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7日星期四

两个例子:劳动价值论为什么是错的

简单地概括“劳动价值论”的框架:

劳动时间决定劳动价值,劳动价值决定价格,而价格的差异反应价值(也就是劳动时间)的差异。这里谈到的概念都是针对社会水平(也就是所谓的“平均劳动时间”等等)而言。

所以,如果两个商品之间存在了结构性的价格差异(即,无法用随机波动或供不应求等借口解释的价格差异),就可以认定:这两个商品之间存在着价值的差异,也就是劳动时间的差异。完整表述如下:
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价值决定价格。必要劳动时间的差异决定了价格的结构性差异;反之,价格的结构性差异也表明必要劳动时间必然存在差异。

但是,这个结论却能轻易被现实生活所证伪。

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如果有两块地,面积是一样的,土质是一样的,作物也是一样的,人工也是一样的,换句话说什么都一样,但是,差别在于一块地朝阳,另一块地背阴(或者一块地附近有水源或接近某些促进生长的矿产)。那么,种出的作物,在价值和价格上的区别怎么样呢?这个例子虽然简化,但并不特殊。

显然,两块地上种出的作物既然是同一类作物,那当然对应的所谓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就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单位价值和单位价格是一样的。但是,很明显,两块地的产量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出售的总价格(单位价格×产量)是不一样的。——价值幽灵出现了:同样的劳动,却对应了有差异的总价格。

这个例子已经帮助我们很容易看出:价值一样的使用价值(“商品”),其价格存在结构性的差异(也就是说,不能用随机波动来解释的差异)。

第二个例子:农民屠宰了猪出售。一斤猪肉和一斤猪下水的价格是不一样的。那么,凝结在一斤猪肉和一斤猪下水的劳动又存在哪些差异呢?恐怕没有。如果没有劳动上的差异,价格却出现了显著的结构性差异,又是为什么呢?

这个例子更不特殊。在过去凭票买肉的年代,猪肥肉的价格比瘦肉高得多,因为前者可以炼油。现在供应充足了,猪肥肉的价格比瘦肉低得多。——猪肉就是猪肉,劳动是没变的,但卖价却出现如此逆转性的波动,是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的。

刨去猪肉不讲,我们还有其他肉可以谈:牛肉vs牛下水,羊肉vs羊下水,同时捕捞上来的雄海鲜和雌海鲜……,同样存在结构性的价格差异和无法分出差异的劳动。说明这并非单一的例子,而是普遍的情况。


这两个例子并非空穴来风,第一个例子是从生产出发,第二个例子是从需求出发,但都说明“社会必要劳动”一样的商品,其价格是很可能存在结构性差异,而且这一差异不能用所谓的“随机波动”来解释。


如果乞灵于“价格是在无数次交换中形成的”“价格会有偏差”之类的借口,这实际上只能成为现代经济学“效用论”并不高明的山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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