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星期二

奇文共赏:在法治轨道上抗疫,无异于放弃抗疫


文/盛兴瑞

模仿西方法权制度,坐在庙堂之上给我们政府设计囚笼的法学家们,又来指导我们的各级政府如何抗疫了。其指导不过是老生常谈,举着法律让我们的各级政府在法治的轨道上抗疫。如果按照他们的设计抗疫,无异于让我们的各级政府放弃抗疫,去跟着美西搞与病毒共存的群体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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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未知病毒诱发传染病流行,本就是个非常时期的特殊时刻,处置的越果断,就越有利于控制疫情。越是推诿扯皮、拖拖拉拉,就越是无法实现抗疫。而现行西方法律,本就是个推诿扯皮、拖拖拉拉的事,不要说抗疫需要大批干部最快时间进入一线,搞法律培训肯定来不及,就算来得及也不必去搞,让我们的各级干部被那些法律框框捆住手脚,肯定就无法抗疫。

我不知道他们都设计了哪些相关抗疫的法律,能让我们的政府在法治的轨道上抗疫,我仅知道抗疫必须要搞封控。如果按照现有法律搞封控,肯定是违法的,除非最高行政权力机关报请最高立法机构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这是不可能的,国家不可能为了一省一市就宣布整个国家进入紧急状态。要抗疫,能做的只能是把疫情看做非常时期,打破法律限制,用行政手段进行规范,让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本着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超常规创造性地工作。

对于一个普通公民,平时上大街闲逛肯定不违法,在抗疫封控期间上大街闲逛也还是不违法,但违反抗疫需要,我们的各级干部就有权对其进行规劝。如果不听劝阻,就有权用强硬手段对其行为进行制止,使其符合抗疫需要。严重违反抗疫需要的,可以将其拘捕后送公安机关进行审查。这样做肯定违法,但肯定不违背抗疫需要。如果在这个时候再要求依法和履行程序,就是扯淡,一定会影响抗疫。一些人在法律的支持下,就会肆无忌惮地去破坏抗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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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肯定没错,而违法进行的工作也是工作,你可以过后对他的违法进行处理,这个处理当然也包括不去进行处理的处理,但你不能以依法原则不让他去工作。特别是对于法律的模糊地带和特殊时期,行政机关应该有权根据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过后需要并可以进行法律规范的,可以在以后进行立法规范。如果不能规范的,就应该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法理和道德,本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置。因为行政机关本身就是为了服务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失去了这个职能,就等于剥夺了他们工作的权力,失去了设立行政机关的意义。

对于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和违法现象,如果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利的,可以进行处理,也可以不去进行处理。就像对于一些公民的违法现象,可以去进行处理,也可以不去进行处理一样。按照法律,肯定不允许企业对员工欠薪。但按照现实,出于对正常经济活动保护的需要,对于一些由于经济困难导致形成欠薪的,就可以暂时和过后都不去进行处理。即便是最后不能支付,有时也无法处理,只能由劳资双方根据有利无利原则自行处理。这并不违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法治思想,因为他们自行处理了也是处理。

所以,从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来看,能够做的就是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处理,而不是形成一种思维和行动模式,让所有人都准确地根据法律行事。根据有利无利原则,越是接近法律行事,越是对个人的侵占和侵犯有利,在法律边缘形成侵占和侵犯的不违法,才是对个体最有利的结果。所以,才会有人钻法律的空子,也就有一些所谓的法律专家违背职业道德帮助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牟利。反过来,当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对于各种侵占和侵犯行为处理的越严,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民间有句老话,叫作乱世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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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了病毒和疫情进行抗疫,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必须采取超常规措施来组织抗疫。对于不服从抗疫需要的,就可以采取一些超常规措施进行规范。在这个时候要我们的各级政府依法抗疫,甚至搞什么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抗疫,不是扯淡,就是有意阻止和破坏抗疫了。如果我们的各级干部都在这个时候依法抗疫,在法治的轨道上抗疫,对于那些各种破坏抗疫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规范,就肯定无法组织抗疫,等于让他们放弃抗疫。

法是政治工具,一定是为政治服务的,不能让政治被法所困,而是应该让法和政治一同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维护社会秩序。如果能够起到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接受,在政治和法律之间是可以形成妥协的。特别是在抗疫等特定情况下,如果不能打破法律限制,就肯定无法实现有效抗疫,导致一些人利用法律破坏抗疫。

我们的一些所谓法学家,脑袋被西方法学和法权思想给搞坏了,其语境和思维状态完全不在我们国家和我们社会现实,而是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结构和法权。依据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结构和法权进行思考和设计,其结果就一定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不能抗疫,我们也不要抗疫了。要抗疫,就只能依法抗疫,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抗疫,实际上就是让我们的各级政府放弃抗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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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思想,是基于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没有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的制度结构形成的。既然没有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公民个人利益,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只要做到依法行政,就不会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即便是出现疫情,也本没有抗疫的想法,完全借助神医神药,也就不存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去组织抗疫的问题,不需要在抗疫期间超常规创造性地工作,继续遵守法律维护公民的所谓自由民主权利就好。

而作为一个具有无限责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既然是无限责任,就应该赋予无限权力。一方面是无限政府,出现了疫情要求他们必须拿出创造性工作进行抗疫。另一方面又要给他们弄一大堆法律予以规范,让他们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抗疫,就必然形成矛盾,让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左右为难无法工作,最后不得不放弃抗疫。变的像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政府一样,只负责维护社会秩序,没有抗疫责任,甚至用一些欺骗手段让百姓搞什么和病毒共存的群体免疫了。

所以,对于法律和依法之事,一定要看社会环境。如果是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结构环境下,作为一个法学家可以去鼓吹所谓的依法抗疫,在法治轨道上抗疫。但在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无限政府面前,就不应该这样去用法指导别人的工作了。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即便他们说了,也可以看做是扯淡而不予理睬和接受,继续本着社会公共利益去组织抗疫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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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那不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鼓励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干坏事了?肯定不是的,而且不仅不是,还是在打破一个骗局。所谓不是,是因为在特定时期会有一个特定的法理和道德标准,如果这个时候行政机关的行为尽管不合法,只要符合特定时期的法理和道德标准,就可以视同合法,不去进行处理。所谓打破一个骗局,就是依法之说内藏一个全面私有假设。逼着政府搞依法,就等于在为全面私有营造环境,等于是个诱逼骗局,在诱逼我们的政府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政府转变。

所以,对于抗疫来说,要想实现抗疫,就不要搞什么依法抗疫,而是要依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共利益去进行抗疫。如果搞依法抗疫,就等于学着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政府放弃抗疫,搞和病毒共存的群体免疫。还是要说,抗疫是一种检验,检验着我们的国家还是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府还是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下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政府。同时,也通过对一些所谓先进理念的检验,比如,对所谓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进行抗疫检验,让我们知道是不是真的先进,甚至是不是骗局了。

大家可以结合抗疫,来思考一下依法思想,是不是适合我们中国?是不是适合我们进行社会主义道路探索的需要?是不是适合抗疫?对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搞违法假定,用法来进行规范,而不是用社会公共职业道德去进行规范,实际上就等于把我们的政府看做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是给资产阶级看家护院的政府,也就剥夺了政府的道路探索权力,诱骗我们的政府向为私人占有服务的政府慢慢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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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我个人来说,肯定不会接受这些所谓法学家的依法抗疫主张,希望我们的政府强硬起来,依照社会公共利益去组织抗疫。只要按照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抗疫,就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抗疫。因为作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没有私利,只有社会公利。对于这样的抗疫,广大人民群众肯定会支持。比如,对那些感染了病毒还故意到处乱走的人,不仅不会依法对其提供任何保护,还必须进行严惩,甚至怎么惩罚都不过分。

如果搞依法抗疫,就肯定会困住我们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手脚,使他们无法进行抗疫组织。特别是对于那些所谓的合法行为,实际上的破坏抗疫行为,就无法进行处理。在这个时候再去进行什么合法不合法的讨论,让权力机关再搞一个什么司法解释,就肯定会耽误抗疫。还是要说,所谓依法,就是按照现代西方资本主义保护私人利益的语境进行的设计,如果我们接受,最终结果就一定是放弃抗疫,搞所谓的和病毒共存的群体免疫了。

有人说怎么可能不相信法律工作者的工作?不是不相信,而是形势和环境变了。法律是死的,而形势和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实际上是正在进行社会主义道路探索的国家,要引入市场搞所谓的市场经济,就必然要首先模仿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如果按照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原则予以规范,就等于把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给规范到资本主义制度结构上,就失去了改开的意义。必须在法理和道德的规范下,打破法律框架去进行道路探索,才能最终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不是依据资本主义法律框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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