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星期五

保护好老太太,才能保护好银行

文/一坤流

今天聊个有意思的新闻,不能显得太干巴巴了。

新闻很简单:2015年6月(注意这个时点),大连有个老太太孙某,在银行的推荐下买了900万元公募基金产品(大VIP了),结果赶上股市暴跌,爆亏30%。孙某在赎回后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未与银行达成一致,提起诉讼,经过三次审理,终审裁定银行承担投资者80%的损失。之所以能引起关注,估计是因为涉案金额较大,并且也是典型的理财亏损产品纠纷。

这个案件的情况比较简单,只是因为一审和二审的判罚和原告的诉求差异较大,所以一直上诉到辽宁省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孙某认为被告(银行)没有完整履行告知义务、工作人员有刻意隐瞒、反复阻碍原告赎回等,所以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银行)认为已经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且交易是孙某本人输入密码确认执行、原告曾向有丰富投资经验的丈夫咨询、且原告可自行通过网上银行等查看余额、操作赎回,不存在“阻碍赎回"等情况,且损失属于基金净值下跌造成,和银行无关,所以不认可原告的诉求。

和讯新闻插图

这个新闻网上一查就有,我们直接看三审(终审)的法院判决意见:鉴于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购买案涉基金非基于其不当推介行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和产品说明义务,且孙某确有因购买案涉基金而导致的损失发生,故应认定银行方面的过错行为与孙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这个判决意见应当被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当成案例重点学习,这就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过错推定举证是银行的义务,所以在这一类纠纷中,如果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做到了程序规定的应尽义务和行为,那么银行就要承担全责。哪怕银行事实上可能已经完全尽责,但是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已尽责,那么法院是要偏向保护弱势者利益的。

再直白一点的说法就是:这事儿可能确实银行也没做错,但只要银行没法证明自己没错,这本身就是银行的错。

所以后来的终审结果就是被告银行承担80%的责任,原告孙某承担20%的责任。这一法理精神和2020年3月新施行的证券法的相关条款的宗旨是一样的,都是确认证券公司(银行的对标)的过错推定举证义务。

这个裁决对原告来说当然是个好消息,表面上看起来对银行似乎不太友好。但事实上,长期来看,这对于(所有)银行同样是个好消息。因为这样的案例会倒逼银行越来越严格地执行销售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客户等级划分、身份识别、告知义务尽职等等,也会倒逼银行开发出很多相关的风控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来辅助风控。假设一下,如果此案维持了二审的裁定,让孙某承担大部分的责任,那么反而可能催生银行的侥幸心态,推行现代化风控手段的进程可能反而被迟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护好老太太,也就是保护好银行和资管类机构。建立良好的秩序,对于市场中的所有参与者来说,都是最终的利好。

一句题外话:如果现在有银行推销某种理财产品,声称收益很高但又不需要身份验证等正常的手续,那么反而要警惕这会不会是银行员工的个人行为或者欺诈性非法集资理财。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