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几天有篇文章,访问量很低
关于UGC的数据隐私和所有权(见后)
其实我觉得这里涉及的问题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结果,咳咳,冥冥中神奇的力量啊,这才发出去几天,就出现了新浪微博霸王条款的事情。
条款内容我不赘述了,网上有的是,简单说就是,你在新浪写的所有内容,其版权自动无条件完全授权给新浪独家享有。
那为什么出现这个条款呢?因为今日头条搞了一个微头条项目,只要作者许可,可以同步自己的微博内容到今日头条的相关栏目里,然后微博就出台了这个条款,有了这个条款,微博就可以去告头条侵权,把内容牢牢控制在自己手里。
其实和我前文说的情况完全一致。如果内容属于用户,那么理论上讲,用户完全有理由,也有权力分享到其他平台;就算其他平台未通过用户允许,进行信息的抓取,也是只有相关用户才有资格进行申诉和维权。当然,平台可以在用户许可的前提下,协助维权,但维权主体,正常来说,不是平台。
然而,一些“聪明”的平台,比如新浪,就出台这样的条款,用户所有在我平台的信息,所有权完全属于我,这样,谁再敢抓取,或者分享,都是侵权,反正大部分用户是不在乎这些细节的,算盘打得很精明。
不过,这事,在我的小密圈里,有个读者给了一个非常棒的点评,我觉得值得分享一下。
既然新浪声称,自动拥有所有内容的唯一版权和所有权。
那么,也就应当承担,相关内容真实性审核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我们追究其中的谣言,反动言论,以及其他违法信息,新浪应当为此承担完全责任。
我觉得这个说法其实适合所有内容平台。现在内容平台喜欢讲避风港原则,你说他们侵权了,里面有不良信息了,他们说内容是用户上传的,和自己没关系。好,责任你不担,利益你全要,没这个道理。
要享受所有内容红利,先问问自己,担的起这个责任么。
所以我觉得,骂新浪是没意义的,直接告它。
告它恶意侵权,散布谣言,攻击政府,传递各种不良及非法信息。想用避风港原则? 这份授权条款已经违背了避风港原则的基本前提。
我网上翻到了2016年的一个案例,新浪成功利用避风港原则规避了一起网络谣言事件的责任,在这个案例里:
新浪公司表示,该公司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没有对文章进行编辑和删减,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而对于其主张的损失亦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可。
那么,当新浪微博要求,所有内容无条件授权给新浪微博使用的时候,请问,他们还仅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么?他们已经是内容的唯一合法授权方,还有脸说自己不用承担责任?
其实,今天这篇文章,并非针对新浪,所有类似的内容授权霸王条款,和避风港原则都是相互抵触的,必须把这个事情掰扯清楚,不能说,利益都是你的,责任都是我的。
我希望法律行业,有能力有影响力的人,能认真对待这样的场景,给出一个合理的规则解读,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责权明确,而不能说任由巨头宰割,这样内容创业才有真正的未来。
破坏规则的人,或企业,应当受到惩罚,这样规则才会被敬畏。
避风港原则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也是对大量互联网基础技术服务商的保护,但这个前提要搞清楚,你要享受免责,就要知道你的权利边界在哪里,不是可以随意滥用的。
====附====
关于UGC的数据隐私和所有权
文/曹政
UGC = User Generated Content ,所谓用户产生内容,这也是很多互联网巨头成功的基础。
这不算热点新闻了,大概几周前的一则新闻,很有趣,在国内这个事情谈论的人不多,今天才想起来,其实值得分享一下。
美国一家初创企业,叫做hiQ Labs,是一家从事猎头相关的创业公司,他们做了一件这样的事情,编写脚本抓取LinkedIn的数据。那么,LinkedIn就基于他们的反爬取软件禁令,先是通过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抓取,威胁无效后向美国当地法院发起诉讼。
结果非常有意思,可能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LinkedIn败诉了,联邦法院裁定,抓取不侵权,而LinkedIn自己设置的反爬取条例,本身反而是无效的。
这个逻辑是什么呢?
LinkedIn 上的用户公开数据,其数据所有权属于用户,而非平台,用户愿意在此平台公开个人简历和技能信息,(除非另有标注)说明不介意被转发,而hiQ Labs作为猎头服务商,其行为不能证明对用户的隐私造成了伤害。
法官Edward Chen在裁定中,特意呼吁LinkedIn对CFAA做“广泛的诠释”:“如果采纳LinkedIn的行为,那么将对互联网的开放访问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是议会在三十年前颁布CFAA时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还记得当年百度起诉360抓取数据的事情么?问题来了,百度知道,百度贴吧,百度百科,百度文库的数据,所有权究竟属于谁?是百度,还是作者?甚至百度如上平台里的内容,都不好说是从哪里转发来的,原作者是谁。
当然,LinkedIn正在上诉,这事未来会不会有反转还不好说,不过对于创业者来说,这个案例值得关注和研究,巨头构建了强大的内容平台护城河,但问题是,这些内容真的属于巨头么。
但对于习惯抓取别人内容山寨的创业者来说,也不要过于得意,记住一个关键点,在这个案例里,抓取用户的LinkedIn简历,形成任何有价值转化时,公开简历的用户是整个事件的受益者,用户的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并非被侵犯。(除非存在大量骚扰电话,那就另当别论。)
但如果你抓取一个作者的文章并改头换面,这个作者的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受损,而只有你受益,这个事情,就属于严重的侵权了,作者完全有权利申诉。
前段时间和人交流我们网课平台,对方很关注一个问题,在我们平台开课,以后是否可以把课程拿到其他平台,我说当然可以,课程所有权完全属于讲师,在需要的时候,我们平台可以协助维权,但这个也是需要讲师授权才会进行的。
然而,必须说,在中国,类似的事情,很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