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司马3忌
关于雷洋事件,昌平警方的二次情况通报,其实都在强调二个重要理由:1、雷洋具有嫖娼嫌疑;2、警方依法盘查遭遇暴力抗拒;
毫无疑问,上述二个信息,是涉事警方证明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根本依据。因此,昌平警方安排涉事警察和预审负责人出镜接受央视访谈,安排被拘按摩女出镜,都只是在为上述理由做视觉上的强化宣传。
事实上,自雷洋意外死亡之时起,昌平警方就成为了与该事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证言证词的可信度极其可疑。
事件发生后,媒体记者采访记录了大量的资料,其中走访围观群众和目击者的证言证词,也许能够帮助我们最大限度的还原事件过程的事实真相。
1、对于涉事警察,雷洋究竟具有多大程度的嫖娼嫌疑?
执法的便衣警察,决定盘查雷洋,必然依据办案经验,在主观上判断雷洋具有嫖娼的重大嫌疑,并且这种违法嫌疑,必须达到相当的确认度,才能促使便衣侦查的警察,果断终止便衣侦查,亮明身份实施盘查以及抓捕行动。
那么,雷洋嫖娼的嫌疑究竟有多大?
根据昌平警方提供给央视的道路视频监控显示:
监控探头1:雷洋于21:00:34走出其居住的天鑫家园北门。21:04:18,雷洋到达监控探头3(龙景三街东头)的位置。
简单的计算一下:雷洋用时3分钟36秒,行走距离约450米,行走速度约为7.5公里/小时。
这是一个常人在勉强保持体面的前提下,行走的最大速度,几乎接近一路小跑。
(科普:竞走运动员的时速大约为12公里左右,世界纪录为15公里)
很显然,雷洋的匆忙行走,是和他急于赶路去机场接人有关,其中包括雷洋并没有出门直接向西去地铁站,而是需要向北绕道龙景三街,然后拐头向西,所额外耗费的时间。那么,雷洋的这个绕道决定,必然就是他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当然,雷洋的这个绕道决定,理论上具有很多种原因:也许他想抽空溜进按摩店消费,也许他只是需要在接机前去龙景三街的超市购买食品或者生活必需品。尽管我们无法得知雷洋这个绕道的目的,但是从雷洋此后的行走路径,以及停留地点,或许可以获得一些重要的分析结果。
从监控探头3向西距离145米,就是昌平警方声称的涉事足浴店,再到监测到雷洋最后出现的监控探头4,距离约70米。
从监控探头3的21:04:18,到监控探头4的21:16:50,总共时差约10分30秒,期间雷洋步行还需要耗时3分钟。简单的计算,雷洋进出涉事足浴店的时间,只有约9分钟。
如果雷洋的绕道决定是为了抽空去足浴店消费,雷洋必须在这个珍贵的9分钟时间内,花费200元完成警方所称的嫖娼行为(戴套打飞机)。雷洋的这种行为方式在理论上是可能存在的,但确实超出常人的理解范围,匪夷所思。
回到前面的关键问题:对于涉事警察而言,他们判断雷洋嫖娼的理由充分、足够吗?
根据涉事警察的描述,便衣警察早在20:40,即已经在涉事足浴店周围,以及前后门附近布控。那么,警察必然应该在21:16左右,看到雷洋走进足浴店,约9分钟后,再次看到雷洋走出足浴店。
对于惯于处理治安案件以及具备刑侦经验的便衣警察而言,这种情况能够得出雷洋实施嫖娼行为的准确判断吗?
一个人的行为违反常理或许可以解释,大家都违反常理,就难以理解了,再傻,也都不能傻到一起去吧?五位警察,至少会有人提出疑问:“老大,这家伙这么快就出来了,不会是打炮了吧?”
2、盘查的地点和时间
昌平警方的通报称:“9点14分左右,一男子从足疗店正门出来,后证明该男子为雷某。民警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后,该男子大喊大叫不配合,喊“救命”并试图逃跑,民警将其控制,双方均有倒地。其过程是民警徒手将其控制,当时包括2名警力加3个辅警,用时约20分钟”
这个说法显然和监控探头的记录互相矛盾。
根据监控探头记录显示,雷洋最后出现在监控探头4的位置,时间是21:16:50,距离足浴店约70米,此时的雷洋,并未遭遇便衣警察的盘查。换言之,至少在21:16:50之前,雷洋走出足浴店向西行走了70米的距离,也未遇到便衣警察。
那么,涉事的便衣警察所称的依法盘查雷洋的地点,究竟在哪里?如果确实存在警方所称的盘查,也必然在监控探头4以西的某个地点。
至此,我们至少可以获得这样一个准确的客观结论:雷洋遇到警察盘查的时间,在21:16之后;地点在距离足浴店门外向西70米之外,甚至更远的某个地方。
根据涉事警察的陈述:“过程是民警徒手将其控制,当时包括2名警力加3个辅警,用时约20分钟”
20分钟!
我们可以认为涉事警察的这个20分钟的回忆,并非准确,但至少误差不大。
但是,根据新京报记者走访龙景苑东五区目击者证实,发生雷洋跳车试图逃跑并被控制的第二现场,时间大约为21:20。
另一个对此能够相互印证的是,新京报记者视频采访了当时报警110的围观者,其走进小区是在21:35,此时雷洋已经被便衣警察摁在地上控制住了。
很显然,前面涉事警察所称的用时20分钟盘查并控制雷洋上车的情节,就完全不具有发生的时间。其中还要包括车辆行驶时间,车上发生雷洋攻击警察并跳车逃跑的影响。
尤其令人难以信服的是,如果警方所称的这个用时20分钟的盘查并控制的情节确实存在,那么,就必然会出现围观群众或者道路监控视频,以及警方所称的损坏的拍摄手机视频。
这是能够直接证明警察盘查雷洋合法性的有力证据。至今为止,没有。
那么,雷洋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在第一现场上了便衣警察的伊莱特桥车的?如果昌平警方不能恢复第一现场的执法手机拍摄视频,或者第一现场的道路监控视频,以及目击者的证词,那么,雷洋就必然是遭到了便衣警察的秘密抓捕,毫无征兆的被押上了伊莱特桥车。
3、第二现场
客观的事实是,雷洋最后被警察控制的第二现场,在龙景苑东五区内。
这个情况一直令人难以理解。
重要的是,雷洋究竟是跳车之后在警察的追赶之下,自己跑进小区的?还是坐车进去的?如果雷洋是被警察带进小区的,那么,警察为什么要控制了雷洋进入小区?
根据财新网记者的调查,走访了龙景苑东五区的门卫保安回忆:没有看到雷洋跑进去,而是便衣警察出示了证件后,开车进去的。
很显然,雷洋是遭到警察的控制后,坐在伊莱特车上进入的小区。换言之,雷洋暴力攻击警察,逼停车辆并跳车逃跑的地点,就在龙景苑东五区内。
情况变得越发蹊跷了:警察们为什么要开车押送雷洋进入小区?
雷洋被警察控制的第二现场,在龙景苑东五区12幢南侧,也就是14幢的北侧,其实就在涉事足浴店的后门。
那么,很显然,警察在第一现场控制住雷洋并带上伊莱特桥车之后,开车进入小区,目的地就是涉事足浴店的后门。
回到足浴店的后门?目的是什么?
二辆车,六位便衣警察,来到足浴店的后门,显然已经不是便衣侦查的行动方式了,而更像是公开的执法活动。
警察们应该是计划进入足浴店,或者已经进入了足浴店,并且押着雷洋。
如果警察的目的地确实是足浴店的后门,那么,很显然二部车辆是主动停下来的,我们无法判断雷洋是否在警察的控制下进入过足浴店,但是至少我们可以获得分析结论,雷洋没有在车上攻击警察并跳车的情节,而是在警察主动停车之后,由于某种原因,试图摆脱便衣警察的控制,并要求周围群众报警。而这个冲突的全过程,都被围观群众看到了。
从报警110的围观者21:38看到雷洋被警察压在草坪上大喊“他们是假警察,救命,帮帮我……”,到21:45雷洋无声无息的被抬上金杯面包车,这个7分钟的时间段,才是造成(或者诱发)雷洋死亡的真正原因。
这是一个完整的、合乎逻辑的事件发展链条,如果昌平警方不能提供第一现场的证据,那么,昌平警方至今为止所公布的所有信息就彻底坍塌,雷洋的嫖娼指控也无法独立存在。
那样的话,避孕套、打飞机、DNA……
细思恐极!
昨天开始,人民日报、新华网等官方媒体开始呼吁公众应该耐心等待雷洋事件的尸检结果。
其实所谓的尸检结果,只是达到分清雷洋死亡责任的目的,并不能厘清涉事警方是否存在违法办案,甚至肆意侵害无辜公民人身安全的事实。(因为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也会诱发或者引发嫌疑人的突然死亡。原因多种多样,此处不再展开)
而依法治国,公民监督国家机器依法行使警察机构的暴力权利,才是涉及到每一位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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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雷洋事件,昌平警方的二次情况通报,其实都在强调二个重要理由:1、雷洋具有嫖娼嫌疑;2、警方依法盘查遭遇暴力抗拒;
毫无疑问,上述二个信息,是涉事警方证明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根本依据。因此,昌平警方安排涉事警察和预审负责人出镜接受央视访谈,安排被拘按摩女出镜,都只是在为上述理由做视觉上的强化宣传。
事实上,自雷洋意外死亡之时起,昌平警方就成为了与该事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证言证词的可信度极其可疑。
事件发生后,媒体记者采访记录了大量的资料,其中走访围观群众和目击者的证言证词,也许能够帮助我们最大限度的还原事件过程的事实真相。
1、对于涉事警察,雷洋究竟具有多大程度的嫖娼嫌疑?
执法的便衣警察,决定盘查雷洋,必然依据办案经验,在主观上判断雷洋具有嫖娼的重大嫌疑,并且这种违法嫌疑,必须达到相当的确认度,才能促使便衣侦查的警察,果断终止便衣侦查,亮明身份实施盘查以及抓捕行动。
那么,雷洋嫖娼的嫌疑究竟有多大?
根据昌平警方提供给央视的道路视频监控显示:
监控探头1:雷洋于21:00:34走出其居住的天鑫家园北门。21:04:18,雷洋到达监控探头3(龙景三街东头)的位置。
简单的计算一下:雷洋用时3分钟36秒,行走距离约450米,行走速度约为7.5公里/小时。
这是一个常人在勉强保持体面的前提下,行走的最大速度,几乎接近一路小跑。
(科普:竞走运动员的时速大约为12公里左右,世界纪录为15公里)
很显然,雷洋的匆忙行走,是和他急于赶路去机场接人有关,其中包括雷洋并没有出门直接向西去地铁站,而是需要向北绕道龙景三街,然后拐头向西,所额外耗费的时间。那么,雷洋的这个绕道决定,必然就是他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当然,雷洋的这个绕道决定,理论上具有很多种原因:也许他想抽空溜进按摩店消费,也许他只是需要在接机前去龙景三街的超市购买食品或者生活必需品。尽管我们无法得知雷洋这个绕道的目的,但是从雷洋此后的行走路径,以及停留地点,或许可以获得一些重要的分析结果。
从监控探头3向西距离145米,就是昌平警方声称的涉事足浴店,再到监测到雷洋最后出现的监控探头4,距离约70米。
从监控探头3的21:04:18,到监控探头4的21:16:50,总共时差约10分30秒,期间雷洋步行还需要耗时3分钟。简单的计算,雷洋进出涉事足浴店的时间,只有约9分钟。
如果雷洋的绕道决定是为了抽空去足浴店消费,雷洋必须在这个珍贵的9分钟时间内,花费200元完成警方所称的嫖娼行为(戴套打飞机)。雷洋的这种行为方式在理论上是可能存在的,但确实超出常人的理解范围,匪夷所思。
回到前面的关键问题:对于涉事警察而言,他们判断雷洋嫖娼的理由充分、足够吗?
根据涉事警察的描述,便衣警察早在20:40,即已经在涉事足浴店周围,以及前后门附近布控。那么,警察必然应该在21:16左右,看到雷洋走进足浴店,约9分钟后,再次看到雷洋走出足浴店。
对于惯于处理治安案件以及具备刑侦经验的便衣警察而言,这种情况能够得出雷洋实施嫖娼行为的准确判断吗?
一个人的行为违反常理或许可以解释,大家都违反常理,就难以理解了,再傻,也都不能傻到一起去吧?五位警察,至少会有人提出疑问:“老大,这家伙这么快就出来了,不会是打炮了吧?”
2、盘查的地点和时间
昌平警方的通报称:“9点14分左右,一男子从足疗店正门出来,后证明该男子为雷某。民警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后,该男子大喊大叫不配合,喊“救命”并试图逃跑,民警将其控制,双方均有倒地。其过程是民警徒手将其控制,当时包括2名警力加3个辅警,用时约20分钟”
这个说法显然和监控探头的记录互相矛盾。
根据监控探头记录显示,雷洋最后出现在监控探头4的位置,时间是21:16:50,距离足浴店约70米,此时的雷洋,并未遭遇便衣警察的盘查。换言之,至少在21:16:50之前,雷洋走出足浴店向西行走了70米的距离,也未遇到便衣警察。
那么,涉事的便衣警察所称的依法盘查雷洋的地点,究竟在哪里?如果确实存在警方所称的盘查,也必然在监控探头4以西的某个地点。
至此,我们至少可以获得这样一个准确的客观结论:雷洋遇到警察盘查的时间,在21:16之后;地点在距离足浴店门外向西70米之外,甚至更远的某个地方。
根据涉事警察的陈述:“过程是民警徒手将其控制,当时包括2名警力加3个辅警,用时约20分钟”
20分钟!
我们可以认为涉事警察的这个20分钟的回忆,并非准确,但至少误差不大。
但是,根据新京报记者走访龙景苑东五区目击者证实,发生雷洋跳车试图逃跑并被控制的第二现场,时间大约为21:20。
另一个对此能够相互印证的是,新京报记者视频采访了当时报警110的围观者,其走进小区是在21:35,此时雷洋已经被便衣警察摁在地上控制住了。
很显然,前面涉事警察所称的用时20分钟盘查并控制雷洋上车的情节,就完全不具有发生的时间。其中还要包括车辆行驶时间,车上发生雷洋攻击警察并跳车逃跑的影响。
尤其令人难以信服的是,如果警方所称的这个用时20分钟的盘查并控制的情节确实存在,那么,就必然会出现围观群众或者道路监控视频,以及警方所称的损坏的拍摄手机视频。
这是能够直接证明警察盘查雷洋合法性的有力证据。至今为止,没有。
那么,雷洋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在第一现场上了便衣警察的伊莱特桥车的?如果昌平警方不能恢复第一现场的执法手机拍摄视频,或者第一现场的道路监控视频,以及目击者的证词,那么,雷洋就必然是遭到了便衣警察的秘密抓捕,毫无征兆的被押上了伊莱特桥车。
3、第二现场
客观的事实是,雷洋最后被警察控制的第二现场,在龙景苑东五区内。
这个情况一直令人难以理解。
重要的是,雷洋究竟是跳车之后在警察的追赶之下,自己跑进小区的?还是坐车进去的?如果雷洋是被警察带进小区的,那么,警察为什么要控制了雷洋进入小区?
根据财新网记者的调查,走访了龙景苑东五区的门卫保安回忆:没有看到雷洋跑进去,而是便衣警察出示了证件后,开车进去的。
很显然,雷洋是遭到警察的控制后,坐在伊莱特车上进入的小区。换言之,雷洋暴力攻击警察,逼停车辆并跳车逃跑的地点,就在龙景苑东五区内。
情况变得越发蹊跷了:警察们为什么要开车押送雷洋进入小区?
雷洋被警察控制的第二现场,在龙景苑东五区12幢南侧,也就是14幢的北侧,其实就在涉事足浴店的后门。
那么,很显然,警察在第一现场控制住雷洋并带上伊莱特桥车之后,开车进入小区,目的地就是涉事足浴店的后门。
回到足浴店的后门?目的是什么?
二辆车,六位便衣警察,来到足浴店的后门,显然已经不是便衣侦查的行动方式了,而更像是公开的执法活动。
警察们应该是计划进入足浴店,或者已经进入了足浴店,并且押着雷洋。
如果警察的目的地确实是足浴店的后门,那么,很显然二部车辆是主动停下来的,我们无法判断雷洋是否在警察的控制下进入过足浴店,但是至少我们可以获得分析结论,雷洋没有在车上攻击警察并跳车的情节,而是在警察主动停车之后,由于某种原因,试图摆脱便衣警察的控制,并要求周围群众报警。而这个冲突的全过程,都被围观群众看到了。
从报警110的围观者21:38看到雷洋被警察压在草坪上大喊“他们是假警察,救命,帮帮我……”,到21:45雷洋无声无息的被抬上金杯面包车,这个7分钟的时间段,才是造成(或者诱发)雷洋死亡的真正原因。
这是一个完整的、合乎逻辑的事件发展链条,如果昌平警方不能提供第一现场的证据,那么,昌平警方至今为止所公布的所有信息就彻底坍塌,雷洋的嫖娼指控也无法独立存在。
那样的话,避孕套、打飞机、DNA……
细思恐极!
昨天开始,人民日报、新华网等官方媒体开始呼吁公众应该耐心等待雷洋事件的尸检结果。
其实所谓的尸检结果,只是达到分清雷洋死亡责任的目的,并不能厘清涉事警方是否存在违法办案,甚至肆意侵害无辜公民人身安全的事实。(因为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也会诱发或者引发嫌疑人的突然死亡。原因多种多样,此处不再展开)
而依法治国,公民监督国家机器依法行使警察机构的暴力权利,才是涉及到每一位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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