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

法规如果比较模糊,权力就主要在诠释、执行法规的arbitrator手上


@赵昱鲲

我去人大网站留言反对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这跟我去年的一个经历有关。

当时我去泰国,在参观一座寺庙时遇到了麻烦,因为他们要求着装整齐。我是游客打扮,穿着短裤,被拦了下来。没有办法,只好到就在旁边的小摊上买了一条价格远高于其他地方的长裤,套上才能进去。

男性还好办,女性的规定就比较模糊了,有个外国女游客,穿着吊带装,当然被拦了下来。她从包里翻出一条围巾,把脖子和胸裸露的部分都围住了,可门卫还是说:”不行!“她说:”为什么不行?“门卫说:”too sexy!“

这个女游客最后只好无奈地说:”This is so arbitrary!“在门卫胜利的眼光护送下,乖乖地到小摊上买衣服去了。

arbitrary这个词,让我一下子想起当年背单词时(A开头的词背的遍数最多,你懂的[允悲]),曾经很困惑:arbitrary是随意、武断,可下一个arbitrator却是仲裁人、公断者。照理说,仲裁和公断,是最不能随意和武断的啊?为什么这两个词看上去那么像,意思却完全相反呢?

后来明白了,这两个词都来自于拉丁文arbiter,意思就是“法官”,但是中世纪的时候,法律很不完善,所以案件怎么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个人的诠释甚至偏好,类似于中国古代的“清官”和“贪官”,同样的王法,判决结果却可以截然不同。因此,后来英语里一方面把arbiter演化为arbitrator,仍然是仲裁人的意思,但另一方面,却也演化出arbitrary这个形容词,形容一个人在某件事情上可以随意、武断、任意地决断。

因此,早期arbitrary最常见的用法是“arbitrary force”,比如国王任意专断的权力,或者"arbitrary enforcement of law“,指执法部门任意执法。当然都是负面的意思。

现在,arbitrary这个词在其他领域里也经常使用,比如我以前学数学的时候,就会有”x平方大于等于0对于实数集里arbitrary数字都成立“,这个arbitrary就是”任意“的意思。

但是,arbitrator还是保留着原来的”仲裁人“的意思,而由于现代社会法律日益完善,仲裁者能够武断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最后大家听到arbitrator时,一般会想到的都还是比较公正、符合法律的印象。

但是,假如是在泰国这样的法律还不太健全的国家,法规就经常会定得比较模糊。比如刚才的例子里,门卫是服装是否合规的arbitrator,但是由于这个规定比较模糊,因此他就获得了较大的arbitrary做决定的权力。试想(当然是我恶意的推测),假如他和对面小摊利益相关,那他就可以把规定收得紧一下,到小摊上买衣服的人就多一些。假如是新上任的门卫,对面小摊还没有来得及给他上贡呢,他就可以把规定放松一些,显示一下权力,惩罚小摊。

但假如法规比较明确,比如说”裤子不到膝盖者不得入内,过了膝盖均可入内;衣服不盖住胸部者不得入内,盖住胸部均可入内。“那门卫这个arbitrator就失去了arbitrary的权力(以及可能有的一部分收入,当然,这可能只是我的恶意推测)。

所以,法规如果比较模糊,权力就主要在诠释、执行法规的arbitrator手上;但如果法规比较明确,权力就主要在法律本身,而arbitrator们能够arbitrary执法的空间就小了很多。也就是所谓”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我猜泰国作为一个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习惯的国家,法规模糊,可能一方面是为了吸引人加入到门卫这类职位的行列,虽然表面上工资不高,但实际可以变现的权力不小;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博弈的结果,arbitrator阶层会抵制那些不能让他们权力变现的法规。

”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代表人民的利益。把法律定得越明确,权力越属于人民。法律越模糊,权力越属于执法人员。因此,我去人大网站留言反对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这里是网站链接:网页链接 欢迎你也一起去留言。

(抱歉这篇文章有点辱泰。我声明一下,我去年在泰国的体验非常好。作为一个还没有完全现代化的国家,刚才说的问题其实都在我预期之中,不妨碍我喜欢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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