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ELM
【一】
关于“湖南女法官0.8千克螺蛳案”,先简单重述一下案情:
湖南长沙79岁的罗金利老汉,为了给到访的外孙解馋,拿着自制的简陋工具(疑似当地所称的“地笼子”),下河捞点儿河鲜,结果被执法人员“当场拿获”。宣判日的法庭上,女法官杨宇(审判员)判词为:“被告人罗金利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2个月,罚款8000元。”
【二】
预料之中的,该案情也引起了很多议论,在回复中,比较有力的算是这个:
【0)女法官执法不公吗?女法官鄙视老汉吗?
1)每一条法律或法规,都是经过方方面面的专家,参照许许多多的案例制定的。虽然常常有执法人员的不公,但法律公正性,权威性,无可抗拒!
2)古今中外,法律作用就是:在犯罪的初期就得到应有的惩戒,以此告诫所有人。
3)历来严格执法的人,必然会收到社会各种舆论和各种道德的指责。但必须依法治国,人类历史上没有任何国家是依道德来治国的。
4)没有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就没有之后强大的秦国统一天下。难道能以车裂商君方式,来对待年轻严格执法的女法官吗?
5)走遍天下,中国的自然河流鱼类资源最匮乏。河南的自然资源,包括鱼类资源,又是全国最匮乏的。这种严惩是必须的,依法可循的。】
这个回复的核心出发点是:法律是审慎深思过的,必须得到彻底的执行,既然“有法可依”,那就必须“执法必严”。不能因为“老汉、螺蛳、泥鳅”等等似乎“危害甚小”或“情有可原”等其他因素予以法外开恩。
这个出发点,原则上是对的,既然有法可依,那就必须执法必严,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就得不到尊重。法律的严肃性是法治体系的重要基石,只有尊重了法律的严肃性,法治的基石才算巩固,才便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增进民众对法治的信任。
但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女法官的判决严重偏离了“过罚相当”原则(所施加的惩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匹配),严重背离了司法的严肃性,正如原文所说,本应是小过惩戒,小罪轻判,大罪重判,这才是法律的公平所在。否则,倘若如本案的结果这样,小罪大罚,轻罪重罚,那就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乱世,司法的严肃性何在?正当性何在?法治都不严肃,老百姓又怎么信任政府?政府又靠什么工具来治理社会?“我大清手里有枪”?
原文特意附加了江苏铁链女案,就是为了说明“过罚相当”原则。
【三】
为什么本案有严重的“过罚不当”行为?举另外几个案例就知道了:
2021年3月12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因为在禁渔区沅水流域使用其购买的4副渔具(地笼)捕鱼,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本案当事人仅拘役,无罚款。
2020年9月15日,王华(化名)在浏阳河禁渔区用三层刺网捕到一条鲫鱼、一条鳊鱼、一条黄骨鱼,一共900多克。12月16日判决结果:罚款263.2元,同时购买10厘米以上的鲢鱼、鳙鱼苗种各500尾,共计1000尾放流至湘江长沙段水域(估价约2000-3000元),并义务巡护渔业水域。——本案当事人无拘役,有罚款。
这几个案例的案情都差不多,一对比就发现了:罗老汉的判决结果既有拘役,也有罚款,而且罚款额度明显超出对照案例,属于明显的判决过重情形,也就是“过罚不当”。湖南女法官如果要证明自己判决合适,就有义务说明为什么前面的判例都判罚那么轻,为什么现在需要加大处罚力度。
如果按照女法官和不少网友的逻辑,要坚决“零容忍”,捞0.8千克鱼就8000元,这种小罪大罚的后果是什么呢?想想陈胜吴广的大泽乡起义:【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逃亡是死路一条,造反也是死路一条,那就造反了吧!什么罪都是重罚,法律的严肃性又在哪儿呢?
【四】
有些网友也想反驳,奈何反驳不到点儿上:
【0.8千克就是大陆秤的1斤三,故意写0.8让看上去好像很少,……
然后就是用那个“79岁”来煽情,……
“拘役两个月,缓刑2个月”就是守行为两个月没有被关,别说得好像要坐牢似的。 】
这三条所谓的“煽情”看得莫名其妙,0.8千克和79岁都是沿用的原来的新闻的措辞,哪儿来的故意煽情?
如果用“0.8千克”煽情,那如果我写成“800克”是不是更煽情?那个时候是不是这个版友又要来挑刺:为什么要故意用一个显得更小的计量单位?
“79岁”全文仅出现了一次,是在介绍罗某背景的时候。但版友一看到79岁就觉得我在煽情,这就搞错了,如果真要煽情的话,应该这么写:耄耋老人欲享天伦之乐却被法官无情打断!先要说年龄,然后要说虚弱,要说多病,要说老了,孤独了,夕阳了,为祖国贡献了一辈子了,快要入土了,享受不了天伦之乐了,——这才叫煽情。
这个网友的其他反驳都很难说得上是正常的逻辑,比如还有一个:
揣摩了半天,这网友应该是“非法捕捞”和“非法捕鱼”两个措辞的涵盖范围谁大谁小都没有分清楚,还以为“非法捕鱼”的范围比“非法捕捞”的范围更大。
【五】
当然,话说两头,原文的阐述有没有毛病?也有,毛病就在于:
所以,要较真的话,法庭可以完全不采信这个文件,而直接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了自制地笼子这样的违规渔具,就属于非法捕捞。那么,法庭就应该参考前述判例,确认“0.8千克螺蛳案”的判罚力度。那就是单纯的过罚不当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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