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0日星期日
性别平权原则(5):权责对等原则
文/ELM
前面说的权利对等主要强调的是男性和女性(或不同的社会群体分组)之间的权利(rights)关系,而对于个体或群体自身而言,还适用权责对等原则。
权责对等原则,大概是社会科学领域中最具基础性、最广泛适用的核心原则之一,基本上算是法律、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乃至社会学等众多学科领域的基础性分析框架,是罗尔斯“无知之幕”的自然推论。
权责对等原则的核心在于:对于任何行为人自身而言,其在社会互动中所享受到的福利、权利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物质收益、社会地位、自由裁量权、受保护的权益等),与他所必须承担的代价、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合约、纳税、承担风险、维护公共秩序、付出劳动或时间成本等)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大体对应的平衡关系。通俗一点说:花多少钱,办多少事儿。
权责对等原则是社会公平机制得以运转的关键。如果一个人可以无限制地享受福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将会导致各种“搭便车(free rider)”问题,最终耗竭社会资源并破坏社会协作的基石。
在两性相关的社会议题上,权责对等原则有着另一层更深的涵义:它不但适用于个体,也适用于男性或女性这样的社会分类群体。
换句话说:对于单一的性别群体,在总体上享受的社会福利、权利、资源分配,和它在集体层面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历史义务、特定风险和集体代价,也是在大体上对应的。这种对应并不是要求每一个个体成员的权责都绝对相等,而是强调在宏观统计和结构层面上,社会对这一群体赋予的权利和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应趋向于平衡,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这个原则的一个自然推论是:如果群体中的个别个体对权责对等原则有巨大破坏性言行的话,那么很有可能承担代价的是整个群体。
权责对等原则是社会正义的正当要求,也应当是一个激励相容、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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