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

把林彪和“四人帮”分开来 才是历史正解

文/北京之春

文化大革命中有两大帮派: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基本上已是共识。文化大革命以后,官方一向是把林彪和“四人帮”拴在一起的,或者说是,把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 拴在一起,说到“迫害”,一定是“受林彪、‘四人帮’迫害”,说到“斗争”,一定是“和林彪、‘四人帮’作斗争”。1980年公审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 团,更是引起了一些人对此愤愤不平:怎么能把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绑在一起?林彪集团可是和江青集团作斗争的呀!下面的一些文字比较有代表性。

《邱会作回忆录》:

毛主席去世之后,邓小平、彭真有他们特别的政治目的,硬是人为地树起了一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这是根本违背历史事实的。从文化大革命以来,我们反对 江青一伙的祸国殃民是完全正确的。没有军队抵制江青一伙,就没有军队的稳定,没有军队介入文化大革命,江青一伙就要夺取更大的权力,这不是危言耸听。党的 十大,上海帮夺取了中央很大部分权力,不就是事实吗?但奇怪的是,毛主席去世后,对我们过去反江青一伙的历史事实不仅不承认,反而要把江青一伙同我们捆在 一起,实行公审,这连江青都不承认。他们硬要把林彪与江青绑在一起进行审判,实际上就是要审判毛主席的九大政治局,从而审判毛主席和毛主席的文化大革命。 从而把我们做了这些反毛主席“英雄们”的垫脚石,这就是我们党有史以来最大的冤案。

所以邱会作坚决反对“把林彪与江青绑在一起进行审判”。那么要不要“把林彪与江青分开来进行审判”?邱会作没有说。在说到“罗瑞卿案”的时候,《邱会作回忆录》说:

林彪阵营有一批能人,这是优于贺、罗阵营的,特别是林彪同毛主席的关系特别密切,这也是特别的优势。

所 谓的“林彪阵营”,不就是“林彪集团”么?只不过当时江青集团还没有崛起,所以邱会作把对立面说成是“贺、罗阵营”。当然,这其实是在瞎说,哪里有什么 “贺、罗阵营”?看看邱会作所说“我从一九五九年就是军委办公会议成员,天天和罗在一起办公,罗对我有拉也有打,但对我的工作支持还是多的”。看看吴法宪 所说“从一九五〇年我到北京以来,罗瑞卿真的对我一直不错,我们俩的关系很好,现在他挨批斗了,却要我来冲锋陷阵,提这个‘四条’,我实在是下不了这个决 心。”这像是存在“贺、罗阵营”的模样么?不过,“林彪集团”是确实存在的。《邱会作回忆录》中还有文字:

九大之后、黄、吴、李、邱都是中央政治局委员了,可以同桌共议了。关于林总、江青之间的问题,我们四人之间无话不说了,我们四个人的关系起了质的变化。黄 说:“过去有些事没有同你们说,有过去的情况。现在就会一切都同你们说的,毫无保留了。不仅如此,过去没有同你们说过的事,也会同你们说的,补上这一课。 因为事情都有一个发展过程,过去的事不同你们说清楚,就不能为你们了解今天。我们是一根绳子上的蚂蚱,出了什么事,我们一个也跑不了的。你们怕不怕?要是 怕也可以退出。”说完他自己笑了起来。

再来看看下面的效忠信。

这样的效忠信是不是表示“我们反对江青一伙的祸国殃民”?要问邱会作了。

邱会作的文字至少说明了“林彪集团”的存在。至于“江青集团”的存在,恐怕没有人会有异议。

所以问题是,要不要把“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分开来?

笔者是赞成把他们分开的。还别说,很多的老百姓也是把他们分开的。为了满足一些人的“林、江有别”的欲望,笔者收集了一些资料,看看当年老百姓是如何“区别对待”林彪和江青的。

大数据

有人信奉一种奇怪的逻辑:林彪和“四人帮”作斗争,“反对江青一伙的祸国殃民”;老百姓反对“四人帮”。言下之意,不大好意思直接说出口的是:林彪集团代表了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拥护林彪。

我们来看看当年的老百姓是怎么看待林彪和“四人帮”的,看看当时的民心。

文革以后,各地出版了很多的地方志。这些地方志多数还是沿袭了官方的一贯说法,把林、江两个集团捆在一起批判。不过,也有一些《地方志》把林彪和江青两个集团区别开来。我们来看看本人找到的几个信息。下面是《山东省司法志》中的文字。

各级法院认真查阅了“文化大革命”至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期间判处的全部现行反革命案和部分刑事案件16700起,查出三类案件1083起,其中纯属三类案件 的164起,非纯属三类案件的919起,属于反林彪的663起,反“四人帮”的326起,为邓小平鸣不平的94起,这些案件判处时间,1968年2月以前 (群审群判时期)85起,1968年2月至1973年6月(军管时期)807起,1973年7月(法院恢复后)197起。如莒县刘官庄公社吕庄大队傅春 绿,男,中农出身,28岁,高小毕业后于1966年5月应招到临沂矿务局莒县煤矿当合同工。为人忠厚耿直,工作一贯积极。文化革命开始后,有人动员他写大 字报打倒干部,他不写,说“不符合大方向”。1968年2月12日去北京,他把亲笔书写的题为《炮打江青小贱妃,火烧林彪狗奸宁(佞)》大字报放在天安门 东观礼台下地面上,被当场抓住,押回山东审理。临沂地区公安军管会于1968年5月9日以现行反革命判处付春禄死刑,立即执行,在上报复核期间,于 1970年1月12日在狱中死亡。根据中央(1976)23号文件精神,临沂中院报经地委和省院同意,为其平反昭雪,恢复名誉。

先说说其中有关傅春绿的文字。《山东省志大事记》也提到傅春绿,文字如下。

(1968 年)2月4日临沂矿务局莒县兰官庄煤矿青年工人傅春绿,书写《炮打江青,火烧林彪》的大字报。12日,亲自贴到北京天安门墙上。为此,被逮捕入狱,判处死 刑,1970年1月12日惨死在狱中,时年28岁。1978年9月3日,中共莒县县委召开大会,为傅春绿平反昭雪。

比 较《山东省志大事记》和《山东省志司法志》,说的都是傅春绿,但是,大字报的标题不同,贴(放)的地方也不同,一个是“北京天安门墙上”,一个是“天安门 东观礼台下地面上”。不过这些都是枝节问题,傅春绿的事件应该是没有疑问的。从标题上说,《山东省志司法志》更为可信。

《山东省志司法志》也有点说得不太清楚。1968年5月9日上报,1970年1月12日尚未批复,时间上有点过长。在当时,这样的案子会拖上一年半,不可思议。怎么回事?是否为笔误引起?不清楚。

《山 东省志司法志》中提到的三类案件为:反林彪,反“四人帮”,为邓小平鸣不平。总数为663+326+94=1083。那么有没有既反林彪又反“四人帮” 的?应该怎样归类?文字中紧接着提到的傅春绿就是既反林彪又反江青的。到底是把他归入“反林彪”还是“反‘四人帮’”呢?所以,对于数字的精确度笔者并不 完全相信,但是,笔者相信这些数字大致上应该不差的,可以以此为基础进行讨论。除了《山东省司法志》以外,其他也有一些地方志把林彪和“四人帮“分开来。 下面是笔者收集到的。

《济南法院志》(453页):

复 查组首先复查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同志遭诬陷而鸣不平而判刑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复查“三类”案件106件,其中:市中级法院判处30 件,区县法院判处76件;案件中因反对林彪被判刑56件,反对“四人帮”被判刑48件,为邓小平鸣不平被判2件。经复查,维持原判27件,减轻刑罚22 件,免予刑事处分4件,宣告无罪53件。

枣庄市志:

(二 审刑事案件)从1977年3月开始至1979年,全市法院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被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三类案件”进行了复 查。全市共清查出3件4人,并作了改判无罪处理。对全市判处的488件反革命案件逐件审查,查出“三类案件”31件34人,其中纯属“三类案件”的8件9 人,非纯属“三类案件”的23件25人;反对林彪的17件19人,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13件14人,为邓小平同志被诬陷鸣不平的1件1人。对排查出来的 “三类案件”实事求是地进行了处理。其中宣告无罪的23件26人,改变性质和减刑的6件6人,维持原判的2件2人。

延安地区志审判志:

“文 化大革命”中处理的案件不少是事实不清,真假不分。各地在办案中,首先注意弄清事实真相:一是查阅原处理案卷,弄清原定案事实根据;二是内查外调,核定原 定案事实有无出入;三是分析研究,确定可靠证据。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各地坚决依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罪与非罪的 界限,把出于反革命目的、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同因一时一事不满而说错话、办错事的人区别开来;把政治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区别开来;把刑事犯罪 同一般违法乱纪行为区别开来,慎重处理每个案件,基本做到全错的全平反,不留尾巴;部分错的部分平反,不错的不平反。从1978年10月份开始,至 1979年底,共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各类案件4515件5372人,占全区“文化大革命”中判处案件总数4543件5419人的99.3%。复查 反革命案704件923人,复查纠正的情况:宣告无罪482人,免予刑事处分71人,减轻刑罚83人,维持原判156件287人,宣告无罪和部分改判的占 复查案件的78%;在反革命案件中,有“三类案件”55件(其中反对林彪的22件,反对“四人帮”的28件,为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的5件),这些案件中有 纯属的10件,主罪12件,兼有的33件。经复查宣告无罪45件,占82%,免予刑事处分5件,减轻刑罚2件,占12%,改变定性,刑期不变的3件,占 6%。

《安徽法院志》:

据 各地市不完全统计,到1978年1月底止,全省清查出上述“三类案件”173件,173人,其中为邓小平鸣不平而被判刑的90件,90人,反对“四人帮” 的45件45人,反对林彪的38件、38人。已复查处理81件,其中宣告无罪的42件,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3件,减轻刑罚的26件,维持原判的10件。为 解决当时复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共安徽省委于1978年3月专门召开了各地、市、县委分管“揭批查”运动的书记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冤错案件 平反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各地党委遵照执行。之后,省委直接抓了中共县赵楼大队支部书记王瑞英和巢湖维尼纶厂青年工人房文淮等冤案的平反工作,并在《安 徽日报》上公开报道,有力地推动了复查反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同年8月贯彻全国第八次和全省第十五次司法工作会议以后,各级法院都把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作为 联系实际揭批林彪、“四人帮”,肃清流和影响的重要内容,加快了工作进度。到年底,全省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8357件,其中宣告无罪的1202件,改判免 予刑事处分和减轻刑罚的1031件,改判面为26.7%。在复查的案件中,“三类案件”591件,平反纠正了450件,占76.1%;“恶攻”案件 1064件,平反纠正546件,占51.3%.

《金华法院志》:

至1979 年全地区查阅了1966年至1976年案件5521件,5673人。查出需要复查的1422件,其中因反对林彪而被判刑的93件,因反对“四人帮”(王洪 文,江青,张春桥,姚文元)而被判刑的51件,因替邓小平同志蒙受冤屈而鸣不平遭判刑的15件,因所谓“恶毒攻击文化大革命”而被判刑的338件,其他反 革命案件168件,其他刑事罪案757件。复查办结323件,其中维持原判49件,改判101件,宣布无罪平反的93人。另外减刑5人,免刑3人。冤案 54人错案43人,明显是三类案件,因尚在复查,当时被告人仍继续关押的5人。

下面把这些数据列一个表:

比较有趣的是《绵阳市审判志》,没有分类,但是突出了“林”。文字如下(195页)。

经过艰苦努力对“三类案件”清理复查结果,纯属反对林彪、江青案件的4件均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有其他罪为主,因涉林判刑过重改判16件;在法律文书上有涉“林”事实,但不影响主要罪行只作修改判词的154件;纯属为邓小平同志鸣不平而判刑的8件均全部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从以上数据来看,《安徽法院志》和《延安地区志审判志》上反对林彪的比反对“四人帮”的少,其余的几个地方志都是反林彪的远多于反“四人帮”的。这里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第一、反对林彪的发 生在1966年至1971年,五年之间,反对“四人帮”的发生在1966年至1976年,十年之间。而且,反“四人帮”的很多发生在1974-1976 年,特别是“天安门事件”期间。《安徽法院志》很有代表性:“其中为邓小平鸣不平而被判刑的90件,90人,反对‘四人帮’的45件,45人,反对林彪的 38件、38人。”“为邓小平鸣不平”,明显的就是发生在天安门事件期间。因此,可以说,在1966-1971年期间,在林彪与“四人帮”共存的文革前 期,在中国最黑暗的时期,在历史上、世界上最恶的恶法——“公安六条”肆虐横行的时候,在二当家发出了“全党共诛之,全国共讨之”的屠异令的时候,思想 犯、言论犯、反革命犯,主要的就是反林彪。即使是既反林彪也反“四人帮”的,基本上也是以反林彪为主。

当 然,分析起来,还有其他的一些特点。一是刑罚的酷烈程度不同,文革前期反对林彪的,死刑、重刑屡见不鲜,文革后期反对“四人帮”的,鲜有死刑。另一个特点 是,反对林彪的基本上都是散兵游勇,各自为战,星星之火,虽然也有一些小的团伙,而反对“四人帮”的,多在天安门事件期间,多有群聚的性质。正因为刑罚的 酷烈程度不同,文革早期的反抗,很多是以匿名的形式,很多是匿名信;文革后期,很多是公开的大字报。文革早期反对“四人帮”也有。其原因大致如下:从历史 上看,张春桥历史不清,江青历史很丑,姚文元“出身不好”(姚蓬子之子)。从现实中看,江青在文革中颐指气使,干了不少坏事,上海市反对张春桥的人不少, 姚文元则是因为他作为“金棍子”,发表《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评“三家村”——〈燕山夜话〉〈三家村札记〉的反动本质》等。而反对林彪的,基本上 就是针对其言论。

鲁迅说:

所以中国一向就少有失败的英雄,少有韧性的反抗,少有敢单身鏖战的武人,少有敢抚哭叛徒的吊客;见胜兆则纷纷聚集,见败兆则纷纷逃亡。

其实,文革早期的英烈们,正是历史上这类“少有”的人。

下面再具体分析一下《山东省志司法志》中的数字。

属于反林彪的663起,反“四人帮”的326起,为邓小平鸣不平的94起,这些案件判处时间,1968年2月以前(群审群判时期)85起,1968年2月至1973年6月(军管时期)807起,1973年7月(法院恢复后)197起。

可以看到,1973年以后的197起,基本上都是反对“四人帮”和为邓小平鸣不平的。作一个算式,663 +326+94=1093,85+807+197=1089.数字大致相合。从文革开始到1973年6月,85+807-663=229.也就是说,即使 这229件案件全部发生在文革开始到1971年,而且全部是反江青的。也只占反对林彪的三分之一。老百姓对林彪是什么态度还不清楚么?当然,数字不是很精 确,有很多案件是交叉的,傅春绿就是既反林彪又反江青的,但反林彪的多于反江青的案件大致上不错。

比 较林彪和“四人帮”,林彪可是在“公安六条”上明令不准“攻击”的,“四人帮”则是需要将“攻击”罪“推而广之”的。可是,人们还是挺身而出,反林彪多于 反“四人帮”的,这还不够反映中国的民心吗?说当年有成千上万的人反对林彪,是说得少了,如果说,当年有成万上十万的人反对林彪,恐怕还是少的,这还不够 反映中国的民心吗?

文 革中打击“现行反革命”,有两件大事,一是中央发布“公安六条”,二是中央号召开展“一打三反”运动。“公安六条”,其全称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 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于1967年1月13日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名义出台,并布告全国。其中部分内容,尤其是臭名昭著的第二 条,如下:

无 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思想挂帅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它把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形势大好。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 实行人民群众的大民主。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须适应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保障人民 的民主权利,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的正常进行,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为此,特规定:

(一)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

1979年2月17日,由公安部建议并经党中央批准,宣告将“公安六条”撤销。

“一 打三反”运动,是1970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认为当时的国际和国内形势是:“苏修正在加紧勾结美帝,阴谋对我 国发动侵略战争;国内的反革命分子也乘机蠢动,遥相呼应,这是当前阶级斗争中值得注意的新动向。”因此,要求全党:“放手发动群众,打一场人民战争,掀起 一个大检举、大揭发、大批判、大清理的高潮。”2月5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和《关于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根据上述指 示和通知,在全国开展的“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的活动,简称“一打三反”。

这场运动的重点是“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

“一 打三反”中一共有多少人受害?一个数字是28.48万名,这是在十个月中产生的数字。“据统计,1970年2─11月的短短10个月间,全国共抓捕了‘反 革命分子’等28.48万名。”(《中国国情总览》,山西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49页);这一数字也为王年一先生所引用:“1970年2月至11 月共十个月挖出了‘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184万多名,捕了28.48万多名,杀了数以千计的人。”(《大动乱的年代》,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8年,第337页)。

198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报告说,文革中全国经过法律手续错误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共十七万五千多个、十八万四千余人,已全部得到了平反或改正。

我们姑且承认这28.48的数字是正确的。这中间,有多少人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恐怕永远是个谜了。

大 致上可以说,从文革开始到1971年“九一三”事件爆发,因反对林彪而被判被囚的,应该有六位数。如果加上有暴露而未被判刑的,教育释放的,以及未曾被发 现、被处理的,有腹诽的,在六位数后再加上一个零差不多。笔者就在1968年写下了批判林彪的文章,日日提心吊胆,幸未成为孤魂。

现在有些人反对当局把林彪和“四人帮”绑在一起。笔者以为,这是林彪在借“四人帮”的光。其实,从民间的角度看,林彪集团的恶行远比“四人帮”多,民间反对林彪的也远比反对“四人帮”的为多。

一些大案

上面是从大数据来分析,下面我们看几个民间反林彪的个例。笔者所见,主要有两方面,一类是从理论上进行批判,一类是口头上进行斥责。

下面说说当年的几个比较有名的案件。

南京的查全华案

查 全华、王家庆、柯德运、李家骧、马如奎等(均为南京市工人、社员或插队知青)在一九六八年底前后,常在一起议论我党历史上和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问题,当时 认为“反革命两面派大野心家林彪、全面地篡夺了党权、军权、政权”,于1969年12月15日,以反革命罪分别判处,查全华被判死刑,其余多人被判有期徒 刑、管制不等。2月12日,陈卓然、苏小彬(南京市插队知青)用剪刀剪下报纸上的字,拼合成六十多条标语,贴到南京市的主要街道上。标语的主要内容有: “查全华烈士永垂不朽!”“打倒林彪!”“打倒江青!”等。陈卓然被判死刑,多人被判。

福建的陈寿图案

《福 建省志大事记》、《福建省志审判志》、《福建省志公安志》、《福清市志》、《为真理而献身 记模范共产党员陈寿图烈士》、《福建英烈传略 下》、《八闽英模》、《福唐清风》、《中国共产党福清历史 第2卷 1949.8-1978.12》、《山庄随笔》、《福州革命列士传略》、《福建革命烈士传 12 社会主义时期之三》、《划破夜幕的陨星》、《文革英烈》《文革中公民异议文献档案汇编》均有记载。

陈寿图(时为福建省福清县城头公社党委委员、城头公社公安特派员)直斥“林彪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靠奉承拍马,骗取毛主席的信任,培养为接班人。他在中央搞宗派主义,夺取中央党政军三大权”、“林彪这样搞政变,是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给党在政治上、组织上、经济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他是个人野心家”。1970年2月27日,县人民保卫组以“现行反革命”罪名判处陈寿图死刑,立即执行。1979年3月,县人民法院改判宣告无罪。同年4月3日,中共福清县委召开全县万人平反昭雪大会。1980年1月追认为烈士。

北京的舒赛(王藕)案

《湖 北省志人物(上)》《荆州地区志》、《江陵县志》、《烈女传 第一个贴林彪大字报的人》、《历史的错位》、、《共和国洗冤录》、《共和国珍闻》,《中国现代冤狱纪实》,《长江中游传奇人物选》、《往事钩沉 重大冤案实录》、《中国现代名人珍闻轶事》、《湖北省志人物志稿》、《铁流 第34集》,《人物辞典 下 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吉林党史人物 第9卷》、《江陵文史资料 第4辑》、《云梦文史资料 第2辑》、《热血壮歌 第1辑》、《孝感文史资料 第2辑 抗战专辑》、《安陆近现代人物传》、《中共襄阳人物》《文革英烈》《红墙见证录—共和国风云人物留给后世的真相》、《楚魂 (江陵党史通讯-舒赛纪念专辑)》均有记载。

生 于1917年。1938年入党,次年担任当时鄂豫抗日根据地中心地带京(山)安(陆)县巡店区首任党委书记,不久又担任了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代部长。44 年任中共襄南中心县委社会部长兼襄南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长,成为中共领导的革命政权中第一位女公安局长,解放后在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和中南民委任副处 长,定行政13级。后遭诬陷。由于她揭露党内不正之风,57年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只发生活费,成了无业妇女。

1966年10月27日,舒赛(王藕)写 出六张同样内容大字报,题为《揪出在毛主席身边的赫鲁晓夫式的人物》,张贴到王府井大街一带。由于她的大字报不醒目,很快就被别人的大字报覆盖了。 1966年12月2日到3日上午,49岁的舒赛骑着自行车,顶着刺骨的寒风,带着18份大字报《誓死揪出在毛主席身边的真正的资产阶级阴谋分子》,先后在 王府井百货大楼、北京市委、府右街、西单菜市场、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宿舍、石景山钢铁厂、颐和园门口、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门口、西直门里、国务院接待室、 东四人民市场门口、北京火车站和景山后街军委宿舍西楼等十八处重要地点张贴。1966年12月7日傍晚被捕。被捕时高喊:“打倒林彪!”1969年10 月,她被押解到山西临汾第三监狱。1971年5月,舒赛(王藕)因患肺结核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瘐死狱中,年仅54岁。

“九 一三”后,舒赛的亲属(下称亲属)多次要求北京市公安局为舒赛平反。直到1972年12月24日,第六大队(原预审处)才向市局军管会送了一份《关于对案 犯王藕定性意见的报告》(72)京公军六407号。此《报告》仅提出对舒赛作一个无罪结论,并非彻底的政治平反。但当时受“四人帮”所控制的公安局军管 会,却迟迟不予批复。

随后,六大队再次向市局申报,并附上主要物证——大字报原件。军管会负责人之一刘进才在此件上批示:

“请 杨、胡、程、张代表阅考虑:我粗料(略)的看了一下这张大字报,很明显是向林贼的,看不出有攻击毛主席和党的意思。在历史条件下,攻击林彪应该抓起来审 查,也应定性判刑。但今天林贼已被揪出来,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敌人,再不定罪(案)欠妥。不定罪(案)就意为(谓)有罪。我仍坚持个人意见,应定该人无罪, 或不定罪,请考虑。”

而军管会主要负责人则以“再慎重审查”“审查一下有无反无产阶级司令部的因素和动机”为由,将报告打回。直至1976年“四人帮”倒台之前,此案竟然纹丝未动。

1977年11月9日,公安局预审处在亲属的要求下,再度上报一份《对王藕定性意见的报告》(77)京公预字137号。报告提出:“对王藕给林彪贴大字报问题应予平反,恢复政治名誉。并将结论通知王的亲属及其所在单位。”

1978年3月初,亲属收到北京市公安局3月2日发出的、仅盖有“北京市公安局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的结论通知书,内称:

王藕因张贴反对林彪的大字报,于1967年4月11日,经前北京市公安局军管会逮捕,1971年5月24日病死狱中。

经复查:王藕于1966年12月,先后在北京王府井大街等地张贴了十八张题为《揪出在毛主席身边的真正的资产阶级阴谋分子》的大字报,内容完全是针对林彪的。据此决定:对其恢复政治名誉。特将此结论通知你(同时亦通知你的单位组织)。

1987 年2月2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八宝山革命公墓,为舒赛(王藕)举行了“骨灰”安放仪式。亲属为亲人选购了一个楠木镂雕骨灰盒,正面镶嵌上一张舒赛生 前头像,上檐镌刻“优秀共产党员舒赛同志永垂不朽!1917年9月15日生于湖北江陵——1971年5月24日故于山西隰县”;左右镌刻“为党为人民无畏 无惧忠心耿耿,斗敌斗歪风有胆有识铁骨铮铮”;下檐镌刻舒赛主要亲属的姓名。骨灰盒内没有骨灰,装的是舒赛生前特意留下的一缕青丝。

于同年7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为舒赛(王藕)反林彪一案彻底平反,作出《对王藕案复查结论决定书》,全文如下:

对王藕案复查结论决定书

王 藕,又名舒赛,原名祝成龙,女,一九一七年生,湖北江陵人,一九三八年入党。捕前无业(原为中央建筑工程部人事司处长,行政十三级),住本市东城区大佛寺 东街旁门五号。王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七日被拘留审查,经前市局军管会批准,于一九六七年四月十一日以“反革命罪”宣布逮捕。一九六九年十月转移至山西省临 汾第三监狱,一九七○年四月转押于山西省隰县公安局看守所,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在隰县狱中去世。

经 复查,“文化大革命”中,王藕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初,在清华、北大校园内、王府井大街等处张贴了十八张题为《誓死揪出在毛主席身边的真正的资产阶级阴谋分 子》的大字报,指出林彪“一贯奸巧的”“招降纳叛,残害忠良,妄图篡党变天”“祸害广大工农兵人民”。内容完全是针对卖国贼林彪的。王被拘捕后冤狱四年半 中,始终坚持反林彪的观点,蒙受过辱骂、戴脚镣手铐等体罚虐待。王藕同志被迫害致死逝世时未通知其亲属,即行就地掩埋,致使遗骨未存。

决定如下:

1、将王藕同志以“反革命罪”拘留逮捕,关押四年半之久,是完全错误的,以致王藕同志被迫害致死,纯属冤案。撤销原以“反革命罪”的立案,予以彻底平反昭雪,恢复政治名誉,消除影响;

2、撤销我局于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对王藕案的原复查结论;

3、按规定对王藕同志的卷宗材料进行清理,将王藕被捕时所查抄的现存日记、手稿、自传、信件等材料退还其亲属;

4、此复查决定书发还王原单位城乡环境保护部、王原住地派出所、王的亲属及其亲属所在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王容芬这样描述山西监狱中的舒赛:

每到“七一”,她就换上一身崭新的蓝制服,头戴蓝帽子,乘出牢房打水的时候高喊:“今天是七月一日,是伟大光荣的中国共产党的生日,我要高呼: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打打叛徒、卖国贼、野心家林彪!”

安徽石仁祥案

石 仁祥(1942~1970),《安徽省志大事记》、《安徽省志人物志》、《安徽法院志》、《安徽省志司法志》、《安徽省志公安志》、《巢湖地区志》、《和 县志》、《党和人民的好儿女》、《失踪者的足迹》、《丰碑 中国共产党八十年奋斗与辉煌 安徽卷》、《天地翻覆》、《文革英烈》、《“梦魇”系列冤案卷 八载秦城梦》、《和县人物,和县文史资料6》均有记载。

安 徽省和县濮集乡王塘行政村人。1959年从安徽省和县师范学校毕业,曾担任小学教师、区宣传干事、文教委员。后参军,任新兵班长、工程兵实验员。1968 年4月退伍回和县,安排在水利局工作。回老家后,他一连写了两天三夜,刻印好《致中共中央的一封信——关于林彪问题的汇报》,在信中列举了林彪28条 罪状,他在信的末尾写上自己的真实姓名“革命战士石仁祥”。他特别选择毛泽东诞辰这天,将这篇声讨林彪的檄文分别寄给党中央、毛主席、周总理、和县县委书 记马健、巢湖军分区第二政治委员熊玉坤、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李德生、南京军区司令员许世友、南京部队空军政委江腾蛟及武汉、济南等军区负责人。

后来的报道摘选了信中的部分内容。石 仁祥在信中列举了林彪28条罪状,指出:“林彪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而是打着红旗反红旗,耍弄反革命两面派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他口是心非地妄图逐步推行 资产阶级的反动军事路线,阴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反对毛泽东思想。”“林彪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而是反革命修正主义者,对人 民危害太大。坚决打倒林彪!”并指出林彪“五一八”讲话是“反革命白皮书”。

据当时的办案人员回忆,寄出的信件,江腾蛟将石仁祥的信件转给时任中共中央军委委员的吴法宪,吴法宪在信件上批示:“死硬的反革命,严惩!”1969年1月8日石仁祥被捕。1970年7月12日被处死。

“九 一三”事件以后,1972年,《安徽日报》和安徽省团省委极力为石仁祥鸣不平,要求为其平反。在石仁祥的亲属和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下,“四人帮”在安徽的 代理人不得不同意组织复查组,对冤案进行复查。经过几个月的复查,尽管澄清了基本事实,但“四人帮”的代理人在省委常委会上仍坚持这样的论调:“他反对林 彪,不是站在马列主义立场上……当时林彪问题未出来,他还是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并且说“我们维持原处理不变”。更有人抛出这样的话语:石仁祥“是以反 林彪为主反无产阶级司令部”,是出于“个人恩怨,政治押宝”等等,叫嚣“不予平反”。

石 仁祥的冤案激怒了全省广大人民群众。1974年批林批孔运动中,许多群众挺身而出,走访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在合肥街头上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公布案件的真 相,宣扬了石仁祥同志的英雄事迹,揭露了“四人帮”在安徽的代理人亲自批准杀害石仁祥、拒不为烈士平反的罪行,并在会议上同他们展开面对面的斗争。在这种 强大的压力下,他们才被迫重新复查这一冤案,于同年12月28日发出《关于石仁祥同志平反的通知》。但他们仍然掩盖事实真相,给石仁祥留了“尾巴”,不予 彻底平反。

1978 年11月24日,中共安徽省委在合肥市召开万人大会,省军区的一位副司令宣读省委42号文件,即“关于为反林彪战士石仁祥同志彻底平反昭雪的决定”,为石 仁祥彻底平反昭雪,并追认他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革命烈士;凡受石仁祥案件株连的人员一律平反,恢复名誉。1979年7月12日,中共和县县委和县革委会在 西梁山山顶,为石仁祥兴建了烈士墓,并举行了庄严隆重的骨灰安放仪式。

下面是1974年的有关文件。

空军党委给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报告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

五月八日收到南空党委大字报汇编第二号、司政后十三个单位,100多人,29张大字报、集中揭发吴法宪一伙杀害反林彪战士石仁祥,其中还涉及到李德生同志,并强烈要求彻底查清平反,收到这个报告后,我们已责成南空党委调查,报告空军党委。选编了六张大字报报上。

中共空军党委

1974、5、13

江青同志批示:

洪文同志:建议责成南京军区彻查、平反,对有关罪犯按党纪国法论处。

请酌

江青

1974、5、18

河北王怀静(敬)案(很多文献都是“王怀静”,《河北省志》是“王怀敬”)

《玉田县志》、《河北省志审判志》、《玉田古今名人录》、《中国现代冤狱纪实》、《文革英烈》均有记载。《河北省志·审判志》中文字如下:

此案发生在1970年。

王怀敬,男,汉族,时年26岁,初中文化,共青团员,河北省玉田县王生甫村人。1965年3月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1968年3月退役回原籍。

1970 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70)公侦反65号函将王怀敬写给党中央的信转给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函称:署名“王怀敬”的“反革命分子……反动透 顶,疯狂至极,责令“列为大案,尽速侦破严处”。河北省公法军管会于1970年2月11日以冀公军侦字(70)第90号函告唐山地区公法军管会,该会于同 月16日夜电告玉田县公法军管会侦破。玉田县公法军管会于1970年2月23日拘留了王怀敬。玉田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于1970年2月25日审理后判 处王怀敬死刑,立即执行。同日,玉田县革命委员会同意判处王怀敬死刑,立即执行。1970年3月3日唐山地区革命委员会研究认为:“该犯思想极为反动,于 1970年1月,向党中央投寄反革命信件,恶毒攻击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实属反动透顶,罪恶累累,民愤极大。当王犯之反革命罪行被揭露后仍负隅顽抗,坚持 反革命立场,拒不认罪,反动气焰极为嚣张,我们意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然后送省审批。1970年3月8日,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以(70)刑复字第133号 批复唐山地区革命委员会“同意判处现行反革命犯王杯敬死刑,立即执行。希执行后函告。”1970年3月20日玉田县公法军管会制作了判处王杯敬死刑的法律 文书。全文如下:

最高指示

不管什么地方出现反革命分子捣乱,就应当坚决消灭他。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玉田县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刑事判决书

(70)军刑字第13号

现行反革命犯王怀敬,男,现年26岁,玉田县陈家甫公社王生甫大队人。

王 犯自幼即养成一种专横习气。成年后,思想极端反动,1965年曾因多次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受过批判教育,该犯不但不低头认罪,反而变本加厉地进行反革命活 动,1969年7月以来,除在群众中公开散布反动言论外,还明目张胆地三次向党中央投寄长达数万言的反革命信件。咬牙切齿地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其内容之 反动,语言之恶毒,已达登峰造极之地步,更为严重的是,该犯被拘捕后,仍坚持反革命立场,继续负隅顽抗,狂妄至极,实属罪大恶极,不堪改造的现行反革命分 子。

为了保卫党中央,保卫无产阶级司令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党的政策和广大革命群众的要求,经报请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依法判处王犯死刑立即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玉田县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章)

1970年3月20日

1970年3月23日上午,玉田县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将王怀敬提出监狱,验明正身,随即赴公判会场,进行宣判,当日11时将王押赴刑场(海子村后),执行了枪决。

1971 年9月13日林彪叛国出逃的反革命事件发生后,群众反映王怀敬被判处死刑是因为给党中央写信批判林彪,此案应当复查纠正。1973年8月唐山地委责成唐山 地区公法机关进行了全面复查。经查;王怀敬1970年1月2日的信是写给毛主席的。信的主要内容是:反对林彪提倡的“一帮一,一对红”,信中写道:“一帮 一,一对红活动......的要害,不是两个相对,而是两个绝对的产物”,“以我们实际体会,我反对林彪的一对红,拥护毛主席的开展谈心活动”。批判林彪 提出的“三十个字学习方针”。信中写道:“带着问题学,活学活用,本身就是反对毛主席的革命理论......企图叫人们走马观花看,他反对人们详细地串通 学习...他们学习方法和思想方法,纯粹是主观主义的形而上学唯心论者,完全违反了毛主席所倡导的马列主义革命学风”中还说:“目前,林彪修正主义出现不 是个小问题了,是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世界革命运动前途的问题了,不能等闲视之,在政治、思想、理论上肃清林彪流毒之必要,已经是时候了。”原信的后半 部分,比较紊乱,用拆字批判的,涉及内容主要是“四组一队”、“三三制”、“三种打法”等。但矛头都是批判林彪的。

复查后,中共玉田县委、唐山地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和河北省委政法领导小组及中共河北省委一致的意见是,原定王怀敬为现行反革命并判处死判,属于错定错判,应对此案彻底平反,宣告王怀敬无罪,恢复其政治名誉。

1975年11月16日,玉田县革命委员会以玉革(1975)58号作出《关于王怀敬案件平反的决定》,与此同时,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宣告王怀敬无罪的刑事裁定,并撤销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玉田县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70)军刑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海南官明华案

海南的官明华也是一个大案。《海南省志审判志》、《白沙县志》、《中华青年英烈辞典》、《党和人民的好儿女》、《历史的代价文革死亡档案》、《文革英烈》均有提及。下面文字取自《海南省志审判志》426页。

五、相关案例(官明华“现行反革命”纠正案)

官 明华,又名官美容,女,原籍广东省始兴县人。家庭出身地主,中专文化,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八团医生。1968年至1970年间, 由于受林彪的“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的极“左”思潮影响,原兵团四师八团领导齐尚华,对官的丈夫单达昆(原兵团四师八团汽车司机)老账新算,大搞逼供。官 明华深为不满,加上又被白沙县保卫组怀疑与雷玉蝉特务案(已查明属假案)有关联,1969年1月被八团领导齐尚华以革命委员会的名义隔离审查。审查中,有 人设下圈套,使她喊出“打倒齐尚华”的口号。齐便利用职权,组织专案组对她审查。因找不到确凿的材料,便采取逼供的手段,把她定为“现行反革命罪”。 1971年3月1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1971)刑字第25号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官明华死刑,执行枪决。

当时认定官明华的犯罪事实主要是:

1.猖狂恶毒地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攻击林副主席、攻击党的“九大”光辉文献、为刘少奇翻案;

2.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向子女灌输反革命思想;

3.长期隐瞒反革命亲属罪恶历史,公开为地主阶级鸣冤叫屈。

案经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审理认定的具体事实是:

1. 关于猖狂恶毒地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攻击林副主席、攻击党的“九大”光辉文献、为刘少奇翻案问题。所谓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问题,原材料认定:一是官明 华说毛主席委托的人不一定都是好的,其理由是刘少奇当国家主席就是毛主席委托的。二是否定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这是审问人审问她时,提到毛主席在 1966年说过刘少奇是窃取党的名义的大党阀时,官明华说毛主席这句话不对,不是真理。并说这句话给林彪这个修正主义分子钻了空子,所以林彪在“九大”的 报告中就利用“刘少奇窃取领导权”来攻击刘少奇。三是1970年6月15日分析了林彪的政治报告,说这篇报告是打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旗帜, 进行反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一篇毒草。林彪是埋藏在毛主席身边的一个赫鲁晓夫式的野心家和阴谋家。一旦让他接班,中国必将变成修正主义国 家,人民就会遭殃。因此,她要捍卫毛主席、捍卫毛泽东思想,要打倒林彪,把林彪拉下马,使社会主义祖国永不变色。根据群众反映,在“文化大革命”前,官学 习毛主席著作是努力的,在她1969年至1970年写的8本手记中,共摘录毛主席语录180多段,写了223篇日记和学习心得,计有10多万字,其中洋溢 着对毛主席、共产党无限热爱的思想感情。因此复查认定官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为刘少奇翻案的罪名,应予否定;攻击林彪和“九大”文献则属实。

2.关于恶毒攻击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问题。(略)

3.关于长期隐瞒反革命亲属罪恶历史,公开为地主阶级鸣冤叫屈问题。(略)

据 此,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央(1976)23号文件和公安部(1977)34号文件中“凡是纯属反对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的案件, 一律彻底平反”的要求,做出判决:官明华因反对林彪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属于冤案,应彻底平反昭雪,并做好善后工作。对于制造此案的主要 人员,应追究责任。1979年1月11日,中共广东省委为官明华平反昭雪,批准其为革命烈士。

报告文学《昭雪之后》(李士非,朱逸辉,罗德祯,原载《花城》,曾在《南方日报》连载)披露了官明华的一些日记:

一九七〇年六月十五日

林 彪利用毛主席的亲密战友、接班人这个崇高的称号,掩盖他反对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在中国搞和平演变,复辟资本主义的阴谋活动。现在我就按他讲的,谁反 对毛主席,谁反对毛泽东思想,就全党共讨之,全国共诛之。林彪反对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就发动全国亿万群众对他进行共计之、共诛之。

我为捍卫毛主席,捍卫毛泽东思想,敢提出打倒林彪,把林彪拉下马!

一九七〇年六月十六日

林彪是埋藏在毛主席身边的一颗定时炸弹,是赫鲁晓夫的个人野心家和阴谋家。.........

一九七〇年六月十七日

头 可断,血可流,誓死捍卫毛主席,捍卫毛泽东思想,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你们要我向林彪投降,简直是自作梦。你们用武力镇压了我一个晚上,只能损坏我的皮 肉,却动摇不了我忠于毛主席的一颗红心。“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只要我打倒林彪是正义的,你们把我的头砍下来我也心甘,我也感到死得其所。

一九七〇年六月十九日

你们还口口声声称呼他是“林副主席”,把他和毛主席摆在一个“无产阶级领袖”的位置上.........,这是对毛主席、对毛泽东思想的根大侮辱!

我提出打倒林彪,这是我最光荣、最伟大的革命行动。可是,你们竟把我这种光荣的革命行动,污蔑为反革命行动,还胡说我“反对林彪就是反对毛主席”,我认为这种谬论,是对毛主席、毛泽东思想的极大侮辱!

亲定林彪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这是对毛主席,对毛泽东思想,对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对具有反帝反修光荣传统的英雄的中国人民的侮辱,是极端错误的。

一九七○年九月十八日

我一定要和全国人民一道,誓作消灭帝修反的尖刀,坚决把埋藏在毛主席身边的一颗定时炸弹、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一--林彪挖出来,用实际行动迎接四届人大的召开,向四届人大献礼。

一九七0年十月六日

我感到我没有辜负毛主席,没有辜负党对我的培养和教育,没有向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林彪投降。这是我最感到愉快的经得起党对我的考验的革命行动。

下面是一则批判记录。

批判官明华时的记录材料

一 九七〇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宿舍,小组骨干同志对官进行批判时,小组长首先宣布,只准你老老实实,接受批判,提高认识,承认错误,彻底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 可她仍不接受批判,相反,怒气冲冲的大叫“我要坚决把林彪拉下马,打倒林彪!”的反动口号,“不论你们如何批判,我也决不会向你们低头认罪,我把林彪拉下 马,打倒林彪,这是我的革命行动,林彪总有一天要垮台的,你们不相信,那就走着看吧!”当时我们又严加制止她的反革命言论,不许她再放毒。我们继续进行对 她的顽固思想、反革命行动的批判后,叫她去劳动,她站起手来,哈哈大笑,并说:“头可断,血可流,你们两人坐在铁凳子上,我也不会向你们低头,我坚决要把 林彪拉下马,打倒林彪!”

(在这次批判中,她喊了三次反动口号)

在这份原始记录的后面,官明华写道,记录材料整理是我的言论(原话》官明华:6.25.

宁夏余渭国案

余渭国案是宁夏的一个大案。(《当代中国的宁夏》;《当代宁夏史通鉴》;《银川市志》;《宁夏审判志》均有记载。)

男,1936年生,原籍上海市人,1952年入团,1959年由北京地质学院毕业,宁夏综合地质大队物探技术员。1970年3月30日写出了〈砂不见木〉的讨林檄文,被判处死刑,文革后平反,追认为中共党员。〈砂不见木〉中有下面文字:

我看到了一个大的不得了,了不得的庞然大物,我能怀疑他吗?尽管他有点秃。。。并洋洋得意地宣称他在大树底下乘凉呢!他‘战功赫赫’,‘举世公认的毛主席的 当然接班人’,这一点已载入‘党章’。记得日本报刊评论他是‘天才’的军事家,《星火燎原》上有很多高级将领大谈他那套几面几线的战术是如何的‘灵验’。 这么一个大人物我再去碰他一下,不是有明文规定是现行反革命吗?可是形势却逼着我上梁山。。。我深信判决的决不止我一个,而是一大片,也有德高望重的朱总 司令(历史上形成的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却被他搞了个突然袭击,被贬成‘饭桶’不算,还有‘野心’)。。。且看日本帝国主义的爱憎:‘朱毛两命亡’,而林彪 却是‘天才’的‘常胜将军’,见鬼去吧,‘常胜’将军,你这‘常胜’骗不了人,打倒林彪。

下面是《宁夏审判志》227页的文字。

据1978 年11月24日的不完全统计,全自治区共判处“三类”案件130件214人,其中判处死刑的就有多人。原宁夏综合地质大队物探技术员余渭国,于1970年 3月30日写的“砂不见木”一文中,反对把林彪吹捧为“天才的军事家”、“常胜将军”、“举世公认的毛主席的当然接班人”,反对林彪贬低、迫害德高望重的 朱德总司令,公开提出“打倒林彪”。余渭国因此于1970年4月27日被逮捕。在审讯中,余国仍坚持自己的观点说:“林彪说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这句话 完全是错误的,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一个人说的话,哪能完全是对的,他这样一搞,实际上把毛主席搞成偶像了。............他(林彪)的突出政治 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姚文元评《海瑞罢官》是大毒草,这不是人民群众所接受,而是强加在人民头上。”银川市革委会保卫部于1970年 4月29日将余渭国判处死刑。1979年6月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对余渭国宣告无罪。

青海贾正玉案

贾 正玉案是青海省的一件大案。《青海省志总述》、《青海省志人物志》、《青海省志审判志》、《青海审判志》、《西宁市志大事记》、《西宁市志公安志》、《西 宁市志审判志》《城东区志》、《西宁市教育志》、《青海省情》、《青海省志报业志》提及,其它的书籍有《中华青年英烈辞典》、《划破夜幕的陨星》、《西宁 文史资料第5辑》、《文革英烈》均有提及。

下面是《西宁市志教育志》421页文字:

贾正玉,生于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元月,牺牲于1970年2月23日),河南省温县人,从小生活于农民家庭,勤劳好学。解放后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坚持到高中毕后,响应建设大西北的号召,来到青海。

1958年9月入青海师范学院政史系学习,1962年毕业后,被分配到青海省实验学校,担任小学部历史科的教学。

1969年11月4日,当“天天读”刚结束时,贾正玉大喊:“大家别走!”“刚才我想好了一首诗,念给大家听听!”

“看包裹,热泪涌,心中呼喊刘主席万岁!

握双拳,跺双脚,踏死林贼!

你们专横跋扈,祸国殃民,

反把种种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给刘主席?!

这血海深仇啊,这血海深仇一定要报!

宁可粉身碎骨,决不背叛曲膝!”

当天下午,他被隔离,第二天,被捕入狱。几经审讯,他宁死不屈,并在监狱的墙上写出:“打倒林彪!打倒康生!打倒叶群!”等口号。

贾正玉的言行,无疑是对当时“无产阶级司令部”的公开挑战,以此,被判处死刑。于1970年2月3日12时20分,被抢决于小蚁刑场。

十年过去了。1980年7月3日,中共青海省委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平反昭雪追悼大会,省委领导郑重宣布:追认贾正玉同志为革命烈士和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并号召全省各族人民向贾正玉烈士学习。

他所教过的40多名学生,赶来参加了追悼会。送来长10多米的白挽幛,上面书写了陈毅同志的诗篇:“大雪压青松,青松挺且直,要知松高洁,待到雪化时”。

江西李九莲案

江 西的李九莲案也是一个大案。《江西省法院志》、《赣州地区志(一)》、《赣州地区法院志》、《中国的眸子》、《失踪者的足迹》《我的1976(彭子诚 编)》、《文革英烈》、《文革中公民异议文献档案汇编》、《胡耀邦与平反冤假错案》、《共和国重大事件和决策内幕》、《1958年的中国麻雀》、《百年大 案追踪》均有提及。

李 九莲,原江西省赣州市第三中学团委宣传部长,学生会学习部长。1969年2月29日(1969年并无“2月29日”,疑其故意写错。)给男朋友写信,信中 有文字“对今后的天下到底属于谁,林彪到底会不会象赫秃一样,现时的中国到底属于哪个主义?等项问题发生怀疑。”男友把此信交了出去,成了反革命信件。5 月1日李九莲被抄家,5月15日以“现行反革命”罪被拘留审查。

1970 年元月,赣州地委常委会,依据地区革委会保卫部审查结论和赣州冶金机械厂党委、群众意见,讨论研究了两次,拟定对李九莲教育释放。在省革委会主任程世清干 预下,迫使地委常委会决议被推翻。在拘押李九莲已经一年零八个月之后,判处罪犯李九莲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1969年5月15日至1974年5月15 日。)

“九一三”后李九莲获得释放。结论是:现行反革命性质,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发配到江西兴国县钨矿厂当徒工。

她被开除团籍、禁止加入工会;有病也不能去看,必须通过矿长批准。周围人仍把她当成危险人物,见面躲着走。原地区公安处办过她案子的人对她说:“你在林彪没暴露前就反林彪,是唯心论的先验论,是错误的。”

由 于一直不能为自己平反,1974年4月4日(一说3月19日)李九莲一怒之下在赣州公园女墙贴出第一张公开申辩大字报——《反林彪无罪》,引发社会极大关 注。随后陆续贴出《一评反林彪有罪——斥反林彪是唯心论的先验论》《二评反林彪有罪——谁是反林彪的英雄》《关于我的日记》《血泪控诉》《乱讲一通》《驳 “反林彪是逆潮流而动”》《辟谣》《我的态度》《历史将宣告我无罪》等公开申诉,要求赣州地委和公检法机关为其否定“现行反革命”“敌我矛盾”的结论,为 她的三年冤狱彻底平反。

1974年4月25日,赣州地市二百五十九个单位签署要求立即释放李九莲的《联合声明》。4月26日,赣州地区有3万人组织“李九莲问题调查研究会”,并走上街头,给予声援。六次赴京上访。

1975年5月30日,李九莲被判15年徒刑。被刑罚者就逾60人,遭党纪政纪处分的600余人,受株连者数千人,另有四十多人因替李九莲辩护而被判刑,此外还有六百多人受刑事、行政、党纪处分。

1976年12月,李九莲写了《我的政治态度》,认为“华国锋把党政军大权独揽于一身”“是资产阶级野心家”“寄希望于江青”。于1977年12月8日被判死刑,李九莲拒绝在死刑判决书上签字,也不上诉。1977年12月14日处死。

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平反冤假错案后,赣洲地区中级法院几经复查,仍认为此案是“轻罪重判,错杀,但李九莲确已构成反革命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省委“同意法院意见”,认为“李九莲有罪,但不另行判刑”。他们抓住李九莲为江青说话这条,坚持不给平反。1981年4月,胡耀邦作出批示,此案得以重新审查,李九莲获得平反。

以上,说的是几件大案。从大数据来看,这样的案例成千上万。小的案件,更是不计其数。

其余一些案件

郭香亭《潍坊市人民法院志》98页。

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大得人心。潍坊药材站会计郭香亭,写了一封斥责林彪迫害老干部错怪了毛主席的信件,被定为反革命,判刑7年。平反纠正后,她全家一起到法院 感谢党,感谢政府,立誓为“四化”贡献力量。郭香亭回单位后,带病坚持工作,白天上班,晚上加班,脚不能走路,由女儿推着去上班。她所在的财务科有2个人 病了,她挑起重担,长达3个多月。1979年,这个科被评为先进科,她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副科长反映说:“给郭香亭平反,党委满意,群众拥护,人人欢 迎,”党支部的同志讲:“给郭香亭平反,大得党心,大顺民意!”

李国玺《哈密地区审判志》166页:如李国玺说了“向毛主席早请示晚汇报是宗教信仰”,“林彪说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的说法不对,要改一下”,“林彪要走赫鲁晓夫的路”这三句话,被判刑10年,复查后给予平反。

赵文祥(《零陵地区法院志》92页)

江华县贝江营业所干部赵文祥,在1967年向毛泽东主席写匿名信,列举林彪十大罪状,1969年即以现行反革命判刑12年,后经复查纠正。

金立邦

((萧舟:《十年档案》,95-102;<敢说“林、江”是坏人的一条汉了>,《“文革”洗冤录》,240-249))1966年,40岁的金立邦是水电部第二工程局修配厂厂长。在和同事、亲友的谈话中说:

“我看林彪有野心,就像当年赫鲁晓夫一样,早晚坏事坏在他身上。”

金立邦被判处5年徒刑。1971年秋,林彪反党集团自我爆炸了,他要求减轻一些罪名,但得到的回答是:“林彪当时是副主席,反对他是错误的,这个案翻不了。”

《德宏法院志》251页

云南的彭孟生,由于对“以人划线,层层站队”,抓斗干部群众,愤懑地说“林彪是个坏家伙,坏东西,林彪不是毛主席的接班人”“林彪不按毛主席指示办事,林彪还没有被揪出来”等。因此,以恶毒攻击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湘潭市法院志》

(186页)湘潭市园林处技术员江干周,因患有精神病,经常胡言乱语:“林彪爱搞崇拜,是靠吹捧上去”,“敬祝毛主席万寿无疆,过去皇帝也 冒略突出”,“全市人民都望着我笑”,“我身体看着看着很高,连房子都不能进去”。1967年经湘潭地区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在此期 间,周又写了类似上述内容的日记18篇。1968年9月11日,原湘潭市公安机关军管会将其以现行反革命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周在长沙监狱服刑期 间,因继续胡言乱语,长沙市公安机关军管会又以其抗拒改造,改判死刑。1980年6月,湘潭、长沙两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 作者按:前面说的是“江干周”,后面两次均为“周”,不知何故,原文如此。)

《武汉法院志大事记》50页:

(79 年12月)4日市法院召开千人大会,为被杀的李郑生平反昭雪。李系湖北剧场跑片员,因印发“文化大革命犯了错误”、“林彪的顶峰论是错误的”、“实践是检 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内容的传单,1972年6月被以“现行反革命”判处死刑,复查确认为冤杀,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并作好了善后工作。

《岚 皋县志》327页:

马彦进因说“林彪明辅曹操,暗保刘备,林彪可能是坏人,是汉奸。”“林彪一下子变了,毛主席就完了,林彪将来可能要篡位。”“还是刘少 奇的政策好,把我拉到杀场上,我还要高呼刘少奇万岁。”“解放前我只挨过一绳子,解放后我挨了五绳子,现在把我打成反革命,将来我还要成顺革命”,被判有 期徒刑20年,于1978年11月15日仍以现行反革命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1979年2月平反。

遇罗锦《这正是童话》,原载《共识网》:

当年遇罗克之妹遇罗锦被判被劳教三年,是公安局在她那二十本日记里,筛糠似地只找出了六句话,或者说是六大罪状,其中的一条便是“林彪长相一脸奸阴,令人无法有好感”。

(程惕洁《文革“被杀思想犯”的分类及认识高度》,载《文革五十年:毛泽东遗产和当代中国》,2016):

许来格:我的老乡,河北饶阳县一个中年村妇,娘家成分贫农,父亲是抗日村长和老党员,但从小许配给临村一家地主的儿子,因此在土改中被划为地主成分,历次运 动受到批斗,自己的孩子也难找对象。文革中不堪忍受群专打骂,想被转到政府的监狱,相信公检法“能依法办事”,于是交代自己骂过林彪“长得像奸臣”。赶上 一打三反,就凭地主成分和这句言论,被县公检法判处死刑。

《郑州法院志》205页:胡金铭,在“文革”辩论时说“反正林彪有军权,可以左右国家局势,很难说”,又说“林彪想变天,想搞军变”等。1969年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郑 州法院志》206页

郑州针织厂原革委会副主任董雨来1970年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复查认为,原认定董的言论,主要是反对林彪“四人帮” 及其极左路线的。他说“林彪像奸贼、小丑”“林彪上的那么快,那是他喊万岁喊出来的”“林彪像赫鲁晓夫……不要看林彪现在喊万岁,喊得最响,将来还不知怎 么样呢?”

《郑州法院志》210页

再如郑州第二砂轮厂技术员董瑛,五十年代毕业于清华大学,“文革”中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又送回农村监督改 造。造成精神失常,本人一直没有申诉,经复查,发现董瑛是在“文革”中公开为刘少奇鸣不平,反对林彪被判刑,复查后决定改判无罪。单位为董瑛恢复了工作, 晋升为工程师,现董瑛的精神已恢复正常,在工作中埋头苦干,兢兢业业,受到全厂职工的称赞。

《铜仁地区志审判志》(页118)

如印江县罗场公社农民罗景高因呼喊一句“打倒林彪“的口号,被判处重刑20年。

《吉安法院志》(365页):吉水县某生产队长胡友爱,因骂了:“林彪这个叫化子上台后,政策就变了。”结果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合肥市志第三册》(2205页):

合肥市图书馆馆员吴新标,1968年1O月公开说“林彪不适合当接班人,是野心家,窃国大盗”,并在毛泽东的《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上批写“反马克思列宁主义代表作”,吴新标被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刑10年。

《商洛地区法院志》(188页):

商县麻街乡农民张彦胜,1968年谈论文化大革命时说,“江青像妲己,把忠臣都害完啦,毛主席迟早要吃江青的亏”,又说“你不要看林彪笑,,那是笑里藏刀,林彪是个奸贼”。1970年被军管组判处徒刑15年。

《南京市志》(152页):

浦镇车站装卸工张凤起,因说“毛主席红光满面,林彪骨瘦如柴”,被定为“反革命”,判刑5年。

以上的数据和个案举例,充分说明了当年的老百姓是何等地痛恨林彪,远比反对江青的人要多得多。若按邱会作所说的“我们反对江青一伙的祸国殃民是完全正确的”,那怎么理解这样的民心、民情、民愤?

丁凯文说原因

以上的数据和个案基本上是把林彪和“四人帮”区分开来的。充分说明了当年的老百姓是何等地痛恨林彪,远比反对江青的人要多得多。为什么会如此?笔者以为,“文革专家”丁凯文说出了一些原因。在此,愿与大家分享。

《请跳出黑白两极的是非分野》(枫华园第四二四期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跳出黑白两极的是非分野》,华夏文摘增刊第三六三期,2003年12月09日)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讳言林彪曾在文革中助毛为虐,当了毛发动文革的帮凶。

《找寻真实的林彪》(2011年7月,215页):

林彪过分强调“突出政治”、“学毛著”造成了个人崇拜的泛溢。林彪所说的“毛泽东同志是当代最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毛泽东思想是当代马列主义的顶 峰”,“毛泽东思想是当代最高最活的马列主义”等,实乃极左思潮在中共党内的泛滥。林彪大力提倡的“突出政治”运动,诸如在军队创造出“三八作风”,“四 好连队、五好战士”,“四个第一”以及“学毛著”,“学老三篇”等,更是走向了极端。由于林彪的参与及支持,中共全党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深入到各行各业, 渗透进千家万户,其影响之广、范围之大、效果之强使中国大地的精神面貌为之改变,使毛泽东成为凌驾于全党全国的最高“神祇”,成为毛泽东发动文革运动的重 要筹码和依据。在这一点上,林彪对此不能辞其咎。

《解放军与文化大革命》(2013年,23页)

从这段历史的发展来看,学毛著运动是从军队开始而逐渐走向社会的,这期间林彪起了主导的作用。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原本就是中共建国以来大力提倡和推广 的,但是到了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学习毛主席著作开始全面主导了全国的政治生活。正是由于这一活动是从军队推向整个社会,而军队在中国又具有其特殊性,所以 军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成为中国政治中一只举足轻重的强有力的力量,在日后的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解放军与文化大革命》(2013年,26页)

解 放军树立起的这些英雄人物和学毛选的群众运动把毛泽东送上个人崇拜的最高峰,通过学毛著,毛泽东更加被神化,毛泽东思想成为无所不能的精神武器,甚至于被 称为“精神原子弹”,不仅指导全军的政治思想工作,也成为指导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武器。军队走在神化毛泽东的最前列。它不但造就了千千万万狂热崇拜毛泽东 的青少年,而且使解放军这支党军彻底变成了毛军。

突出政治的结果更加强了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把学毛著、坚持四个第一,以及狠抓“四好连队”、“五好战士”等工作推到了极端的程度,如此一来也使军队滑向“极左”的方向,更成为毛泽东发动文革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

综 上所述,解放军英雄人物的树立,进一步加强了毛泽东的绝对权威和个人崇拜,林彪在军队思想政治工作中宣扬的“突出政治”赋予“个人崇拜”更多的内容,起到 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了个人崇拜的加持,毛泽东不仅在与苏共赫鲁晓夫的斗争中胆气日壮,气势如虹,而且在国内掩饰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失败,并维护 他树立起来的“三面红旗”和有些消弱的个人权威,并为其下一步发动文革运动作了最好的铺垫。

《解放军与文化大革命》(2013年,201页)

1965 年1月24日,《人民日报》发表林彪讲话:林彪同志说:“突出政治不是一项任意的政策,不是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这是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和 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所提出的根本措施。不突出政治,就是违反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林彪同志说:毛泽东思想是当代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顶峰,是最高最 活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又说,毛主席的书,是我们全军各项工作的最高指示。毛主席的话,水准最高,威信最高。威力最大,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

而这一切同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相结合,对于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浅谈林彪事件的几个问题》(《记忆》167期,2016年):

与此同时,林彪一贯高举毛的旗帜,对制造毛个人崇拜立下了汗马功劳。

林彪文革前对毛过分的谄媚和吹捧,使毛的个人崇拜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以致毛拥有了发动文革的底气、筹码和依据,林彪自不能辞其咎。

荡 荡世界,如果要排名“个人崇拜”的话,中国应该是名列前茅。个人崇拜,一直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游荡,时烈时衰,绵绵不绝。为国人所痛恨而无能为力。而从历史 上看,中国的“个人崇拜”,又以文革为烈,文革的起因,可以说,一半就是个人崇拜。把上面丁凯文的文字提炼一下,可以看到林彪在文革中的作用:

在文革中助毛为虐,当了毛发动文革的帮凶。

一贯高举毛的旗帜,对制造毛个人崇拜立下了汗马功劳。

林彪文革前对毛过分的谄媚和吹捧,使毛的个人崇拜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以致毛拥有了发动文革的底气、筹码和依据

对于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它不但造就了千千万万狂热崇拜毛泽东的青少年,而且使解放军这支党军彻底变成了毛军。

使军队滑向“极左”的方向,更成为毛泽东发动文革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

为其下一步发动文革运动作了最好的铺垫。

丁凯文的这些观点,言之有据,也解释了文化革命中有识之士冒着生命的危险,站出来反对林彪的动机和原因。

正 是因为有了“底气、筹码和依据”,有了“‘思想’基础”,有了“强有力的工具”,有了“最好的铺垫”,终于烧起了“文化革命”的烈火,酿成一场浩劫,人间 惨剧。而林彪,也因为提供了这些毛泽东的最需,得到了“亲密战友”和“接班人”的回报。然后,林彪自持功高盖天,冀望于“亲密战友”和“接班人”之外,再 把“国家主席”揽入怀中,使出了“火烤老大”的毒计,终于和老大分道扬镳,去温度尔汗报到了。(本文作者: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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