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宏伟
早上看新闻,北京卫计委接受采访时表示,北京地区没有涉事疫苗,公众可以放心接种。
但随后,网上有人贴出清华大学接种点使用过长春长生疫苗的图片。
这个图片虽然没有提供具体的疫苗名称,但至少可以证明,北京地区确实在使用涉事企业的疫苗。于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是恰好有问题的疫苗都被药监部门发现了,还是被发现的只是冰山一角?简言之,我们自己是否已经受害而不自知。
想来想去,我向卫计委的官网提了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希望了解——“鉴于近期曝光之疫苗问题,申请贵委公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北京地区的全部疫苗采购清单。包括:1、疫苗名称、生产商、批次、接种单位;2、贵委对此期间全部疫苗的抽查时间、抽查结果。”
对于我的这个行为,有人评价,难得你还有真公益心。
我回他一个苦笑。
去年有个新闻,西安一女子接种狂犬疫苗后,还是病发身亡。女子的丈夫问,为什么接种了疫苗,人还是死了。记得当时的专家说了各种听起来特别专业,同时也特别让老百姓听不懂的专业解释。但专家门唯一没提及的一种可能性是——接种疫苗是不是有问题?
这个身亡的女子,她到底接种了哪家的疫苗?这批疫苗的检测结果是什么?药监部门平时到底如何监管疫苗的质量?这些问题,我们到现在也不知道。
所以,我做这件事,并不是出于什么公益心,或者奢望自己的行为能解决什么问题,只是希望自己万一有一天也遇到了什么事,比如被狗咬了,至少有机会死个明白。
看我文章的人应该知道,我的长期观点,始终是劝各位不要认为法律能解决什么问题。
涉事的企业,2017年就被发现百白破疫苗有问题,并且高达25万支疫苗已经销往山东。这25万支可能有问题的疫苗,有多少被使用了?有多少被追回了?这些我们都不知道。一年过去了,大家才知道有这么个事,而在这一年时间里,有多少人原本有机会避免注射问题疫苗,却因为相关部门不主动披露,从而因不知情而接种了问题疫苗?我们也不知道。
要知道,涉事企业是上市公司,可它的公报,对如此大规模的问题疫苗,只字未提。这是多么严重的重大信息披露问题?证监会做什么了?我们不知道。
当然,吉林药监处理了涉事企业,25万支疫苗不合格,处理结果是罚款344万。与之相对,重庆一家小餐馆因造成6人食物中毒,罚款3000万。你说这事,法律怎么解释?6个人食物中毒,罚3000万。25万支疫苗不合格,罚300万。
网红CU检发了一篇文章,提出两个建议:1、将涉事企业移送山东办案机关查办;2、建议用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死刑。
对于这两个建议,也有人迅速提出反对意见,说送到山东更不解决问题。理由是山东早就发生了狂犬病疫苗致盲事件,并且疫苗生产商就是这次的涉事企业——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受害者起诉了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疫苗生产商没有责任。(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提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
这份判决在最高院的裁判文书网上至今还能查到。仔细看这个判决书,有个地方比较有趣。判决称:“法院根据夏富兴的申请,依法委托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目前主要为××所致视力障碍症状,并且存在一定肢体腱反射活跃症状。2、被鉴定人脑部病变与其注射狂犬疫苗存在关联性”。
但是,这份判决又说:“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也未说明涉案狂犬疫苗为不合格产品。润光公司主张长生公司应承担医疗产品责任,其应当对涉案狂犬疫苗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审仅以长生公司对期间批次的狂犬疫苗未能提供批签发合格证明,认定具备生产资质的长生公司就涉案狂犬疫苗是否为合格产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认定涉案狂犬医疗为合格医疗产品。润光公司主张长生公司承担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看出来有意思的地方了吗?法院承认,接种疫苗的人眼睛瞎了。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也认定,眼睛瞎了和接种疫苗有关联性。
然后呢?法院还是判疫苗生产商没有责任。理由是,受害人不能证明疫苗不合格。
卧槽,这个理由牛逼了。鉴定机构都已经认定了受害人的眼睛问题与疫苗有关联性,然后法院说,那你证明一下疫苗不合格吧。受害人怎么证明?疫苗已经注射到受害人的身体里了,法院的意思是,受害人把自己的血抽干,提炼出疫苗,做个检测?
受害人的眼睛瞎了,鉴定机构鉴定出关联性,按照法理,这时是应该疫苗生产厂商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而不是超出受害者的能力范围,把举证责任推给受害者。这是全世界产品质量法律的最基本法理。
丰田在美国的刹车门,美国怎么处理的?不是让受害者自己证明丰田车有问题,而是要求丰田证明自己的车没问题。如果丰田无法证明,OK,就别卖了。但到了中国,速腾断轴了,法院对购车人说,你能证明速腾不合格吗?
车坏了,至少车还在,普通老百姓都无力证明。疫苗已经注射到身体里了,法院居然让老百姓学着威尼斯商人一样,自己割一磅肉,好研究一下疫苗有没有问题。
这就是中国的法律,你觉得,就算把案子送到山东,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吗?
好,民事途径撞南墙了。咱试试刑事途径,就想CU检说的,我们要追求涉事企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呸,忘了三聚氰胺毒奶粉了?
三聚氰胺受害宝宝的家长也维权。结果呢?三鹿事件被处理的孙咸泽升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副局长、药品安全总监,总管疫苗。受害宝宝的家长,因为维权,被判敲诈勒索,蹲监狱。窑饭吃了好几年才被平反,至今家破人亡。
还有个案子——《疫苗版“药神”真相:断供整三年,海外购药遭重判》。家长需要注射辉瑞公司的肺炎疫苗,但市场上断销了,医生帮忙购买海外合格疫苗,被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你看看,25万支不合格疫苗,罚款300万。三聚氰胺这么大的事,相关官员还升任副局长,主管疫苗。医生帮忙买疫苗,判刑7年。
你懂这法律是怎么回事吗?还想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我估计这事总结起来,最大经验是,下次发现问题也不能公报了,免得再引起这么大舆情。
引文链接
早上看新闻,北京卫计委接受采访时表示,北京地区没有涉事疫苗,公众可以放心接种。
想来想去,我向卫计委的官网提了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希望了解——“鉴于近期曝光之疫苗问题,申请贵委公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北京地区的全部疫苗采购清单。包括:1、疫苗名称、生产商、批次、接种单位;2、贵委对此期间全部疫苗的抽查时间、抽查结果。”
对于我的这个行为,有人评价,难得你还有真公益心。
我回他一个苦笑。
去年有个新闻,西安一女子接种狂犬疫苗后,还是病发身亡。女子的丈夫问,为什么接种了疫苗,人还是死了。记得当时的专家说了各种听起来特别专业,同时也特别让老百姓听不懂的专业解释。但专家门唯一没提及的一种可能性是——接种疫苗是不是有问题?
这个身亡的女子,她到底接种了哪家的疫苗?这批疫苗的检测结果是什么?药监部门平时到底如何监管疫苗的质量?这些问题,我们到现在也不知道。
所以,我做这件事,并不是出于什么公益心,或者奢望自己的行为能解决什么问题,只是希望自己万一有一天也遇到了什么事,比如被狗咬了,至少有机会死个明白。
看我文章的人应该知道,我的长期观点,始终是劝各位不要认为法律能解决什么问题。
涉事的企业,2017年就被发现百白破疫苗有问题,并且高达25万支疫苗已经销往山东。这25万支可能有问题的疫苗,有多少被使用了?有多少被追回了?这些我们都不知道。一年过去了,大家才知道有这么个事,而在这一年时间里,有多少人原本有机会避免注射问题疫苗,却因为相关部门不主动披露,从而因不知情而接种了问题疫苗?我们也不知道。
要知道,涉事企业是上市公司,可它的公报,对如此大规模的问题疫苗,只字未提。这是多么严重的重大信息披露问题?证监会做什么了?我们不知道。
当然,吉林药监处理了涉事企业,25万支疫苗不合格,处理结果是罚款344万。与之相对,重庆一家小餐馆因造成6人食物中毒,罚款3000万。你说这事,法律怎么解释?6个人食物中毒,罚3000万。25万支疫苗不合格,罚300万。
网红CU检发了一篇文章,提出两个建议:1、将涉事企业移送山东办案机关查办;2、建议用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死刑。
对于这两个建议,也有人迅速提出反对意见,说送到山东更不解决问题。理由是山东早就发生了狂犬病疫苗致盲事件,并且疫苗生产商就是这次的涉事企业——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受害者起诉了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疫苗生产商没有责任。(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提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
这份判决在最高院的裁判文书网上至今还能查到。仔细看这个判决书,有个地方比较有趣。判决称:“法院根据夏富兴的申请,依法委托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目前主要为××所致视力障碍症状,并且存在一定肢体腱反射活跃症状。2、被鉴定人脑部病变与其注射狂犬疫苗存在关联性”。
但是,这份判决又说:“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也未说明涉案狂犬疫苗为不合格产品。润光公司主张长生公司应承担医疗产品责任,其应当对涉案狂犬疫苗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审仅以长生公司对期间批次的狂犬疫苗未能提供批签发合格证明,认定具备生产资质的长生公司就涉案狂犬疫苗是否为合格产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认定涉案狂犬医疗为合格医疗产品。润光公司主张长生公司承担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看出来有意思的地方了吗?法院承认,接种疫苗的人眼睛瞎了。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也认定,眼睛瞎了和接种疫苗有关联性。
然后呢?法院还是判疫苗生产商没有责任。理由是,受害人不能证明疫苗不合格。
卧槽,这个理由牛逼了。鉴定机构都已经认定了受害人的眼睛问题与疫苗有关联性,然后法院说,那你证明一下疫苗不合格吧。受害人怎么证明?疫苗已经注射到受害人的身体里了,法院的意思是,受害人把自己的血抽干,提炼出疫苗,做个检测?
受害人的眼睛瞎了,鉴定机构鉴定出关联性,按照法理,这时是应该疫苗生产厂商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而不是超出受害者的能力范围,把举证责任推给受害者。这是全世界产品质量法律的最基本法理。
丰田在美国的刹车门,美国怎么处理的?不是让受害者自己证明丰田车有问题,而是要求丰田证明自己的车没问题。如果丰田无法证明,OK,就别卖了。但到了中国,速腾断轴了,法院对购车人说,你能证明速腾不合格吗?
车坏了,至少车还在,普通老百姓都无力证明。疫苗已经注射到身体里了,法院居然让老百姓学着威尼斯商人一样,自己割一磅肉,好研究一下疫苗有没有问题。
这就是中国的法律,你觉得,就算把案子送到山东,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吗?
好,民事途径撞南墙了。咱试试刑事途径,就想CU检说的,我们要追求涉事企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呸,忘了三聚氰胺毒奶粉了?
三聚氰胺受害宝宝的家长也维权。结果呢?三鹿事件被处理的孙咸泽升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副局长、药品安全总监,总管疫苗。受害宝宝的家长,因为维权,被判敲诈勒索,蹲监狱。窑饭吃了好几年才被平反,至今家破人亡。
还有个案子——《疫苗版“药神”真相:断供整三年,海外购药遭重判》。家长需要注射辉瑞公司的肺炎疫苗,但市场上断销了,医生帮忙购买海外合格疫苗,被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你看看,25万支不合格疫苗,罚款300万。三聚氰胺这么大的事,相关官员还升任副局长,主管疫苗。医生帮忙买疫苗,判刑7年。
你懂这法律是怎么回事吗?还想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我估计这事总结起来,最大经验是,下次发现问题也不能公报了,免得再引起这么大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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