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1日星期二

邹市明“知情=同意=共同投资”?


文/官仔发

在冉莹颖和邹市明家庭投资失败的这个案例里,绝大多数给冉莹颖辩护和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有一个误解:

2011年,邹市明和冉莹颖结婚,而冉莹颖主导的商业版图是从2013年邹市明转入职业拳坛之后展开的,所以之后的投资决策应该是算两个人共同做出的。

虽然2013-2017年,邹市明忙于准备各种赛事,也对外表明投资都交给冉莹颖。但这个时期,邹应该对冉的所有决策都知情,既然都知情,那么后续能得以推进就说明邹是同意的。所以,邹市明推定知情,就推定同意,也就推定是共同决策。


也就是标题总结的:知情=同意=共同决策。

这个等式成立吗?显然不成立。举个极端的例子:丈夫对妻子家暴,妻子是知情的,外人无从判断妻子的态度,所以推定妻子知情,如果知情即同意,那么妻子同意,就能推定妻子共同决策。在这个等式下,就成了:丈夫和妻子共同决策对妻子家暴。这不是很荒唐吗?

这个很滑坡的等式的荒谬在哪儿呢?

邹市明要从知情到同意再到能决策,需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要有足够的信息、相应的知识储备、充足的时间。比如投资拳馆,他不但需要清楚投资的商业计划,还需要有相应的知识储备来判断这个商业计划是否可行(不要求有MBA学位,能有商业直觉也行,可惜这一点也是匮乏的),而这一切的前提是他需要有足够的时间来了解这个商业计划。——遗憾的是,这几个条件邹市明都完全不具备。

从时间线上也能看到,2014年冉莹颖就已经在考察拳馆场地,并多次对外表态要作为礼物送给邹市明,反向证明了邹市明在这个商业计划中根本就没有参与决策。

拳馆是冉莹颖亏损最大的一笔投资,邹市明都毫无话语权,那么其他几千万的“小投资”上,邹市明又能有多少话语权和决策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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