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

又是女法官!0.8千克螺蛳判处俩月拘役+8000元罚款!

文/ELM

【一】

中国的大地上真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司法的奇幻故事。今年7月,民众荣幸地认识了善于给保险公司省钱的河南漯河市女法官王佳佳,在理赔金额上能给保险公司节流就一定会节流。此前已经成功地做了2年,终于在今年8月,因为3000元的金额差异,被堵死了生路的当事人在自家的车库里砍杀。

但是王佳佳的案例似乎并没有引起其他司法界同僚们的注意,其他法官还是惯例怎么判还是怎么判,把老百姓当成鱼肉,当成韭菜。

有王佳佳的“节流”,就有其他法官的“开源”,而且巧了,这次也是个女法官。

湖南长沙79岁的罗金利老汉,为了给到访的外孙解馋,拿着自制的简陋工具,下河准备捞点儿河鲜,结果被执法人员“当场拿获”。宣判日的法庭上,女法官杨宇(审判员)振振有词:被告人罗金利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2个月,罚款8000元。



此言一出,罗老汉的下巴都要被吓掉了:【几条泥鳅,几个螃蟹,一点水,几个螺蛳】,居然换来的是拘役2个月和8000元罚款!

不但如此,法官在宣判后还要穷追猛打,对罗老汉一阵输出,继续理直气壮地普法教育:


【如果你是单人单杆,就是用普通的不会对渔业资源进行一种灭绝性的或者是毁害性的伤害的渔具一般是允许的。像平常的地笼子,渔网就伤害性比较大的渔具,都是被禁用的。我们这边是零容忍,发现一例打击一例,不管你是出于何种理由,或是以何种原因或者说借口,然后来进行这个非法捕捞的行为,只要你是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来进行一个非法捕捞,……】

【二】

既然女法官说到“非法捕捞罪”,那就来看看,什么是非法捕捞罪:

《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的这个规定比较笼统,好在2022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针对此处,有一个司法解释: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逐条来看:

上文的(五)是兜底条款,不用看,看其他几条:
(一),需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罗老汉就0.8千克的河鲜,明显不符合;
(二),需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罗老汉的捕捞是在公开无防护水域进行,而且据他说乡亲们捕捞是常态,都在做,显然也不属于“有重要经济价值”,不符合;
(三)和(四)都是女法官提到的“禁渔区和禁渔期”,而且点明了罗老汉用了“地笼子”这种“禁用工具”,看来女法官根据的是这两条。

确实,湖南境内的主要流域都处于禁渔区和禁渔期之中,这在湖南省农业厅就“湘江禁渔”的通告中可以明确查到。——但是,在同一个通告中,湖南省农业厅也很清晰地界定了触发处罚的标准:禁止的是“生产性捕捞”


【根据……,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水域。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湖南农业厅的解释非常清楚:禁止的是生产性捕捞,而不是罗老汉这种偶发捕捞。什么是生产性捕捞?从上下文可见,是规模较大且带有交易行为的捕捞,罗老汉手里的0.8千克螺蛳,既不属于规模较大,也没有交易行为,怎么就算“非法捕捞罪”了?

——由此可见,湖南女法官杨宇有法不依,执法无据,要么是个看不懂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法盲,要么是个看不懂湖南省农业厅通告的文盲。法盲文盲都不可怕,可怕的是:法盲文盲成为法官,用手中的权力鱼肉百姓,割老百姓的韭菜。

【三】

在一般印象里,女性应该是比男性更有爱心才对,但为什么从河南漯河到湖南长沙,女法官都对当事人这么凶狠呢?河南女法官拦腰砍了当事人的索赔额,断了当事人的生路;湖南女法官狮子大开口,0.8千克的河鲜(而且还是带水的毛重)竟然要判处2个月的拘役和8000元罚款!

和河南女法官王佳佳一样,限于篇幅,这里不去深究湖南女法官杨宇到底是出于何种原因给罗老汉判了这样的“重刑”,不管是看罗老汉好欺负柿子捡软的捏,还是地方财政赤字太多亟待补充,但是结果是一样坏的:

法律不但要讲公正,讲事实讲逻辑,还要讲个“过罚相当”原则,小过惩戒,小罪轻判,大罪重判,这才是法律的公平所在。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具体要如何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否则,那就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乱世,民众就不会承认你的法律是公正的,下一步就是否定法律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法律都不存在了,政府又靠什么工具来治理社会?“我大清手里有枪”?

借用河南王佳佳法官的案例,参考南京王浩法官的名言,对湖南杨宇法官说一句:这次罗老汉没有过激行为,但如果哪天有当事人因为半斤八两的螺蛳泥鳅,抹了你的脖子,你会如何作想?因为如果不是你乱判胡判,人家怎么会砍死你?

【四】

顺便说一下,2023年,著名的江苏“铁链女案”开庭审判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在中国,你参与绑架拐卖了一个女性,虐待她,轮奸她,非法拘禁她,用锁链把她拴在岌岌可危漏风漏雨的棚子里,闹得全国上下满城风雨,就这样,你也只会被判9年。

而你去自己的村头小河里捞几条泥鳅几个螺蛳,这个你从小到大都很熟悉的动作,你会被判2个月。

这样一换算,中国的每个妇女大概相当于43.2千克的泥鳅或者螺蛳。如果按螺蛳10元/千克来算,那么中国的每个妇女在中国法律的眼里,就只值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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