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5日星期日

中共国司法实践:丈夫对岳母实施强奸,妻子多次起诉离婚被驳回

潘某(女,原告,32岁)与徐某(男,被告,33岁)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后生育长子徐发国和次子徐发强。据潘某描述,婚后徐某脾气暴躁,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不断恶化。

2014年7月30日,徐某因对潘某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3月10日,徐某经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诊断为急性和短暂性精神障碍,现尚在继续治疗服药。潘某曾多次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两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近年来继续骚扰、殴打原告及其母亲的主张,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精神状况、辨识能力,被告家庭目前的生活状态等因素,本院认为双方离婚的条件尚不成就。希望原告从维护家庭和谐出发,积极履行对丈夫的照顾义务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9)苏1023民初5592号,完整判决书见图2
中国裁判文书网本判决原文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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