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4日星期六
农民行动的观念基础——以一个公司型农场的作物失窃事件为例
来源/《社会学研究》2022年第3期
文/徐宗阳
责任编辑/黄燕华
本文通过对一个公司型农场作物失窃事件展开分析,试图呈现农民偷窃行为背后的观念世界与行动意义。首先,村民将农场流转的土地视为“集体”的、“公家”的促使了“正当的偷窃”发生。其次,村庄舆论默许、纵容甚至激励了村民针对外人的偷窃行为,使得这一事件不断扩大。再次,农场强力的应对措施在固化以上两种观念的同时,也将乡土社会中的善恶观念引入其中。三种观念结构迭次登场又相互缠绕,成为这一事件难以解决的关键。
一、“正当的偷窃”
2012年夏天,在华北地区连川市从事医疗器械生意的王辰林来到距家乡冬安县30余公里外的新关区大屯镇,流转了当地7个村庄共计6559亩承包地。经过村庄拆迁和土地平整,兴民农场正式运营。王辰林将数千亩土地切割成二十余个地块并分包给其老家的农民来经营,种植小麦和玉米。2013年农历8月初,有分包人向王辰林反映,附近村庄的老人和妇女有时会来农场偷窃玉米。起初王辰林没有在意,让分包人将这些村民赶走即可。随着玉米成熟期到来,偷窃愈演愈烈,每天多达三四百人参与其中,仅凭农场管理人员根本无力控制。最终,当地政府出动了600余名工作人员为兴民农场日夜看管玉米;公安部门派出警力,抓捕了数名偷窃数量极大的村民,处以罚款、拘留。据王辰林估算,兴民农场2013年的玉米丢失面积为700余亩,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这一现象并没有随着政府强力应对措施的出现而消失,随后几年,兴民农场还在大量丢失玉米。
笔者于2015年、2016年夏季在兴民农场及周边村庄开展了共计4个月的实地调查,通过与政府、农场和村民访谈,发现了这一现象的基本特点。第一,从发生时间来看,夜晚22时至次日6时是偷玉米的高发时段。第二,从发生地点来看,白天的偷窃多发生在农场边界地区,周边村民借着在承包地劳动、在农场附近散步聊天的机会偷窃农场玉米并藏好,等待夜晚运走;夜晚的偷窃则多发生在农场道路两旁。尽管兴民农场的管理人员耗费了极大精力,依然很难人赃俱获。第三,从参加人员来看,参与这一事件的村民,主要来自三类村庄:第一类是因兴民农场成立而整村拆迁、土地全部流转的村庄,分别是柏庄、史庄和楼村。第二类村庄保持原貌,部分土地流转给了兴民农场,分别是谷庄、许庄、秦庄和大果树村。第三类是村庄和土地均保持原貌,但与兴民农场经营地块搭界的村庄,分别是宿庄、姜村和普庄。三类村庄均有参与,尤以第三类村庄为多。参加偷窃的人员多为老人、妇女。第四,从行动对象来看,周边村民的针对性极强,他们只偷兴民农场的作物,并不动周边村庄大户及村民的作物。第五,从作案方式来看,村民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小型汽车来偷窃并运输,尤以电动三轮车最为常见,这种车辆非常灵活,又具备一定的运载能力。第六,从组织程度来看,这一事件的参与人数众多,却没有群体聚集的现象和固定的组织者,周边村民多为单独行动。对于偷玉米,周边村民之间更多是一种心照不宣的理解与不约而同的行动。第七,从处理方式来看,绝大部分村民偷玉米的目的是晒干后磨成玉米粉以供食用,也有少量村民送到集贸市场去出售。
比这种持续数年的偷窃现象更值得注意的是,参与偷窃的村民谈及此事时不仅没有刻意回避,言语之间也不认为自己行为违法或以此为耻,反而还有一些“应该”“该当”等理直气壮的表述,甚至在村内形成了“谁拿得多谁光荣”的氛围。在讲述自己的行为时,村民并不使用“偷窃”这个词,而是用“拿”(玉米)“掰”(棒子)或在当地方言中表述拾穗权的“挛”等说法。
本文将这一事件中的农民行为称为“正当的偷窃”: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村民的行为即是偷窃无疑;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的行为非常正当且理直气壮。本文关心的经验问题是,为什么周边村民会大规模地参与到针对兴民农场的偷窃中,而且对自己的偷窃行为理直气壮?换言之,支撑周边村民这种“正当的偷窃”行为背后的观念基础或者行动逻辑是什么?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策略
基于不同地区实地调查的研究也发现了与本文类似的现象。我们将从这些研究出发,将本文的经验问题纳入两个研究脉络来考察:一是企业与农民关系,二是农民学中的农民行为。通过梳理相关研究对类似现象的解释,进一步提出本文的研究策略。
(一)企业与农民关系
上文的现象是近年来城市工商资本下乡的伴生问题,既有研究已有所展现(陈靖,2013;冯小,2015;徐宗阳,2016;陈义媛,2019)。在脱贫攻坚中,企业主导的产业扶贫也面临类似问题(周飞舟,2021a)。对于这些现象,既有研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解释,但解释的重点均指向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的利益冲突,即外来资本下乡触动了当地既有的利益结构,让当地人利益受损(陈靖,2013;冯小,2015;徐宗阳,2016;陈义媛,2019)。
这种行为发生的场景需要我们回顾类似的企业与农民关系研究。我们关心的“企业与农民关系”既不是乡镇企业与当地村民的关系,也不是因征地、污染等问题引发的当地农民针对相关企业的集体抗争中的企业与农民关系。与本文现象类似的企业与农民关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并非内生于乡土社会,二是农民针对企业的行为并非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这种特殊的企业与农民关系主要体现在两类研究中。
第一类是国有工矿、油田与当地农民之间关系的研究,有学者称之为“厂民关系”(叶凯、肖唐镖,2005)。一些研究和报道发现了类似的“企业外盗”“户户皆偷”现象,尤以铁路、油田、矿山等企业受损最为严重。对这类现象的分析多以当地农民文化素质低下、法律观念淡薄、思想意识落后为主要解释,解决办法则包括加强教育、普及法律、提高素质(刘立均,1998;中共中央组织部课题组,2001)。也有研究者指出要注意农民另类的道德和法律标准,但并未进行深入论述(叶凯、肖唐镖,2005)。
第二类是对农业产业化以来涉农企业与农民关系的研究,其中的关系类型多样,基本形式是“公司+农户”(周立群、曹利群,2001;杜吟堂,2002)。企业与农民关系不仅表现为“公司吃农户”等大资本与小农户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仝志辉、温铁军,2009;黄宗智,2012),而且出现了市场价格波动时公司和农户的违约现象,尤其是农户的违约率极高(周立群、曹利群,2001;刘凤芹,2003;熊万胜、石梅静,2011)。在后一种关系中,农民与企业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但契约并不能有效约束农民。有研究将此归结为农民的自利性、外部交易机会的多变性以及不完全合约等,解决办法则以改善组织形式、完备合约、构建现代市场交易文化为主(周立群、曹利群,2001;刘凤芹,2003)。
通过对以上两类研究的考察,我们发现农民“正当的偷窃”并不是新现象,不管是对相邻关系中的国有厂矿明占暗拿,还是对契约关系中的龙头企业缺乏诚信,农民对外来企业都表现出高度一致的“损人利己”行为。回顾以上研究,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将农民的偷窃行为归结为人品卑劣和素质低下,这也是笔者在实地调查时各级政府官员的普遍说法,但这种说法属于道德方面的评价,并不能对农民行为构成解释。因为一旦将农民归结为人品差、素质低,就很难再以开放和尊重的态度对他们进行同情式理解,研究也很难继续深入(周飞舟,2021b)。此外,从人品和素质出发,很难解释农民在资本下乡前后的行为变化。兴民农场下乡之前,附近村庄并没有大规模的偷窃现象,但兴民农场下乡之后,周边村民便开始大规模偷窃兴民农场的作物。
第二种解释从利益出发来理解农民行为,存在两条解释路径:一是将农民的偷窃看作自利性行为,二是从当地利益结构变化的角度进行分析。先看第一条路径,农民偷窃玉米确实能够得利,但需要辨析的是农民并非“唯利是图”,他们对于哪些利益能够获取、哪些利益不能获取有着自己明确的判断。回顾相关研究,我们都没有看到农民的“出场”。换言之,这种解释并不是研究对象的说法,而是研究者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作出的理解。再看第二条路径,从当地利益结构变化角度来理解农民行为,更多是研究者基于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之间利益结构变化所作的逻辑推测,即农民的行为是利益受损后的报复、发泄或找补行为。从利益结构出发来解释农民偷窃,解释范围仅限于利益相关者(那些被流转土地村庄的农民),无法扩展至非利益相关者(那些与下乡资本土地相邻村庄的农民),但事实上后者更多参与到了偷玉米事件中。
总之,以上两种解释都是一种“局外人”解释,作为研究对象的行动者要么没有“出场”,要么只是作为研究者给出解释的背景。如果我们站在契约、法律的角度看,实施偷窃的农民无疑是“问题”的代名词,很难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但对农民行为的深入解释却需要将这些行动者及其行动带回观察和分析的中心,尤其注重“从当事人的经验出发”(折晓叶、艾云,2014)。具体到本文,“从当事人的经验出发”也是从农民角度对资本下乡进行的自下而上的研究,对于以往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国家与农民关系角度解释资本下乡的研究(周飞舟、王绍琛,2015;焦长权、周飞舟,2016)也能形成有价值的补充。
(二)农民学中的农民行为
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将农民及其行为引入研究的中心,需要回顾农民学中农民行为的讨论,其中代表性观点是反行为和弱者的武器(高王凌,2006,2013;斯科特,2011;郭于华,2002;折晓叶,2008)。
以地方档案和实地调查为基础,高王凌探讨了集体经济时期农民的反行为。反行为是处于压力之下的弱者以表面顺从的姿态自下而上地获得反制的位势,以求弥补损失、维护个人利益的做法。相对于制度安排而言,反行为是静悄悄地自行其是、先顺从再找补的行为(高王凌,2013)。磨洋工、瞒产私分、扩大自留地、偷窃粮食等都属于反行为。在高王凌看来,偷窃集体的粮食是农民私下动手解决生活问题的做法,也是集体经济时期农民普遍的谋生行为(高王凌,2013:274)。此外,反行为不能被简单地视为消极的内容,其在相当程度上修改了人民公社制度,对国家政策的修订发挥了积极作用,甚至“拱出”了包产到户改革(高王凌,2006,2013)。
在高王凌的研究中,农民偷窃粮食的行为与本文描述的农民行为极为相似。不过,高王凌的研究更多是在描述当时这一行为在全国的广泛存在及其后果,并不是特别关心这种行为发生的原因以及行为背后的价值观念和意义问题。虽然高王凌展现的农民对于偷窃的看法——他们用当地方言中的“抓握”来形容,并不以此为丑事——与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偷窃并不一致,但是他并没有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实际上,这正是认识农民观念世界的线索之一。反行为并非“条件反射”,农民可能并不熟悉具体的法律条文,却拥有明确的是非对错观念,他们的行为也会经过自身的考虑。他们不以偷窃为耻背后的考虑,正是本文关心的农民偷玉米理直气壮的深层原因。
从形式上看,弱者的武器与反行为非常相像,偷懒、装糊涂、偷盗、纵火、暗中破坏等日常反抗是农民与试图从他们身上榨取税收的那些人之间的阶级斗争。以这种形式来反抗,一方面是因为组织大规模集体行动对他们这样的从属阶级来说不够隐蔽且风险过大,另一方面则与当地农村的社会结构有关。正如斯科特(2011:3)所说:“农民阶级分散在农村中,缺乏正式的组织”。这种反抗虽然没有正式的组织和领导者,但其效果不容小觑,“农民的行动改变或减少了国家可用的政策选项”(斯科特,2011:43)。在斯科特的研究中,偷窃的目标是塞达卡富裕的农场主,犯罪者则是较为贫穷的农民,这种村庄内的斗争形式是村庄社会结构剥削性和不公正的呈现。
与高王凌不同,斯科特注意到了行为背后的意义和观念,如其所言,“行为从来不能自我解释”,对于“一个粮食窃贼……我们能够从只有行动者才能提供的意义中建构它”(斯科特,2011:54-55)。其中的难处在于,一方面,行动者连行动本身都不承认,更不用说解释其内心想法,对于塞达卡的穷人将偷窃视为自助性获得“扎卡特”礼物这一点,斯科特并不确定;另一方面,偷窃行为包含着获利和反抗,很难辨别行动者出于何种考虑(斯科特,2011:352-353)。此外,斯科特的田野背景和研究对象主要是小农经济之下的东南亚乡村社会,像农民偷窃背后的意义,在不同的政治、社会、文化框架下,很难笼统地一概而论(高王凌,2008,2013)。
通过考察以上两种包含农民偷窃行为的理论观点,我们发现高王凌和斯科特均通过细致探究农民的日常行动注意到了行动与政策或制度变动之间的关系,即它们推动了制度变革并修正了政策。其中的差异在于,反行为中的“反”并非“反抗”,反抗是“在特定的对立关系中,带有强烈的敌对意识和反对意见,而采取的相当激烈的对抗性和抵制性行为”(高王凌,2013:310)。反行为则是“不反之反”的对应行为,包含着规避、变通和侵蚀(高王凌,2008)。虽然两项研究对偷窃行为的描述与本文关注的现象非常类似,但对行为背后的意义,即农民如何理解这些行为,要么没能深入展开,要么缺乏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境。
在中国情境下,还有一种与以上两者均不相同的弱者的“韧武器”。“种房子”“护街面”“执行不到位”以及事后追索、死磨硬缠、见缝插针等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与日常反抗较为接近,但其采取的是非对抗性抵制方式,选择不给被拿走(剥夺)机会的做法,借助于集体(合作)力的效应,使农民面临的问题公共化,从而获得行动合法性,属于另类的农民智慧(折晓叶,2008)。弱者的“韧武器”对我们关心的“正当”问题有所启发。弱者的“韧武器”存在的基础之一是社区情理合法性的支持。这种由社区情理和通行规则界定的情理合法性在很多情况下与法律、行政等合法性机制的界定结果并不一致,有时甚至相互冲突,却总以潜隐的方式存在,是农民运用“韧武器”的“理”之所在。这提示我们,作为近十几年来中国城乡关系变化的一个具体表现,对资本下乡的研究不仅要加入农民行动的视角,而且要考察非正式机制和社会文化因素(折晓叶,2008;折晓叶、艾云,2014)。通过行动来研究农民赋予行动的意义,需要倾听他们对资本下乡的看法以及对自身行动的理解。
(三)研究策略
倾听农民的看法和理解,并非将他们的说法记录下来进行集合。以实地调查的案例来看,笔者曾经与一对驾驶轿车、当时正在“拿玉米”的年轻夫妇聊天。谈及他们的行为,丈夫对笔者说,“媳妇儿怀孕了,害口,就是想吃玉米,这不现在也没处买去,来这里拉一车”(访谈资料20160903WHG)。这个说法本身能够反映他们的想法,但并非真正的解释。真正的解释是为什么当他想“拿玉米”的时候自然正当地来“这里”,农民行动背后的观念基础才是本文关心的内容。而且,类似的个人说法五花八门,如果我们将村民的这些说法集合起来,则会将兴民农场玉米失窃这个整体事件变成一个个的孤立现象。因此,我们对于上文提出问题的“解释”,应该是周边村民众多说法背后更加底层的、共同的行动逻辑,这需要从村民的说法中剥离出他们的想法和感受。
农民的行动不仅受到法律、制度、利益结构的影响,而且与他们对于这种行为“对不对”“是否合适”“别人如何看”等内心想法紧密相关,后者是他们观念世界的主要内容,也是这种违法行为中“正当”的来源(折晓叶、艾云,2014;周飞舟,2016,2018)。本文的研究策略是从这一事件中村民的行动和理解出发,呈现他们“正当的偷窃”背后的观念结构。
三、被建构的“集体”
周边村民在提到兴民农场时,经常使用“大集体”“公家”“公社”等词语。有意思的是,村民口中的“集体”并不是我们平时理解的村集体,而是乡镇政府,历史上的“公社”。我们以实地调查期间的两场村民葬礼作为证据。
兴民农场所在的华北地区一般为多姓村,宗族组织比较涣散(黄宗智,2000),村内没有华南地区村庄中固定区域的宗族祠堂和祖坟地。不少家庭的祖坟地最初分散在自家土地上,合作化及包产到户时抓阄分地打乱了这一安排。此外,不少村庄也会根据人口增减微调承包地。因此,有些村民家的祖坟地就落在同村其他村民的承包地上。遇有老人故去,入土安葬会影响祖坟地所在村民家的农业生产。对于这类事情,村内通行的规矩是故去老人家的子女要在下葬前拜会其家祖坟地所在的农户,关系较远的要给予现金或实物补偿,关系较近的要打声招呼。
土地流转后,柏庄、史庄和楼村的祖坟地全部位于兴民农场。但这些村的村民安葬故人时并不与王辰林打招呼,也没有任何补偿。2016年8月,一位柏庄的老人故去,安葬当天柏家出动了10余辆车为老人送葬,3辆车直接开进了兴民农场的玉米地,将附近的玉米全部推倒。王辰林对笔者表示,“这是(玉米能否丰收的)关键时期,农民死了人还要往地里埋,说也不说一声,把玉米推了那就是白推,要钱那是白说。咱们能不让他们埋吗?不可能。原来村里每家每户的时候,都能把损失要回来,我经营农场就要不回来,怎么要也不给”(访谈资料20160804LFW)。柏家为什么不先跟农场打声招呼再安葬老人呢?村民柏明冈对笔者说,“这又不是个人的(土地),这是公家的,不用说。公家在我们这里好几千亩地呢,我们踩坏了这么点,还不就是个头发丝儿啊”(访谈资料20160804MGW)。
同年9月,兴民农场西北部的宿庄中一位宿姓老人过世,其家祖坟地位于张家的承包地。安葬之前,宿家子女上门拜访了张家,送了两条烟,张家表示理解,宿家的安葬顺利进行。对此,宿庄村支书认为,“这是人家‘户家’私有的东西,种了几个月,马上要收了,给人家碰坏了,必须得说一声”(访谈资料20160903ZSS)。那么,当地村民如何看待柏庄和宿庄安葬故去老人的区别呢?
笔者:快收割了,这里的地怎么毁了?
宿昌林:宿家老了人了(即老人过世),得入土。
笔者:这是宿家的地吗?
宿昌林:不是,张家的地。
笔者:给人家踩坏了,要赔偿吗?
宿昌林:得赔。
笔者:上个月柏庄到农场北边下葬去,怎么没赔啊?
宿昌林:你说的这不一样啊,我们是户家跟户家的关系,那边是户家跟集体的关系,集体的东西不用赔。(访谈资料20160903SLC)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见,因为安葬时所在的土地不同,村民们展现出不同的行为和说法,他们将兴民农场视为集体或公家,而非村民那样的户家。但是,村民们的说法明显不符合事实,为什么私人老板经营的农场会被村民表述为集体的土地,现在属于公家了呢?
这与兴民农场下乡的过程密切相关。资本下乡流转土地,一般需要先和村两委搞好关系,由村集体出面协调。但兴民农场流转的是7个村庄多达数千亩的土地,需要依靠乡镇甚至更高层级的政府。当时,乡镇政府还有土地流转率等考核指标,有意愿帮助工商资本。这本身无可厚非,但问题的关键是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过多”借助了地方政府的力量。下面我们从村民和政府的视角来感受当时土地流转的过程。
从村民的视角看,乡镇政府为了土地流转,运用了很多基层工作方法。楼村王淑兰说,“不知道什么原因,本来还种着棒子呢,上面就来通知了,谁也不能种麦子,要把我们庄拆掉,土地都流转出去”(访谈资料20160804SLW)。大果树村韩群芳说,“我们不想流转,来做工作的时候我们就扛着,他吓唬我们,我们也不在乎。后来我们孙子回来,说让单位开除(临时停职)了,领导让回家反省反省土地流转到底好不好。不想流转也不行啊,不能让我们孩子没了工作啊”(访谈资料20160822QFH)。姜村姜玉双说,“当时场面很大,镇上专门成立了现场指挥部,好几个领导都来了。下来人就要签字,很着急”(访谈资料20160829YSJ)。从农民的说法中,我们能够感受到他们对带有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没有心理准备的状态和不情愿的情绪。
从政府的视角看,政府顺利推进了土地流转。大屯镇政府的一份工作总结描述了这一过程。“6月10日,正式确定三村搬迁和万亩土地流转这项重点工作后,全镇108名在岗干部全部递交了慷慨激昂的请战书……在人人递交请战书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筛选,6月22日,确定38名同志组成‘重点项目推进指挥部’,镇长任总指挥,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总指挥,9名科级干部、7名管区书记为精干力量。指挥部同志冒着38度的高温进行宣传和测绘工作,有的同志因此中暑,有的同志从地里出来,鞋里可以倒出雨水……经过多渠道、多层面的宣传,土地流转政策家喻户晓,群众纷纷认识到土地流转的好处。仅用7天,发放‘明白纸’6000余份;仅用7天,与7个村庄1170户农民签订委托书;仅用39天,测绘全部完成,土地流转工作圆满结束”。这份工作总结让我们体会到了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辛苦,同时也感受了其中的运动式氛围。
虽然村民的说法和政府总结很不一致,但是不管从哪种视角出发,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在大屯镇政府的帮助下,兴民农场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数千亩土地的流转。夹杂着村民情绪的土地流转给周边村民,特别是村庄老人造成的直接影响是,他们将土地流转与集体化的历史联系了起来。周边村中很多老人在谈到几年前的土地流转时,讲述的都是从“单干”到合作化这段历史。
笔者:现在家里还种着地吗?
王芳新:我们小队都没有了,都归了集体了。
笔者:不是集体,听说是个私人企业。
王芳新:我也说不明白,反正就是充了公了。
笔者:怎么叫充了公了?
王芳新:一开始我们这里都是“单干”(即土地改革至合作化之前),后来集体都给我们收回去了(即集体化时期),后来又分给我们“单干”(即包产到户),这不又给收回去了(即兴民农场的土地流转)。(访谈资料20160828FXW)
当下快速完成数千亩土地流转的过程激活了当地村民记忆中关于合作化的历史,兴民农场就像当年的“集体”一样突然出现在他们面前。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私人经营的农场会被村民称为“公社”或“公家”。此外,兴民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在不断强化村民的这种观念。华北平原的夏季多暴雨,每逢暴雨,当地村民总是冒雨前往自己的承包地开沟排水。兴民农场周边村庄的村民在排水的同时也在观察着兴民农场,他们发现农场的工作人员从不在雨大的时候排水,开沟的方式像是应付公事。
宿蒙克:玉米怕水泡,就跟人一样,泡了水就浑身没劲,结不了多少穗了。一下雨就要放水,得赶紧,谁家的地要是低更得快。放水可不能管雨大雨小,越大越要放,最好把沟子掘大一点,这样快。这边这个大集体,雨大的时候谁也不来,都是雨小的时候来,就跟原来公社上工一样,弄开一个小口子淌水。
笔者:他们为什么不来啊?不怕玉米被泡了啊?
宿蒙克:又不是个人的,泡了就泡了,泡了也是集体的。(访谈资料20160903MKS)
宿庄与兴民农场土地相连,从村民的观察出发,如果对土地没有责任心,劳动不积极,就像在“公社上工一样”,只能说明他们经营的不是自己的土地。再联系到他们曾经目睹政府成立指挥部流转土地的过程,感受数千亩土地短时间内归于一家的景象,更加深了他们关于这块土地属于公家的观念。
对于生活在特定年代的人来说,存在一些令他们的生命历程和生活境遇发生改变的关键事件,他们对于生活的解释和周围世界的认知也会受到这些事件的影响(朱晓阳,2011;张浩,2013);当类似事件出现的时候,他们的这些观念会被重新激活。当国家意义上的“集体”将农民的承包地“收回”之时,农民关于这片土地属于国家的观念开始形成,兴民农场的经营状况又不断强化了村民关于土地的国家想象,这是村民在观念中建构“集体”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当问起土地流转时,村民那些看似时间错乱的回答并不是他们不理解土地流转的含义,而是他们在表达自身与被流转土地之间的关系。
当地村民并非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流转了,也明确意识到兴民农场不是历史上曾经出现的“集体”,但他们在观念和表述中依然把兴民农场流转的土地视为国家。这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介入过深,使得花钱租赁农民承包地的企业与农民的关系被村民理解为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即国家先“收回”土地,再找人来经营的过程。另一方面则与农民看待土地所有权的复杂心态有关,这种心态与农民在面对集体化和征地时的心态非常类似,即他们在内心深处认可土地属于国家(折晓叶,2008;张浩,2013)。
周边村民不仅将兴民农场流转的土地视为集体的、公家的,而且他们认为自己去这块土地上“拿玉米”是理所当然的,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公家的玉米就是该拿”。那么农民的“正义观”来源于何处呢?这涉及偷窃行为的正当性来源。这一正当性依然需要回溯到历史传统中来找寻。不少村民谈及兴民农场的玉米失窃,再次回到了人民公社时期他们偷窃集体作物的经历。
笔者:为什么咱们村都去农场拿玉米啊?
于云飞:就是这样啊,原来大家伙还都去公社拿呢。
笔者:为什么都去拿公社的啊?
于云飞:这事长了,47年还没有大队小队呢,纯单干。后来打倒地主,把地分给贫下中农……全部地都归了公社了……那年棒子都熟了,公社不让收,非要抢种麦子,把棒子都坏地里了,都挨饿了……人总得吃饭啊,你没挨过饿,不知道……自留地一开始也没有,挨饿了才有了自留地。自留地的东西大家谁也不动,都去拿公社的。(访谈资料20160829GYY)
谈及去兴民农场偷玉米,当地村民会使用集体化时期的解释,即他们将这块土地视为公家的。当我们继续追问去公家“拿玉米”的正当性时,他们会引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更高的逻辑来进行对抗,即生存伦理是最高的正义。正如当地村民对笔者的反问,“真到了吃不上饭了,你去不去偷啊”(访谈资料20160905SLC)。需要注意的是,当下并非集体化时期,早已过了产量低下、为吃饱肚子发愁的年代,但村民依然将当下行为的正当性追溯到过去,这说明他们对于历史的理解以及正义的认知在心中保留了下来,穿越了时间,也传递给了别人,塑造了没有经历过集体化的村庄成员的态度,构成了当下行为的正当性来源(费孝通,2003)。
除了生存伦理,这种行为也与历史更悠久的家国传统相接。关于集体化时期“倒欠户”的研究发现,生产队和合作社是模糊了“家”与“公家”界限的类“家”的存在,农民将其视为“大家”,“亲亲”的伦理在其中发挥作用(孟庆延,2012)。因此,去集体、公家拿东西的合法性深植于中国传统的家国关系与家庭伦理中。这特别体现在农民如何看待“小家”与“大家”的关系上,国家作为“大家”有照顾众多“小家”之责任(周飞舟,2021a)。
案例地农民的观念及背后的正当性并非他们为了开脱自己“违法”行为的托词,这从村庄及农场的反应能够证实。作为偷窃事件的旁观者,周边村庄不偷玉米的村民谈及偷玉米讲述的也是合作化的历史。此外,作为被偷窃对象的兴民农场对此也表示“理解”。2016年6月,兴民农场购置大量化肥,堆放于各田块的路边,准备种植玉米。一位宿庄村民在此经过,与该地块的分包人王福生发生了如下对话。
宿庄村民:化肥给我弄两袋子,给你20块钱。
王福生:你怎么不去抢呢?这不是你的东西。
宿庄村民:这也不是你的东西,你又没花钱。你把它卖了,钱可是你的,咱俩都沾点光。(访谈资料20160708FSW)
拒绝宿庄村民后,王福生对笔者表示,“我跟辰林多少年的关系了,他可以不让我在这里包地了,但我绝对不能干这事,这是偷。他这么说,可能觉得咱们是大集体,反正集体的东西也没个数,我这200亩地,别说少了两袋,就是少上20袋也看不出来”(访谈资料20160708FSW)。宿庄村民提出以远低于时价的价格来购买化肥,这是让双方沾光、“集体”吃亏的做法。虽然王福生并非本地人,但他作为农民对这一行为的理解,也符合当地村民在讲述自己“拿玉米”时的观念。因此,实施偷窃的村民、作为旁观者的村民和偷窃对象的农场分包人均指出了这一逻辑,说明这一逻辑并非借口。
综上所述,兴民农场依靠政府强力推动在极短时间内将数千亩土地流转完成,再加上类似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经营活动,使周边村民在观念上将其建构为“集体”并以对待“集体”和公家的态度与之相处。这种观念的正当性镶嵌于历史传统之中。这是“正当的偷窃”背后的第一类观念。
四、被排斥的“外人”
虽然不少周边村民将兴民农场视为“集体”,但这并非他们的唯一观念,还有其他观念在影响他们的行动。我们先从当地村庄不去偷窃兴民农场玉米的村民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交情的逻辑。
笔者:讲了这么多拿玉米的事,咱们庄上有没有不去拿玉米的啊?
曾洪方:有啊,外地打工的不去。
笔者:你有没有去过啊?
曾洪方:没去过。
笔者:为啥不去呢?
曾洪方:我跟王辰林认识啊,我俩在一块喝过酒。你说我要去那成了啥啦。我去拿棒子,人家王辰林看见了肯定说,“哎呀,洪方啊,怎么是你啊?是不是家里没棒子了?来来来,我叫人给你装上两袋子送你家,回家吃去”。你说我心里这个难受啊,谁去我也不能去,太难受了,不光我自己不去,我也约束我家里的人不能去。(访谈资料20160803FHZ)
在这段访谈中,曾洪方假设了他去拿玉米被王辰林发现后,王辰林与他说话的情境,导致他非常难受。这种难受状态以及对自己和家人的行为约束是因为他们俩有交情。而与王辰林没有交情,因此也“不会不好意思”是很多村民给出的兴民农场丢失玉米而村民不丢玉米的原因。是否认识、有没有交情与好不好意思紧密相连,对外人不会不好意思的状态在村民的观念中非常自然,并不需要过多解释。兴民农场北部有一个当地种植大户姜中水经营的农场,与兴民农场土地相连,但姜中水的玉米几乎不丢。姜中水谈及兴民农场的玉米失窃时,将原因归结为针对“外人”的逻辑,还陈述了相互认识的重要性。
笔者:为什么你这儿的玉米从来不丢,跟你的地隔着10米远的农场,玉米成片地丢失啊?
姜中水:因为他们都知道我叫什么……知道了名就知道了关系,来偷玉米的人就要考虑这个关系。农场就没有这一点,你去村里打听一下,有几个人知道王辰林这个名啊,他的名在我们这里叫不响。我们都拿着他很陌生,不熟悉,就不用考虑跟你什么关系,你说他的玉米丢多少,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啊?
笔者:拿外地人的为什么不会不好意思啊?
姜中水:我不认识你啊,没感情,没关系。就像我们是中国人,他们是外国人一样。打个比方吧,我在地里走着,捡了个手机,我先看看通讯录里有没有我认识的人,要是有,这就不能关机,要等着丢手机的打电话。他一来电话,我就说,“放心吧,在我这儿呢,我一会给你送过去”。要是我一看里面一个认识的也没有,马上给他关机拔卡卖了去,有什么不好意思的啊?(访谈资料20160831SZJ)
姜中水讲述自己处理别人丢失手机的案例揭示出对待不同人的不同行动逻辑。如果两个人不认识,没有关系和交情,其中一方自然不会对陌生人产生带有轻微抱歉的“不好意思”的状态。一旦两人关系有交集,即使像手机通讯录里有共同朋友这种情况,也会“不好意思”,双方都会觉得有责任去维护对方的利益。将这种行动逻辑推展至偷窃行为,村民去兴民农场“拿玉米”,不只因为王辰林不是他们所言的“本地人”,更重要的是王辰林跟他们没有交情。村民口中的“本地人”“外地人”并非以行政区划来区分边界,而是以是否认识、有没有交情来划定范围。上文曾洪方的例子就是这样。
正因为互相不熟悉,兴民农场下乡如同在熟人社会中植入了一个陌生人区域,此区域内缺乏熟人社会“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关系,行为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匿名性。这使得兴民农场在监督农民偷窃时面临客观的定位困难。
笔者:你说你这儿不丢是有人帮你看着,农场也在看着,为什么不行?
姜中水:农场到了村里是“一抹黑”。我看到了,我朋友看到了,只要小偷是这一块的,我无论如何也能找到他,很远我也知道是谁。农场就不行了,这一块的人他认识谁啊?他就是看着小偷在地里偷,只要不抓在手里,他也不知道那到底是谁,连哪个村的都不知道。村民也一样,我见了农场老板能怎么样啊,反正又不认识他,管他呢,先弄他两穗再说。(访谈资料20160830SZJ)
定位是惩罚的前提,定位困难也让一些村民在偷窃时更加肆无忌惮。他们在偷窃现场的说法即是明证。比如“看见了跑就是了,几年也见不着一回面,见着了也不认识我”(访谈资料20160830YSB),“谁认识谁啊?根本找不着我。包地人的棒子,谁拿了就是谁的”(访谈资料20160824XGY)。更关键的是,当地村民层面相对一致的评价和看法也增加了这一行为的正当性。换言之,村庄舆论体系或社区情理支持并激励了村民的偷窃行为,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兴民农场的偷窃并没有引起村内的负面情绪和评价。2016年9月,笔者与姜中水在其农场附近聊天,此处距兴民农场的北部地块不足20米。姜村村民姜中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车上装着一麻袋玉米,姜中水叫住姜中强并聊了几句。
姜中水:干什么去啦?
姜中强:上楼村掰棒子去啦。
姜中水:怎么才拿了这么点啊,不多拿点?
姜中强:这几天那边有巡逻的。
姜中水:怕什么啊?我给你上路边看着去,再去弄他两袋子。(访谈资料20160916SZJ)
姜中强所言的“楼村”指的是楼村原属耕地,也就是现在的兴民农场。从访谈可见,与一般意义上的偷窃行为不同,周边村民去偷窃玉米回到村内并不需要避讳。这非但没有引起其他村民的负面情绪,村民还会施以援手。
其次,村庄舆论对于村民偷窃兴民农场的玉米产生了激励作用。有些偷窃较少的村民会被家人抱怨,对于偷窃较多的村民,村内则给予了鼓励。
笔者:咱们庄上的村民去农场拿玉米,村里有人说他不好吗?
谷芝蓉:没有说的,这算什么啊?你不拿才有人说你呢。
笔者:还有这种事啊?
谷芝蓉:那边那一家你看见了吗?那家的妇女很凶,去年庄上都去掰棒子的时候,他家的男的拿得少,俩人还吵架了。那个妇女骂得可大声了,说他家男的是个废头(即表示没用)。还说她老家许庄的谁谁谁,家里一点地都没有了,房顶上晒的全是棒子。(访谈资料20160822GXY)
因拿玉米多少引发家庭矛盾的背后是村庄舆论的作用。谷庄和许庄紧邻,都是被兴民农场流转了部分土地的村庄,在这些村内,“拿玉米”已经形成了“竞赛”,甚至在不同村的家庭之间也在暗中较劲。史庄治保主任曾洪方虽然没有去偷玉米,但他对本村人偷玉米的行为以及村庄舆论对这种行为的评价也表达了理解和认同。
笔者:拿农场的玉米,让村里人看见了,会被笑话吗?
曾洪方:没有笑话的,你能拿回来说明你有能力啊,看着还都眼馋呢。
笔者:我理解一下你看对吗?咱们村民去农场拿玉米,村里不会觉得这个人很差?
曾洪方:是啊,你要能拿得比别人还多,你就是光荣,你可以在村里吹牛,“你看看你们起早贪黑地去,才拿这么一点,我去得晚,比你们还多,一天就是二三百”。这就是厉害啊。
笔者:很有意思,还有这样的故事吗?
曾洪方:你没在农村待过,可能不知道我们上楼之前都是用站子(即一种晾晒玉米的工具)晾棒子。一个大站子上能放两千斤,上楼了好多家都没有这个了,用不着了。前两年刚上楼的时候,我们庄上史典侠带着人,一晚上从农场弄回来两千斤棒子,挂在大站子上晒。我们社员都去看了,我们都跟他说,“还是你的本事大啊,咱们国家应该派你把外国的航空母舰弄回来”。(访谈资料20150822FHZ)
访谈的最后一句当然是村民们的玩笑话,但是村庄的边界以及行为的评价标准也在此显现。同样的偷窃行为,史典侠并不是针对本村、邻村或大家熟悉的人,而是与大家都不认识的、没有交情的外人,大家将其看作是能力强的表现。村民们的玩笑话也体现了对于同样一个行为是非对错的判断也完全视其针对的对象而定。
再次,即使有村民因偷窃被抓也并不影响他在村内舆论中的评价。谷庄村民谷保民在村内经营小商店,村民们对谷保民的反映都很不错,大家用“仁义”“老实”等词语评价他。2015年,谷保民去兴民农场“拿玉米”时被副农场主郭伟宏抓住,郭伟宏不仅叫来“看管队伍”将谷保民打成轻伤,把他的三轮车扣在农场,还打电话报了警。派出所出警后,将谷保民行拘3天,罚款500元。回到谷庄的谷保民不仅没有受到村民孤立,而且不少村民为他摆酒压惊。笔者2016年在谷庄调查时,与谷芝蓉谈起了谷保民的情况。
笔者:去年我来咱们村,到农场拿玉米,被扣了三轮车的人怎么样了?
谷芝蓉:没事了,就在村里呢。
笔者:记得上回聊天,你们都说他很仁义啊,怎么出了这种事啊?
谷芝蓉:跟仁义没关系,他是倒霉,让巡逻的抓了,能有啥办法。
笔者:那咱们村里会看不起他吗?或者觉得这个人挺差的?
谷芝蓉:不会,该怎么样还是怎么样。(访谈资料20160727GXY)
本来因偷窃被抓进派出所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但在不少村民看来,他们并不觉得谷保民有什么错,只是觉得他运气不好。更重要的是,在村庄这种熟人社会中,他并未因此事而被孤立,村民对谷保民的评价也并未改变。
综上所述,周边村民偷窃兴民农场的作物,存在两个情境解释。第一,村民进入了匿名的陌生人社会。兴民农场与村民互不熟悉,很难对偷窃进行定位;村民和兴民农场没有交情,将其视为外人,不会不好意思。第二,村民返回熟人社会中受到村庄舆论的影响。村庄舆论体系非但没有对村民的行为形成制约,反而发挥了支持和激励作用。这是“正当的偷窃”背后的第二类观念。
五、被惩罚的“坏人”
面对周边村民的偷窃,兴民农场逐渐形成了一套玉米看管措施,分别是巡逻、边界安营、大喇叭喊话、反偷村民、挖沟断路、安插眼线、武力震慑和警方介入。前四项措施主要是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或制造农场的存在感。后四项措施则是直接施加惩罚,带有真刀真枪的“实战”色彩。
先看前四项措施。巡逻是由兴民农场派出车辆,巡行于农场边界和各地块间的主要道路,每次巡逻耗时一小时,中间休息一小时。边界安营是由数名工作人员值守于兴民农场与周边村庄土地相连的区域,每6小时换班一次。大喇叭喊话是兴民农场通过大屯镇政府向周边村庄村委会施压,要求村委会每天通过大喇叭对村民进行普法教育,喊话内容包括“偷玉米违法”等。反偷村民是兴民农场通过少量偷窃周边村庄的玉米,使村民加强对自己土地的看管,并由此制造出农场周边有人看管的迹象,以期将可能的偷窃消于无形。
再看后四项措施。挖沟是沿着兴民农场边界深挖宽3米、深1.5米的壕沟,注以河水,类似于护城河。断路则是在玉米成熟期将周边村庄通向兴民农场的乡间小路挖断,形成约2米的深坑,此举能够防止村民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农场运输玉米。安插眼线是由兴民农场在村庄中安排眼线举报正在偷玉米的村民。眼线不必出面制止,只需将方位报告农场,凡举报成功送交派出所的,可获得与罚款数额同等的奖励,此举意图在周边村庄编织监督网。武力震慑是由兴民农场聘请看管队伍,专门殴打他们抓到的偷窃玉米的村民。警方介入则是兴民农场报警,将抓住的村民送交警方,以法律法规应对违法行为。
虽然兴民农场形成了严密的看管办法,但是这套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取得理想效果,反而使得兴民农场和周边村庄的关系升级为冲突性关系。
先看前四项措施的效果。针对巡逻和边界安营,村民不仅很快摸清了巡逻车辆的规律,而且想出了应对安营的办法。大喇叭喊话也没有起到教育村民的作用,反而加深了有些村民对于兴民农场属于“集体”的误会。反偷村民则使得周边村民在加强自家土地看管的同时也参与到偷窃玉米事件中。
再看后四项措施的效果。挖沟断路没有取得预想效果,有些村民已经突破了壕沟的限制,涉水偷窃玉米。断路虽然减少了村民驾驶电动三轮车偷窃的情况,却引致不少村民不满。宿庄村民宿蒙丘对笔者说,“这太不道德了,他想护着他的棒子,这个心情都能理解,但也不能把路都给挖断了啊。这边庄上送小孩上学都得绕着走,这属于坏人”(访谈资料20160904MQS)。安插眼线的努力最终以失败告终,有村民反映了自己被招募的过程。
笔者:上午那些人是干什么的?
姜大英:让我们帮着他看棒子。
笔者:怎么帮啊?
姜大英:他想让咱们打小报告,看到有人来偷棒子就给他打电话。这是伤天害理的事,绝对不能干……他这是人有问题,他刚说完了我就问他了,“你觉得是钱值钱啊,还是理值钱啊?”他什么也没说就走了。他想得挺好,让我们在当地干这种得罪人的事。根本不是真想让我们帮忙,要不为什么不明着雇我们啊,暗地里搞这个。(访谈记录20160907YDJ)
可见,王辰林安插眼线的努力不仅没有形成监督网,反而因工作内容不符合村民的做人原则,被村民认为是“人有问题”“伤天害理”。姜大英关于“钱和理”的对比表明,在村民心中,做一个好人、不能暗地去举报别人的道理高于金钱,而要求他们违背这一道理,打别人小报告的人即是坏人无疑。在王辰林看来,武力震慑效果显著,不仅使得偷玉米人数减少,而且方式也更为隐蔽。
笔者:玉米怎么才能看得住呢?
王辰林:农场派人看着,那是一点作用都没有,农民根本不怕咱们。第一年丢得多的时候,全镇的干部都来给我看棒子,这能起点作用,但人家都有工作啊,我不能让政府整天来这儿坐着给我看棒子吧。最有效的就是派出看管队伍,他们最厉害。
笔者:看管队伍是咱们农场的么?
王辰林:别处的,花钱雇来的。万把块钱,就这两三个礼拜,专门让他们打人,发挥震慑力,这是最有效的方法。(访谈资料20160708LFW)
武力震慑让兴民农场和周边村庄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张。谷保民被兴民农场的看管队伍打成轻伤并送交派出所,回到村庄的谷保民不仅没有受到村民的孤立,反而有不少村民放言要“修理”兴民农场。警方介入的方式虽然能够惩治偷窃,但对不少村民来说,这也加强了他们认为兴民农场属于“集体”的观念。
总结兴民农场的看管策略,巡逻、边界安营、反偷完全失效。大喇叭喊话、挖沟断路、安插眼线没能产生设想的效果,反而被周边村民视为公家或不道德。武力震慑和警方介入虽然产生了效果,但也带来了明显的反作用,不少村民将兴民农场视为乡土社会中的“坏人”,所作所为不符合乡土道德。我们以看管队伍与偷玉米村民的一个小型冲突来看村民期待的乡土社会中的好人形象。
2016年秋收,史庄村民曾文丹在兴民农场偷窃了一袋玉米,被看管队伍发现并发生了激烈争执。一个年轻人上前夺走了曾文丹手里的镰刀并大喊,“给我把棒子放地上,老实点。给你说,我记住你了,你要是再让我在这一片看见你,我就打断你的腿”。曾文丹并未示弱,她不仅没有放下玉米而且回话,“你敢吗?你来试试”(访谈资料20160917WDS)。事后,笔者与曾文丹谈及此事。
曾文丹:这人说话太不好听了,你看看他对待我们周围的社员就是坏。还敢说打断我的腿,他不让我来我还偏来呢。他想打仗啊,我不吃这一套。
笔者:这么说话确实不对。
曾文丹:是啊,他刚才要是跟我说一句,“大姐啊,你看我们种地的也不容易,一年忙忙乎乎地其实不挣钱,这玉米你要是拿了就拿着吧,回家喝糊糊去,也没几个钱,下次别来了啊”。他要是跟我说这个,你别说我再来这里拿棒子了,我当时就给他放下,我都不好意思拿走,谁有那个脸啊?我还得劝劝我们庄上的社员,“人家也是个好人,你们看我拿棒子让人家逮住了,人家让我回来了,还把棒子送给我。人家跟咱们一样,都有不容易啊”。我要说了,谁也没有这个脸再来拿。(访谈资料20160917WDS)
曾文丹假设的情况是乡土社会中受到广泛认可和信服的人情化处理方式,也是乡土社会中日常通行的交往之道。曾文丹说“人家也是个好人”,是基于她假设的去拿玉米被抓住后,农场经营者非但不打骂她还把玉米送给她,让她欠了一个人情。对于好人的行为,她的反应是还一个人情并站在农场的角度,不但要把玉米放下,还要回村里为农场树立正面形象。但农场的经营者没有采用她设想的逻辑,还说了不好听的话。这种看法和认识带回村庄后,很可能让兴民农场与周边村庄的矛盾加剧。除了应对措施,有些村民得知兴民农场只是私人经营后,也抱怨其所作所为不符合村庄规矩。
笔者:这个农场想了很多办法,玉米还是看不住。
于云飞:这是他不懂事,你要说他这是私人弄的,这就相当于庄园了。地主家也是庄园,原来地主还经常开仓放放粮食呢,柴火垛子放在外头,紧着大家随便烧。你说他,这么大,还不开仓放放粮食,这就不是个开明地主啊。他就是不想放粮食也行,用我们本地人种地啊,他一个不用。这就是不通人情、为不住人,还不如地主呢。
笔者:如果用本地人就没事了是吧?本地人这么多也用不过来啊?
于云飞:不是都用,关键要有这么个态度。原来有个别的乡镇的老板上咱们庄上开厂子,那人就不错。他没事净在庄上转悠,看见我们庄上一个光棍汉很可怜,就说“你来我厂里吧,给我看大门,包吃包住,一月给你二百块钱”。这个光棍汉刚去,第二天村里又有个光棍汉找上门了,说“我跟他情况一样啊,你怎么不叫我看大门啊?”这个老板当时就说,“你俩都来,不就多个人工资,多张嘴吃饭嘛,没事,养得起”。他在咱们庄上干了好几年,谁也不去找他事儿,他那厂子也不丢东西。
笔者:很有意思,为什么呢?
于云飞:大家伙都觉得他仗义啊,仁义、懂事,是个好人。你看他解决两个光棍汉吃饭,庄上都念他的好。(访谈资料20160824GYY)
同样是许庄村民,对待开厂老板和农场老板的态度却有如此大的反差,说明村民的行为与外来老板的所作所为以及他们对外来老板的判断有关。在于云飞看来,王辰林的形象类似于地主但表现不如开明地主,被认定为不明事理。开厂老板则因为雇用村内无人照管的光棍汉而被当地村民认定为好人。
一个人的“好与坏”和其表现出的“内与外”密不可分,村民视农场老板为“坏人”,与其本身表现出“外人”一面有关。当我们考察兴民农场不雇本地人的做法在村民心中的感受时,他们普遍表达了王辰林看不起本地人、也不把村民视为自己人的看法。谷庄村支书谷清山说,“都能看出来,王辰林也不想长待,赚点补贴就走的事,当然不用跟咱们庄上来往了。说白了,就没拿农民当自己人,也没觉得自己是当地人,就不想在我们这里长待下来”(访谈资料20160805YQZ)。
综上所述,兴民农场为解决玉米失窃而采用的应对措施不仅没能起到消弭偷窃的效果,反而在客观上制造并加剧了与周边村庄相互对立的紧张关系。不少村民将兴民农场视为乡土意义上的“坏人”,为他们偷窃玉米赋予了针对性反抗的意义。这是“正当的偷窃”背后的第三类观念。
六、结论与讨论
围绕兴民农场作物失窃这一经验现象,本文呈现了案例地农民偷窃行动背后的观念世界,以及区分集体与个人、自己人与外人、好人与坏人的观念结构如何影响他们的行动逻辑。这些观念结构平时潜隐于意识,貌似为权力和利益的理性计算压制,实际上却是支配个体行动的深层因素,因此,农民怎么说比研究者如何想更加重要。本文并非要总结提炼农民行为的普遍规律,而是期待通过对这样一个包含着各种复杂伦理关系并被行动者赋予多重意义的行动的理解,呈现社会行动意义的复杂性与微妙之处。本文的立场既非通过展示农民对自己观念的描述将农民污名化,也不是通过展现行为背后的道理单方面肯定农民,而是为了充分理解农民,呈现他们行为背后的准则或观念结构。
在兴民农场的作物失窃事件中,呈现了村民的三种观念结构。需要说明的是,在文中将观念分成三部分进行“切割式”叙述的做法仅仅是为了方便认识和理解农民,并不意味着三种观念独立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换言之,这些不同的观念是混合在村民脑海中的,我们不能将这些观念割裂开来,认为某些观念只属于特定村民,其他人持有另外的观念。但是文章中“集体”“外人”“坏人”的出场顺序,与这一事件的发展逻辑密切相关。首先,被建构的“集体”出场,这是此事件的发生机制。周边村民亲身经历了快速完成的土地流转,目睹了兴民农场的经营状况,产生了“公家的玉米可以拿”的想法。其次,被排斥的“外人”出场,这是此事件的扩大机制。在村民的观念中,“集体”逻辑之外还有内外有别的逻辑,村内舆论默许、支持和激励了对于“外人”的偷窃行为。最后,被惩罚的“坏人”出场,这是此事件的固化机制。兴民农场的强力回应在固化周边村民关于“集体”与“外人”观念的同时又增添了“坏人”的逻辑,致使行动开始出现对立的意味。三种观念的相互缠绕也是兴民农场玉米失窃事件难以解决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村庄中大量不偷玉米的村民虽然只是旁观者,却同样持有并认同实施偷窃的村民的观念与道理。换言之,本文呈现农民的观念结构并非表示一旦有此观念,所有农民都会据此行动,观念结构并非笼罩性的法则。我们想要强调的是,农民行动背后的道理是他们观念世界的重要内容。
建构“集体”、排斥“外人”、惩罚“坏人”是当地村民视角的叙事结构,“外人”和“坏人”也是兴民农场和当地村民给对方贴上的标签。一方面,城市与乡村、现代与传统、先进与落后之间的观念冲突和行为差异是此事件的具体困境。另一方面,行为对立的背后隐含着双方共享的观念结构和行动伦理。“公私”、内外和善恶的观念结构都是利益之外的伦理因素。以行动伦理的视角来分析,能够更清晰地呈现这些行动的内容和结构(周飞舟,2018)。按照“行动—伦—理”的顺序,我们发现农民面对外来者时首先会界定彼此的关系,然后再根据关系背后的原则与之相处。当他们在观念世界中无从判断外来者的位置时,会转而从个体经历或集体记忆中去找寻,我们也能够由此感受到宏观的农村社会变迁在农民身上留下的印记。之所以农民会将当下的土地流转与历史上的集体化联系起来、将私人经营与开明地主相互挂钩,都是因为他们在界定关系。确定了关系,背后的相处原则和相关期待也随之而来。我们能够发现农民认为“拿点集体的东西不犯什么大错”或者对待外人应该如何行事等行动之“理”的根源。这些支撑行动和关系的“理”并非来源于现实的理性计算,而是来源于历史和传统,这正是行动伦理的动态体现。
此外,行动伦理的动态性还体现为“伦”的开放性。兴民农场被周边村民视为“集体”“外人”与“坏人”,这种被界定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其可变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集体”“外人”“坏人”能够向它们相反的方向转化。借助一些条件,集体能够变成私人,外人也能变成自己人,坏人同样可以变成好人。另一方面,“集体”“外人”“坏人”背后的“公私”有别、内外有别、善恶有别的观念结构之间存在复杂而密切的关联,这正是“集体”“外人”“坏人”可以向相反方向转化的条件。其中的关联在于,第一,内外逻辑大于并包含“公私”逻辑,公家意义上的集体是外人,但外人的范围不止于公家。第二,内外逻辑统摄好坏逻辑。同样的许庄村民将开厂老板视为自己人而将农场老板视为外人,与两位老板行为中体现出的道德与正义密不可分。好与坏需要放置在内与外的关系中进行评价,背后的期待是一个人明伦知理、识得进退。好人并不一定都是自己人,却更容易引而近之,坏人也可能在关系上是自己人,却有可能推而远之。因此,三种观念结构并非割裂存在,而是紧密相连甚至相互转化。
总之,很难从一个普遍标准来对农民的行为做出道德评价,同样是偷窃,村民并非根据行为本身来判断对错,而是依据对象来定义是非。正如费孝通先生在《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中所言,在差序社会里,“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费孝通,2015:38)。从差序社会向上追溯,这些行动的标准则又根植于传统中国伦理本位的社会结构与传统儒家的人伦结构(梁漱溟,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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