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ELM
【1】
武大图书馆性骚扰事件是这段时间简体中文网上的热点话题:武汉大学的在读研究生杨某(女性)认为同在图书馆自习的肖某(男性)有性骚扰嫌疑,于是保留了相关证据后,对肖某的辅导员提诉,没有得到预期的结果后,在网上公开发了帖子,造成了公众影响。学校对肖某进行了处理,取消了肖某的保研资格等。杨某还不满意,还起诉肖某,要求其连续公开道歉15日,经法院审理,杨某败诉。
以上是尽量客观地回顾一下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事件到目前为止的全貌。关于这个事件的讨论已经很多,从结果上来看,支持肖某的声音远多于支持杨某的。然后,很不幸地,对杨某的开盒还引发了对其学术水平的质疑,那是后话了。
任何一个社会热点事件,都是要尽量兼听则明,不能被一时的情绪所带动,成为情绪的俘虏。所以,版面上特意转载了一个支持女方的文章:《关于武大图书馆肖某性骚扰:是谁给田力狂欢的勇气?》(以下简称《关》文)。这里的“田力”是“男”字的分拆,意思是现在这个事件已经成了丑陋的社会男性(普信男?)对女权的围剿,是借题发挥,是对女性的压迫,是【田力作为欺软怕硬见风使舵的一群乌合之众,对他们根本没有任何道理可言,你如果强势,他们就怕了就闭麦了,而你一旦示弱或气势不足,他们就自以为行了,会像蚊子闻到血腥味一样扑上去。】
——但是,仔细读完这篇伸张女权的公众号,根本就得不到这种情绪化的结论。甚至都不需要借助其他的材料佐证,也不需要出乖卖惨,只需要有一点逻辑常识,就可以看到这个号是怎么把女权打成女拳的,不但没有路转粉,反而带来了路转黑。
【2】
头一个,肖某(男性)在图书馆做了什么?最严重的是什么?
《关》文用了两张配图和非常夸张的语气说:
好,虽然杨某的证据只有合计5分钟的5个视频片段,但退一步,站在杨某(女方)这边,就认定肖某(男)是在自慰了(而不是像后来的辩护说是湿疹),而且是在图书馆这个公共场合自慰了。——然后呢?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在公共场合自慰最多算是有伤风化,但够得上性骚扰吗?不是。因为连《关》文自己都承认:【在我国,性骚扰的认定需要具有“针对性”和“侵害性”。行为必须要明确针对受害人,并且造成侵害后果,才能认定。判决并没有认为肖明瑫未进行不雅行为,只是认为该行为未明确针对杨同学,也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
这就是核心问题:就算是肖某自慰了,但他并没有针对杨某(否则学法律的杨某早就把这个证据公诸于众了)。没有针对杨某这个个体,那么就不是性骚扰。——但是,《关》文在这里嘴硬地说:【肖明瑫的确进行了性骚扰,只是未必构成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很无语!建议作者重新补习一下语文或者逻辑。如果连性骚扰的定义都达不到,又何来“的确进行了性骚扰”?
不禁让人联想到woke culture/觉醒文化的荒谬:他有JJ,不满足对女性的认定,但他说他是个女性,所以他的确是个女性。——你要不要听听看你在说什么?
就好比肖某在宿舍里赤身裸体,宿舍也是公共场合。杨某从窗外看见了,并且拍了5段合计5分钟的视频,然后去找学校投诉:说肖某在性骚扰她。——合理吗?人家针对你了吗?人家允许你拍照了吗?你非常明确地针对他人、那你有没有在骚扰人家?
【3】
以上《关》文自己的证据很容易解释女方给出的这段自以为站得住脚的解释:
那就是:肖某可能确实在自慰或者类似的行为(所以肖某才会惊慌失措地说什么“第一次”之类的话),公共场合做这个事儿,当然有辱斯文有伤风化——但没有违法,也没有性骚扰其他人。
杨某偷拍他人隐私,并且以此来要挟他人,反而就有违法嫌疑了。
【4】
也是因为肖某可能存在自慰行为,所以他的家人出示的湿疹就诊报告在这里就不予采纳。
这里就诊人年龄47岁,显示的应该是家里人,这里是《关》文指出的“一大漏洞”。目前没有查到其他文献对此的解释,法院也没有采信这个证据,显然有这个年龄问题的原因。这个其实也会有很多原因,比如肖某拿着他妈妈的医保卡去挂号看病。这当然是医保漏洞,但在中国大陆也很常见。
【5】
实际上,《关》文自己亮出的肖某的道歉书和保证书就是女方最大的漏洞:
以“以上删除”为界,这其实是两份道歉信。肖某写了第一份,杨某不满意,然后肖某在压力之下又写了第二份。
问题就在于:两份道歉信的内容不能说南辕北辙,也可以说是很不一致。第一份道歉信上写的是“拍了姐姐,……侵犯了姐姐的隐私权”,这是在讲偷拍。但是,第二份道歉信上写的是“对姐姐做了下流的事……,让姐姐感到恶心”,这是在说性骚扰。
偷拍和性骚扰,是两件事。能同时共存吗?可以,但压根就没有得到法院和图书馆监控的支持:
如果是偷拍,那么男生的手机里会有证据,删掉了也能技术恢复。但事实证明没有。
如果是性骚扰,那图书馆的监控里会有证据,但不止一个信源提到:监控画面显示,两人全程无语言、眼神或肢体接触。图书馆公共空间的随机座位,更无法证明行为具有“针对性”。
——也就是说:《关》文自己亮出的道歉信,恰恰推翻了自己想要的结论。不管是肖某偷拍,还是肖某性骚扰,都不存在。
【6】
很遗憾,至少在目前看到的证据上,《关》文不但没有能伸张女权,反而把女权打成女拳,成为小仙女们试图利用话语权优势来进行霸凌的极致版本。
我们当然尊重女权,但女权是人权的一部分,而人权的基础是平等,是平等地尊重每一个个体,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做不到公平公正公开,那就是对包括女权在内的人权的最大的不尊重。
==网评==
@刑法韩友谊
武汉大学“性骚扰”事件之判决书批评
我对于事情本身兴趣不大,但是对于法院的判决疑惑极大。
在进行有意义的辩论之前,人们应先看两份原始证据—女生拍摄的男生手部动作,男生手写的道歉信,以及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我对一审法院在证据采用、事实推理以及对法律的解释上存在不同意见:
1,基于禁反言原则,法院应当采纳男生在事发现场对自己偷拍及做下流动作的承认。
这里要注意,女生并不知道男生偷拍,而男生却第一反应是偷拍被发现了。虽然没有发现手机里存有视频照片,但隐藏很容易做到。
如果确实是湿疹挠痒,应激反应下会立刻说出自己挠痒。
2,男生三个月后报警时的称述,不应轻易采信。
报警时的称述,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逻辑重组,它可能反映事实,也可能掩盖事实,是需要其他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若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具有证明力。
3,男生称基于对女生高声声讨的“恐惧”而立刻服软,写下承认偷拍及做下流动作的道歉文字。男生当时的恐惧是一种由于无意识挠痒行为应该产生的常人心态吗?
对于心态幼稚而思维混乱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可能,但是违反常理的说法需要更强的证据。此处不仅没有,反而无法说明为啥一上来就自认女生原本不知道的偷拍。
4,湿疹病历不具有否定自慰行为的证明效果。有湿疹的人一样可以自慰,甚至一边挠痒一边自慰。
5,法院采纳新闻稿证据,是把记者当做了证人,是对证据法的严重违背。
6,法院采纳专家意见,认为自慰需要专门的动作,是最大的错误。
有性常识的人应该知道,自慰的方式可以花样百出。关于这个问题不应该会有专家意见这种东西,居然还被法院一本正经的采纳!
7,对《民法典》第1010条的狭义解读:认为猥亵针对的“他人”必须是特定对象。
依此解释,没有身体接触,公共场合暴露下体的行为因为没有针对特定对象就是不违法的了。
依此解释,没有身体接触的自慰行为,行为人闭上眼,说一声“我不是针对你”就不存在被侵权人了。
法律中的“他人”,从来都指自己之外的具体的人。法院用不伦不类的“特定的人”来替代,为男生开脱的痕迹过于明显。
此处的“特定”已经被法院暗暗解释为“行为人思想中选好的对象”了。
继续反思:
1,对于不是很严重的事情不应该穷追猛打,得理不饶人;
2,期求“全民参与”的网络审判,将网络上的人当作为自己主持公道的法官,这本身是个错误:一是公正不可得,二是责任超级重。目前两个985学生因为一起轻微事件陷入人生噩梦,可能会伴随一生。
3,轻微事件却事关名誉,决定走司法程序前一定要衡量司法的二次伤害是否会更大。(这一点在涉性案件中全球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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