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河南漯河市王佳佳法官被某案件当事人持刀杀害的新闻已经过去几天,但是不但没有平息舆论,反而被挖出来的坑越来越大,从法官、法院,再到水下深不见底的暗箱合作协议,足以瞥见中国当下被扭曲的法治之一角。
先看案件本身,这是河南漯河市法院自己发的感情充沛的通报:
其实,仅仅从这篇通报中,也已经能够判断出案件本身的蹊跷了,把关键词摘出来:
【2024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购于2021年,价格1800元)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某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党某某……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于8月7日18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2024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购于2021年,价格1800元)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某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党某某……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于8月7日18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二】
这几个蹊跷点在哪儿呢?
1,结合保险理赔简单重述案情:这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交通纠纷案件,双方协商不成,然后党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8000,而被告(肇事人+保险公司)赔偿意愿为12000元。正常的理解,最后的法院判罚额度应该在12000(被告意愿)到18000(原告意愿)之间,但是!王佳佳法官来了个骚操作:【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判罚额度比被告的赔付意愿还少3000元!这到底是为什么?法院是保险公司开的吗?王佳佳法官的逻辑是跟谁学的?
2,判罚理由【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所以不用给原告党某某赔钱!——这简直是荒唐,因为就在同一个通报里,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为什么党某某拒绝住院,因为他没钱,无法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这些无法入账且很有可能拿不到发票(“缺乏证据证明”也就得不到法院支持)的费用。作为一个收入极其不稳定的孤独老人,理性的选择就是能早出院就早出院,能不住院就不住院。
但是,他出院,当然不代表他的身体就已经恢复健康而不用再赔付。
3,伤势真的轻微吗?法院给出9000+元的判罚的依据之一是【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这种法院措辞具有极大的误导性,因为司法系统理解的“伤势轻微”和普通人理解的“伤势轻微”差异巨大。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和普通人心中的“伤得很重”、“伤得很轻”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这里不长篇大论,只说个例子:2022年的唐山打人案,把4个女孩子打成这个样子,也只是算“伤势轻微”:
4,就算原告党某某没有住院,法院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不予支持党某的索赔需求了吗?难道法院认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就在医院里就完全结束了?
那要问问作为女性的王佳佳法官:正常女性分娩,在医院里也就住个十来天,为什么产假要长达4个月?按照你自己的逻辑,出院的那一刻,就不应该再支持产假的需求了,何况还是4个月!
5,漯河法院通报说党某【党某某……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这和通报本身就是矛盾的。因为通报本身清清楚楚地写着:党某在交通事故后,(并没有躺在地上装死碰瓷),先是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才提起诉讼,这难道不是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问题?而后面判决下来之后,看看时间,7月23日判决下来,8月7日动手行凶,这相差了15天,半个月的时间发生了什么?党某有没有继续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问题?法院有没有什么答复?一个从事件开始就很讲道理的老汉,突然变成“杀人狂魔”,发生了什么?法治教育在哪里?
以上仅仅是根据漯河法院的通报本身就已经看得出来的疑点,而结合其他信息,就有更多的疑问:
6,从诉讼要求18000元到实际赔付9000元,少了9000元,9000元对一个孤独老人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孤独老人,未婚,没有子女,没有亲戚,他的“党”姓和年龄表明,他很有可能是出生于文革时期的孤儿,他甚至都因为医院的护工费开不出发票而选择提早出院,这么一个老人,9000元相当于他几年的养老钱,——然后就被王佳佳法官轻飘飘地断送了。
换你是党某,你的身体受伤所以干不了活儿,家里没钱所以生活无着,无亲无故所以得不到援助,这种情况下,你会不会万念俱灰鱼死网破?
【三】
中共的普法教育孜孜不倦地告诉老百姓:遇到事情要拿起法律武器,不要动不动就动粗动刀子。如今,老百姓真的拿起了法律武器,却发现,“法律”已经没了,那不就只剩下“武器”了?
南京有个王佳佳的本家法官,当年的一句名言在神州大地震耳欲聋:如果不是你撞的人,你为什么要去扶?
借用这个王姓法官的话:如果不是你乱判胡判,人家怎么会砍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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