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禄生
就在傍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对雷洋案涉案人员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则新闻迅速席卷了朋友圈。
然而,它只是给长达数月的雷洋案画上一个逗号。可以预见,关于本案的争议还将继续存在。对于雷洋家属而言,无论在刑事亦或是民事方面的“维权”都可能要继续。
其实,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不起诉的类型,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选择了“酌定不诉”的背后有哪些潜台词?又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不起诉是检察院的“非常规动作”
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中,“起诉”是常态,“不起诉”则是“非常规动作”。在相当部分地方检察院的绩效考评中,甚至有对“不起诉率”的上限控制。
下图数据显示,最近两年,全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大致为5%。也就是说,每100名进入检察机关的嫌疑人,有95人会被起诉,只有5人“逃离”。
长期以来,不起诉率被视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重要指标。低不起诉率往往被解读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监督不力。
所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不起诉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力图提升不起诉率。数据显示,这种改革目标得到了一定的落实。因为,在2003年至2011年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只有2.8%。
尽管不起诉率已有明显提升,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不起诉仍然是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实践的“非常规动作”。
▌我国现行的四种不起诉类型
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包括四种类型: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每种不起诉方式都有特定的适用对象,也就包含着不同的潜台词。附条件不起诉仅针对未成年犯罪,不在本文分析之列~
“法定不诉”大致就是指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时必须做出的不起诉类型。当然,实际上范围更广一些,咱们为了方便理解就简化了。由于法律规定此情形下检察机关必须做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法定不诉”也叫做“绝对不诉”。
“存疑不诉”指检察机关因为证据不足而使得被告人是否有罪处于“存疑”的状况时做出的不起诉类型。由于“存疑不诉”常常被人认为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不力,所以它在实践中受到严格的限制,具体咱们就不展开了。
第三种不起诉的类型是“酌定不诉”,也就是雷洋案涉案人员涉及的类型。它是指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1)已构成犯罪,(2)但犯罪情节轻微,(3)不需判刑或可以免除处罚时所作出的不起诉类型。三大条件,缺一不可!在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可起诉,亦可不起诉,因此“酌定不诉”也叫做“相对不诉”。
就整体而言,“酌定不诉”是检察机关不起诉的主要部分,近两年“酌定不诉”的占比都超过65%——每10名不起诉的嫌疑人中,近7人是“酌定不诉”。
▌“酌定不诉”的潜台词
选择“酌定不诉”实际上是有明显的指向性。它的潜台词是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认定雷洋案涉案人员已经构成犯罪,这一点非常重要!只是因为这些人员犯罪情节轻微,在起诉与不起诉两可中“酌定”了不起诉。
与之对应,若北京丰台区检察院选择了“法定不诉”,它的潜台词是检察机关认为雷洋案涉案人员不构成犯罪;若选择了“存疑不诉”,其潜台词则是认为因为证据不足以还原雷洋案的事实情况而推定涉案人员无罪。
可见,“酌定不诉”以“有罪”为前提,而“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以“无罪”为前提!
正因为“酌定不诉”的前提(有罪),它也是常规不起诉类型中唯一可以申诉的。很多法学院学生在刚学习“酌定不诉”时候往往不理解,说为什么检察机关已经不起诉了,嫌疑人还申诉什么劲?难道要求起诉自己?其实问题的核心就在于,“酌定不诉”是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部分嫌疑人很可能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从而选择申诉。
由此,本案“酌定不诉”将很可能直接引发以下两种后果:
可见,未来的一个星期内各方的选择将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
必须承认,丰台检察院做出“酌定不诉”的决定还是需要相当勇气的!该决定所面对的最坏结果就是受到被害方、被告方、公众与媒体的多方质疑。可谓谁都不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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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傍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对雷洋案涉案人员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则新闻迅速席卷了朋友圈。
然而,它只是给长达数月的雷洋案画上一个逗号。可以预见,关于本案的争议还将继续存在。对于雷洋家属而言,无论在刑事亦或是民事方面的“维权”都可能要继续。
其实,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不起诉的类型,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选择了“酌定不诉”的背后有哪些潜台词?又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不起诉是检察院的“非常规动作”
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中,“起诉”是常态,“不起诉”则是“非常规动作”。在相当部分地方检察院的绩效考评中,甚至有对“不起诉率”的上限控制。
下图数据显示,最近两年,全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大致为5%。也就是说,每100名进入检察机关的嫌疑人,有95人会被起诉,只有5人“逃离”。
长期以来,不起诉率被视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重要指标。低不起诉率往往被解读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监督不力。
所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不起诉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力图提升不起诉率。数据显示,这种改革目标得到了一定的落实。因为,在2003年至2011年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只有2.8%。
尽管不起诉率已有明显提升,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不起诉仍然是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实践的“非常规动作”。
▌我国现行的四种不起诉类型
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包括四种类型: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每种不起诉方式都有特定的适用对象,也就包含着不同的潜台词。附条件不起诉仅针对未成年犯罪,不在本文分析之列~
“法定不诉”大致就是指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时必须做出的不起诉类型。当然,实际上范围更广一些,咱们为了方便理解就简化了。由于法律规定此情形下检察机关必须做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法定不诉”也叫做“绝对不诉”。
“存疑不诉”指检察机关因为证据不足而使得被告人是否有罪处于“存疑”的状况时做出的不起诉类型。由于“存疑不诉”常常被人认为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不力,所以它在实践中受到严格的限制,具体咱们就不展开了。
第三种不起诉的类型是“酌定不诉”,也就是雷洋案涉案人员涉及的类型。它是指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1)已构成犯罪,(2)但犯罪情节轻微,(3)不需判刑或可以免除处罚时所作出的不起诉类型。三大条件,缺一不可!在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可起诉,亦可不起诉,因此“酌定不诉”也叫做“相对不诉”。
就整体而言,“酌定不诉”是检察机关不起诉的主要部分,近两年“酌定不诉”的占比都超过65%——每10名不起诉的嫌疑人中,近7人是“酌定不诉”。
▌“酌定不诉”的潜台词
选择“酌定不诉”实际上是有明显的指向性。它的潜台词是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认定雷洋案涉案人员已经构成犯罪,这一点非常重要!只是因为这些人员犯罪情节轻微,在起诉与不起诉两可中“酌定”了不起诉。
与之对应,若北京丰台区检察院选择了“法定不诉”,它的潜台词是检察机关认为雷洋案涉案人员不构成犯罪;若选择了“存疑不诉”,其潜台词则是认为因为证据不足以还原雷洋案的事实情况而推定涉案人员无罪。
可见,“酌定不诉”以“有罪”为前提,而“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以“无罪”为前提!
正因为“酌定不诉”的前提(有罪),它也是常规不起诉类型中唯一可以申诉的。很多法学院学生在刚学习“酌定不诉”时候往往不理解,说为什么检察机关已经不起诉了,嫌疑人还申诉什么劲?难道要求起诉自己?其实问题的核心就在于,“酌定不诉”是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部分嫌疑人很可能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从而选择申诉。
由此,本案“酌定不诉”将很可能直接引发以下两种后果:
- 雷洋的家人在7天内选择向丰台检察院的上级,也就是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雷洋案的涉案人员在7天之内对“酌定不诉”的决定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可以是觉得自己无罪,而应当被采取“法定不诉”。
可见,未来的一个星期内各方的选择将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
必须承认,丰台检察院做出“酌定不诉”的决定还是需要相当勇气的!该决定所面对的最坏结果就是受到被害方、被告方、公众与媒体的多方质疑。可谓谁都不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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