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各类信托产品介绍

(一)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行为。

单一资金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例如,甲企业资金比较充裕,但是乙企业却因业务的需要,出现暂时的资金紧缺。甲乙双方经协商,甲企业借款××万元给乙企业,乙企业将其房产作为抵押。由于企业之间的借贷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此双方商量通过丙信托公司的单一资金信托业务方式进行。

甲企业将资金委托给丙信托公司,指定用于贷款给乙企业,担保方式为抵押。丙信托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与乙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将资金贷款给乙企业,并且办理抵押手续。贷款期间丙信托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代理甲企业管理贷款。贷款到期后,乙企业向丙信托公司归还贷款,丙信托公司向甲企业返还信托利益。

集合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二个或者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例如:某市政府拟进行一项市政工程建设,但是由于财政资金在当期紧张,因此与信托公司达成融资合作意向。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需要设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从社会募集资金贷款给市政工程项目单位。而且由于该市政项目的还款一般由财政预算安排偿还,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倍受市场的青睐。

自2002年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以来,各信托投资公司利用资金信托方式从社会上募集了上百亿元的资金。由于资金信托计划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成为继股票、债券之后的另一条投融资渠道。


(二)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是指出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股东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受托人)持有,由受托人行使约定的股东权利的制度安排。

1、表决权信托

表决权信托又称商务管理信托,是为了争取公司的控制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而将股东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股权信托方式。

上市股份公司中,众多分散的中小股东将其拥有的股份上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代表这些中小股东,根据有关规则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促进股份的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反收购手段,可以成为公司防御恶意收购的措施。

2、管理层收购信托

管理层收购信托(MBO)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共同委托,通过资金信托方式,由信托投资公司出面收购、持有并管理委托人所经营企业的股权的信托。
具体来说信托投资公司在MBO中的作用和功能包括:
融合了顾问投资、基金、担保、信托等多种功能;
建立了一个综合化、多角度、一条龙的MBO服务,操作平台;
方式灵活地解决了MBO融资难的问题;
有效规避了管理层为MBO专门设立的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双重征税等问题。

3、职工持股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对于(拟)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由信托公司代员工持有并管理其所在企业的股权。也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接受企业员工持股会、工会的股权委托,对原有的员工持股形式进行规范,建立标准的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员工持股的合法规范统一管理。

职工持股信托法律背景:《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中华全国总工会已明确指出,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证监会据此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由于职工持股给公司的运作带来隐患,因此相应的部门作了上述的法律规定。职工持股作为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一种现象普遍存在,因此解决现存的职工持股遗留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在职工持股会工会等形式不能作为职工持股的代表时,通过信托进行职工持股,就可以比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

员工股权投资资金信托操作方案

第一:公司与信托公司就员工持股达成合作意向,并据此设计《员工信托持股章程》
第二:公司确定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以及额度;
第三:员工与信托公司签订《股权投资资金信托合同》,将资金划至信托公司开设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公司与信托公司共同监控。
第四: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划至验资账户,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公司的出资进行验资。
第五:新公司成立后,信托公司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而员工按比例成为实质上的股东。
第六:信托公司根据新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董事和监事董事成员,监事成员的确定由员工集体推选。
董事、监事在出席会议进行表决时,必须征得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员工的同意,或者员工全权委托董事监事进行表决,而无需就每次会议征得员工的同意。
第七:信托公司委派员工集体推选的人员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表在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必须征得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员工的同意。
第八:信托公司根据新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收取红利划至信托资金专户。
第九:信托公司在收取红利后按照受益权比例划至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员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应该支付给信托公司的信托报酬,由新公司代为支付,新公司在代为支付后从向员工的分红中予以扣除。

(三)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土地及地上固定物为信托财产的信托。

具体是指:信托合同期间,委托人应将不动产的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所有。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对不动产地进行买卖、租赁、开发建设、维修等管理和处分。

(四)企业年金信托

国家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企业年金:是以员工薪酬为基础,个人和企业分别按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统放在个人账户下,由金融机构托管,并指定专业投资机构管理。

企业年金信托是指委托人(企业)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受托人通过多种运用方式(存放银行、贷款、同业拆放、购买有价证券等)实现委托资金的保值、增值,并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或分期进行信托财产和收益的分配。在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同时,取得相应的社会效应。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企业年金的优势

信托制度优势: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财产之外,年金开设专门的账户,具有债务免追索和破产隔离功能。
资金运用优势:信托投资公司几乎拥有所有的资金运用方式和渠道。
专业优势:信托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资产管理的专业金融机构。
合同管理优势:信托方式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结构弹性,可以满足企业年金个性化设计和操作复杂的要求。
增值服务优势:由于信托公司的上述优势和特点,因而产品创新的空间比较大,可以延伸出更丰富的金融服务功能。

(五)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一种财产权信托,是公司债券的债权人将作为债券发行抵(质)押物的实物资产上的担保权信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受益人及全体债券债权人的利益,管理和行使担保权的一种外部财产管理行为。

例如:某上市公司拟发行企业债券,并且用自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由于公司不能与每位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也无法将不动产分割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在设计企业债券的时候就与信托公司协商一致,每位债权人将担保权利委托给信托公司行使。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信托公司代表所有债权人处分抵押物。

(六)法人信托

信托是一个非常好的财产管理制度,其应用空间非常大,在美国有一种说法,信托业务对人的想象力是完全没有限制的。由于受托人机制的引入,通过信托,可以在财产安排上达到各种各样的目的,只要这种目的合法。在国外成熟的市场上,企业是现代信托的最主要的使用者,几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都可以运用信托达到目的。

一、法人信托的概念

所谓“法人”是指根据指定程序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社会组织,其基本特点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 而法人信托是指由公司、社团等法人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的各种信托业务。

法人信托又称“机构信托”、“公司信托”、“团体信托”,是“个人信托”的对称。法人信托业务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多种法人机构,即各种从事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有了较大发展的基础之上。在这种业务中,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而受托人只能是信托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和代理的资格。法人信托的建立必须首先进行公司申请。公司依据自身业务和经营状况,认为确需信托机构提供服务,可以选择一家经营作风好、实力雄厚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信托机构受理信托后,双方要签订公司信托合同。现代的法人信托发展迅速,在整个信托的比重已超过发展较早的个人信托。

二、法人信托的特点

1.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 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
2.受托人只能由法人机构承担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的资格。因为法人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巨大,并关系到法人组织的整体利益,个人由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力承办。
3.法人信托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或者企业职工的直接利益,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大,因此信托机构在运用信托财产时需十分谨慎。
4.法人信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在经济繁荣时期,通常企业经营效益较好,法人信托的业务因此急剧增加;而在经济萧条时期,由于企业普遍经营不佳,法人信托业务会相应缩减。

三、法人信托的范围

1.针对公司债的信托;
2.关于公司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
3.关于有形财产的信托;
4.关于权利的信托;
5.关于公司员工受益的信托

四、法人信托的种类和作用

公司理财,所谓的“公司理财”,是人们最为熟悉的信托业务。企业经营中闲置的现金、长期资产均可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这类信托产品有:集合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等。

融资服务,通过信托完善企业的融资渠道。信托机构是拥有庞大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做一般贷款(即债权性融资),也可做股权性融资,因此,当企业需要资金时,除了找银行,还有一个重要的渠道是信托公司,它不但可以像银行一样发放贷款,而且还可以作为股东直接向企业投资。

1.动产设备信托
动产设备信托,这种方式在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它与融资租赁比较接近,当企业需要购置大型机器设备而资金不足时,可以和信托公司联系,由信托公司给设备制造商出具“受益凭证”,制造商据此从银行取得借款进行生产,生产出设备归企业使用,企业完全付清款项后设备归企业所有。在此过程中通过信托结构使交易具有了信用基础。

2.附担保的公司债
附担保的公司债也多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担保。发行公司债券也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全部都是信用债券,只有信用级别很高的企业才能发行。据说目前国家计委正在考虑允许企业发行以其资产做担保的公司债券。在此过程中,必须引进信托,把企业资产托给信托机构,利用信托使有担保的公司债券容易发行。

在交易安全方面,信托作用独到

1.信用帐户信托
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非常不好,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先给钱怕对方不交货,先交货又怕对方不付钱,对信用风险的顾虑往往影响交易的效率。在此环节上,信托公司可以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买卖双方可找一家信托公司,买方开立一个信托账户,专门用来支付货款,由信托公司负责在货物验收完毕后支付货款,大大减低交易成本。这种信托方式在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很多企业之间的交易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这种信托方式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意义可能更为深远。

2.表决权信托
在企业治理结构上,信托也可以发挥作用,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目前上市公司主要的结构是大小股东,大股东居于控制地位,小股东权益无法保障。表决权信托可以使小股东把表决权集中起来,委托给“受托人”,集中行使表决权以对抗大股东。去年胜利股份的股权之争中就有小股东发出通知,达成小股东表决权增级。这是这种信托关系在市场上的自发应用。

3.避免企业破产信托
在企业遇到财务困境时,表决权信托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财务问题渡过难关,避免破产。一般地说,在企业遇到财务困境时,债权人如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企业还款,即使企业遇到的是暂时的困难,在无法取得企业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也不肯继续注入资金。而按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对企业无管理权。这样企业无法走出财务困境,除了破产别无它途。在此情况下,为挽救企业,股东可以用信托的形式把表决权交给债权人,由其行使对企业的表决权。债权人在对企业可控的情况下,一般会愿意注入资金,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企业塑造公众形象、履行社会责任时也可利用信托

企业往往采用捐赠的形式树立公众形象,带有一定的广告性质。一次性的捐赠广告效果的持续期很短,如果采用公共信托的方式,例如设立教育信托基金,用基金收益捐助失学儿童,可以长久保持企业的公众形象。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也可使用信托方式。例如某一个行业有一个共同的环保问题,靠单独的一个企业又无力解决,可以由每家企业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一个环保公益基金,共同解决这一问题,履行社会责任。

为企业员工谋福利,增强公司凝聚力

是公司为雇员提供各种利益的信托,即公司定期从雇员的工资或公司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交给信托机构,委托后者加以管理和运用,并由公司雇员享受信托收益。这类信托业务有:

1.养老金信托:养老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定期缴纳的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并在雇员退休后定期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种信托业务。

2.福利储蓄信托:是法人信托的一种,它是指把职工的财产积累储蓄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运用,以便将来形成一项财产的一种指定金钱信托业务。

3.职工持股信托:是指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 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职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4.利润分享信托:是为职工将来分享公司利润而设立的。公司作为该信托的委托人,每年将净利润的一定比例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并在一定时期后将信托本金及收益支付给公司的职工。

(七)个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在欧美国家使用已久的信托商品。其最早源于十字军东征时,广大的庄园及家产无人照料,而委托教士代为管理的制度。发展至今,个人信托不仅能依照客户的目的,将各种财产权纳入,作最有效的整体规划与处理,也能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碍的家人或挥霍家产子女的生活。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经济的长足发展,国民的财富也急剧增长,对于已经富裕起来的人来说,迫切需要更多新的、有效的理财方式使他们的财富能够积累下去。而个人信托无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择。

一、个人信托业务的涵义

所谓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个人信托依设立时间可分为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生前信托是委托人在世时所设立,其信托目的包含财产的规划、财产增值及税负的考虑。而遗嘱信托则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生效的日期是委托人发生继承事实的时候,其目的在于遗产的分配与管理。

个人信托是以各种财产权为中心,将自己名下包含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资产,交由受托人(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契约执行各项管理运用,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由于个人信托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弹性及隐密性,委托人对信托的财产亦能保有控制权,透过适当的规划,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死亡或破产等因素影响,同时更可以享有信托机构专业的投资控管,种种优点是其它单一金融商品或服务所难以企及的。

二、个人信托的特点

个人信托对委托人而言,本身除有法令的明确保障外,还有其以下信托特点:

专业的信托财产管理。委托人通过签订信托 契约,将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由于受托人是专业的信托公司,可借助其专业人才的管理、经营能力,促使信托财产创造最大的效益。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其外观上所有权虽属于受托人,但法律上信托财产权却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之外,不归属于受托人的遗产、破产的财产范围,且受托人的债权人亦不得对该信托财产行使强制执行、抵消等行为。

合法节税管理规划。经由信托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现在,我国的个人财产移转大都采取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方式,但考虑到赠与税或遗产税迟早要颁布实行,而对照国外相关的法律,此二者税率均高均达50%。因此,税赋就成为移转财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何降低移转成本,将成为个人信托财产规划的重心。

财产妥善存续管理。人的生命再长,也有终止的时候。因此,如何让财产保有完整性,并使财产权于原所有人生命终止后,仍可依照其意旨去执行,让财产权的效益得以持续,就成为财产规划的重心。而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关系并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因此信托法律关系的建立就提供一个得以让信托财产达到继续经营的目的。

因此,个人信托在实际运作上极富弹性,在符合法令的要求下,其目的、范围或存续期间等均可依委托人的各别需要而制定,进而达到保存财产、避免浪费、执行遗嘱、监护子女、照顾遗族等多样化目的。

三、个人信托的目的

个人信托对财产管理来说,不但增加了投资理财的渠道,还能达成以下特定目的:

保存财产,累积财富。经由信托合同将财产权移转专业信托机构,由专业人员依合同内容做有计划的投资管理,可使财产充分发挥其累积效果,不致因财产过早分散或流失,而丧失创造财富的机会。同时,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消。

照顾遗族,造福子孙。个人信托取代死后继承,可避免遗产继承的纷争,还可照顾到更多代的子孙。

指定受益人,规划遗产。个人信托取代生前赠与,可避免子女挥霍财产、分配不公造成的子女纷争、子女依赖心理、子女如无管理能力造成家产缩水贬值。而以信托受益权取代继承权,更可贯彻被继承人的意旨。

财产规划,节税功能。个人信托可根据每人的信托财产及信托理财目的提供包含投资、保险、节税、退休计划、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信托规划,满足个人及其家庭不同阶段的需求,为委托人妥善规划财产。

四、什么人需要个人信托?

在管理投资方面缺乏经验或想享有财务方面专业服务的人。

财产移转子女而需要进行信托规划的人。如子女依赖心强或子孙众多欲避免遗产继承的纷争。

为贯彻被继承人的意旨,设立遗嘱约定继承方式的人。

因遗产、彩券中奖、退休…..等而收到大笔金钱的人。

家财万贯者,欲隐匿财产,避免有心人的觊觎。

其它如家有身心障碍者、有钱却没闲理财者、子女浪费挥霍者、年老膝下无子者……均可借助个人信托保障自己或受益人的生活,完成特定信托目的。

五、如何实现个人信托?

您在了解个人信托业务内容及优点后,若想要借助信托解决你的问题时,如何成立信托呢?建议主要采取如下步骤:

确定你的信托目的:如照顾未成年子女,维护祖产完整不致分割,退休安养、财产隐匿、不动产的管理等。

确定你要交付信托的财产:主要如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

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就是依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权,包括本金及孳)的人。有三种情形:
1、自益信托:受益人就是委托人本身。
2、他益信托:由委托人指定本人以外的他人享受全部利益。
3、部份自益、部份他益。

选择受托人:除了需要有良好信用评级,资产雄厚、专业人才充裕、正派经营外,还要有阵容坚强的理财规划团队,为你的财产做最有效的配置与规划,以精算或低税赋,依个别量身订作,完成个人全生涯规划,妥当执行你托付的任务。

签订信托合同:确定了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及受益人(信托三大确定性),也慎选值得信赖的受托人,接下来,就要签订信托契约。

移转信托财产:信托是要物行为,财产权必须移转,信托才能发生效力。

受托人履行职务:受托人对于信托事务的执行负有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并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依合同及法律的规定执行其职务,如有违约,应负赔偿责任。

完成信托目的,交付财产。

六、如何选择受托人

高度的信赖关系: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除订立合同外还须移转委托人的财产至受托人的名下,故信赖程度就成为信托关系能否建立的前题。

信用风险:信托合同成立后,委托人须移转信托财产至受托人名下,而受托人的信用风险,不仅关系着信托财产的安全,也影响信托关系能不能继续执行。一般民事信托,以个人担任受托人,其风险考滤就不止对其个人现在的信任度,甚且须代受托人考滤到其未来环境变化对受托人产生的影响。

永续经营:信托合同的存续期间视委托人的需求而定。个人管理能力生命周期有限;而法人才是足以永续经营的生命体。

管理能力:管理能力强弱,直接影响到信托财产运用的绩效,好的专业管理能力,不仅能保持信托财产完整性,更能达到累积财富效果。

七、个人信托业务的种类

个人信托类业务主要包括四种,即财产处理信托业务、财产监护信托业务、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和特定赠与信托业务。

1、财产处理信托业务。财产处理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按其设立方式可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

契约信托。契约信托是委托者与受托者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者生前期中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是生前信托。这种信托多为那些工作繁忙或长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设立。申请这种信托的目的在于:增值财产、保存财产、管理财产和处理财产等。其中保存财产与保管财产不同,保管财产是一种代理行为,目的是为该财产不被遗失、偷盗和损害等,代理人对该财产不拥有所有权,一般也无使用权;而保存财产是一种信托行为,是委托者担心自己经营财产发生某种意外或不正当的子女浪费,丧失家产而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保存产业,或为特定的受益人而管理保存产业。这类个人信托业务最为普遍,我们常见的产品有:个人资金(金钱)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不动产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等。

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遗嘱信托一般又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等。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虽与遗嘱执行的内容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

2、财产监护信托业务。财产监护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者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这里指的无行为能力者主要是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故这种业务又称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财产监护信托。财产监护信托与财产处理信托有明显区别,前者重在护养人而不在物,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禁治产者的疗养、康复等,当然既然要护养人,管理其财产也是当然;后者重在理财而不在人。

3、人寿保险(也称保险金)信托业务。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的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包括有:个人保险信托和事业保险信托、无财源人寿保险信托和有财源人寿保险信托。

4、特定赠与信托业务。该信托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者,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等委托给信托银行,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者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者。该信托的财产必须是能够产生收益并易变卖的,故限定如下财产作为其客体: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树木及其生长的土地,能继续得到相当代价的租出不动产,供特别残废者(受益者)居住用的不动产。这种信托业务在日本比较普及,我们目前尚未开设此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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