没有权力授予他,至于他把利用取自他人的赃物养肥他的追随者和宗派伙伴作为自己的本职,就更不用说了。但是,如果官长认为他有权制定这样的法律并认为这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他的属民们的看法正好与他相反,又该怎么办呢?由谁来裁决呢?我说只有上帝。因为在至高无上的官长和人民之间在世上是不存在仲裁者的。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帝就是唯一的法官,在末日审判时他会根据每个人的功过,即根据他曾否在促进虔诚以及人类的公共福利与和平方面作过真诚、正直的努力而给以报应。那么,在这个时候人们又该怎么做呢?我的回答是:每个人主要应当关心的,首先是自己的灵魂,其次是公共和平——虽然几乎不会有什么人把他们所见到的一片荒凉看成是和平。

附:
全书章节:IIIIIIIVVVIVIIVIII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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