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8日星期日

鲁迅因何事从小康人家而坠入困顿?也说说冒名顶替等高考作弊丑闻

文/博雅视界

2020年,实在太难了。

疫情肆虐之下,国际局势也是波谲云诡,经济形势也很严峻。

这已经很让咱老百姓觉得人生维艰了,偏偏最近教育界又陆续爆出一系列丑闻。

今天的文章,我就和大家谈谈这个话题。

一、科举和高考

古人常说人生四大幸事,“金榜题名”便是其一。

自隋开始,中国有了科举制度,开科取士遴选人才。

今天的中考、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其实也都是科举制度的延续。

可以说,科举制度是世界上历时最久、最为成熟、最为稳定、最为公平的国家级考试制度。

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一部科举史,其实也就是一部作弊史。

好在中国古代对科考作弊案的处罚一直很重,因为统治者都清楚,科考是平民子弟阶层上升的主要通道,维护这个制度,就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底线。

二、高考作弊

到了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高考移民、往届生冒充应届生、以非法方式取得加分资格等高考作弊手段更是层出不穷。


当然了,没有权力在中间运作,这类事情大多不可能办成。

例如前不久曝光的“演员仝卓身份造假事件”,就是山西省十几位官员通力合作的杰作。



三、冒名顶替

任何一种高考作弊都是可恶可恨的,都是对其他考生权益的伤害。但所有的高考作弊中,最可恨的还是是窃取别人成绩、冒名顶替去上学。

窃取别人的成绩,冒名顶替去读书,简直就是一场谋杀,谋杀了一个人的青春和未来。

但窃取别人的高考成绩冒名顶替去上学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

最近,就又有两起这样的案子被曝光。


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陈春秀于2004年参加高考,本来已经考上山东理工大学,却被一位叫陈双双的考生顶替入学。

家境贫困的陈春秀,以为自己落榜,只好外出打工。而顶替她的陈双双,毕业后回到县里上班,成了一位“公家人”。

而苟晶的故事,就更是看哭了很多人。

哭,不是因为悲惨,而是因为气愤!气愤于施害者的鲜廉寡耻,气氛于施害者的嚣张气焰!


冒名顶替的现象为什么屡禁不绝?最主要的原因是此种违法犯罪被曝光的风险太低,处罚太轻。

按理说,冒名顶替是最严重的作弊,其影响也最恶劣,直接封死受害者的上升路径,必须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才是。

可是,大家可以看一下新闻报道,即便是已经曝光的这些案例,其实也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局。



四、以史为鉴

最近,关于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相关讨论已经很多了。

有些观点很是到位,比我说的好。








有些观点呢,就不敢恭维了。



我也不想再发表什么观点了,只想和大家分享一点历史。

历史是个好东西。唐太宗缅怀魏征时,说“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科举制度关乎国运邦本,历朝历代都备受重视。

如若科举作弊,所受惩罚之严厉也是超出今人的想象的。一旦事发,必获重罪:轻则发配边疆,重则满门抄斩、株连九族,甚至会被处以残忍的腰斩之刑。

例如,在明清两朝,科举舞弊就是仅次于谋反的重罪,每一次科场大案,都是人头滚滚,其中不乏一、二品大员。

例如,咸丰八年(1858年)的戊午科场案中,就是将柏葰斩立决。

柏葰何许人也?

在清朝,大学士有宰相之名,却无宰相之实;军机大臣有宰相之实,却无宰相之名。只有同时兼任军机大臣和殿阁大学士,才是真宰相。

而柏葰,就是大清朝当时的真宰相!他是文渊阁大学士、军机大臣,正一品大员,可谓位极人臣。

真宰相有多难?晚清政坛大名鼎鼎的曾国藩、李鸿章,就都只是大学士而已。

另外,顺治十四年(1657年)的丁酉科场案、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辛卯科场案和咸丰八年(1858年)的戊午科场案,并称清朝三大科场案,每次都是血雨腥风。

此处顺便说一句,中国最后一位被判腰斩酷刑的,据传是雍正时的河南学政俞鸿图,也是因为科举舞弊。

据传,俞鸿图被腰斩后,在地上连写七个“惨”字方才断气。雍正皇帝觉得腰斩太过残忍,将其废除。

但根据《清史稿·世宗本纪》及《清史编年》等史籍,并没有关于雍正帝废除腰斩的记载,而俞鸿图也是被判斩立决而并非腰斩。

五、鲁迅模式

“有谁从小康人家而坠入困顿的么?”这是鲁迅先生自己在《呐喊》自序中的感慨。

但他们家为何“从小康人家而坠入困顿的”呢?鲁迅先生却没说。

大家都知道,鲁迅只是个笔名,他原名周樟寿,后来改名周树人。

周家是浙江绍兴名门,鲁迅的祖父周福清更是大清朝的进士;而鲁迅的父亲周伯宜,是周福清的长子。

光绪十九年(1893年),周福清暗通关节,想为周伯宜在举人考试中争取作弊机会,结果事情败露,只得投案自首。

按大清律例,周福清应该处斩。周家只能大量使钱,行贿官府,寻求轻判。

最终,考虑到他作弊未遂,又系自首,朝廷才决定“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

这里,简单和大家说说斩监候。

自隋唐以来,死刑判决分为斩刑与绞刑两种。而明清两代又将这两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划分为“决不待时”与“秋后处决”两类,习惯称之为“立决”、“监候。”

也就是说,在明清两朝,死刑有四种:斩立决、绞立决、斩监候、绞监候。

其中,斩立决、绞立决,就是咱们今天的死刑,立即执行;斩监候、绞监候,就是咱们今天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死缓”。

周介孚因事下狱,周伯宜又抱重病,周家从此家道中落,全家避难于乡下。

而曾经的小少爷周树人,更是被迫“每每为父亲出入于质铺及药店,遭人冷眼”,严重影响了其性情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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