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6日星期六

“对等”:判别政治/宗教等社会事务应遵循的准则(社会正义公理二)


对于理性人而言(清楚相关背景知识和具有正常的逻辑思考能力),应采取何种立场来判断政治、法规、宗教等社会事务?这几乎是大多数争议的核心问题,所谓的左派、右派的纷争,或者亲美、亲中的矛盾,几乎都可以归结为立场问题。

那么,究竟要遵循什么样的准则,才能让对社会事务的判断具有起码的正义(罗尔斯《正义论》)呢?

1,最容易想到的准则是“公平”

最容易想到的社会准则大概就是“公平”。但是,“公平”很难定义。什么样才是公平?个体上先天禀赋的差异如何公平对待?而历史上造成的先验差异如何公平化?这可能都会在讨论正式的事务之前就先陷入了另一场无法评判胜负的争议之中。

另外,“公平”很容易与无知之幕这一前提相互冲突。某种情况下的“公平”也许换一个地方就是“不公平”。这使得在讨论社会问题时缺乏一个统一的均等的标准,缺乏统一的参考物。

2,那么,“民主”可以作为准则吗?

民主也很难作为一个准则。虽然“民主”是民主政府处理社会事务的出发点,但在思考具体的社会事务的问题上,“民主”法则受限于肯尼思·阿罗的“阿罗不可能原理”(另文详述),使得它无法作为很好的衡量标准。

3,“平等”

这个看图就很能说明问题了。

而且,“平等”这个词几乎被用烂了,比如下面这句来自《动物农场》的引言:
所有动物生而平等,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
4,那么具体一点的阐述可以吗?

倘若“公平”“民主”“平等”这样一些比较务虚的定义很难作为判断社会事务的准则,那么具体一点的阐述是否可行呢?

比如中共官方给宗教自由下的判断语:【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但是,这样的描述性定义应用范围太过于狭窄,无法普适性地用在其他的社会事务判别上。更何况,语焉不详的论断很容易让人钻空子,出现不管好坏都能装进这个垃圾筐的情况。

5,还有:“对等”

那么,既要避免先验前提的存在(因为需要避免讨论此先验前提本身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又要符合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要求,能作为一个讨论社会事务的统一的可参考的标准,还有其他的法则么?

有的:“对等”法则。简单地说,为了满足社会正义的要求,那么不同的群体就应当享受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里并非强制的外在条件,而是说,倘若其中一个群体享受了某项权利,那么,其他群体也应当享受该项权利。这才是社会正义。至于是否行使该项权利,那是个人选择的自由。但从社会层面,则必须保证有此对等的权利。

“对等”并非平等,以上文的图示为例,“对等”表示:你能看到比赛,则我也能看到比赛。

以此来判断所谓的宗教平等和宗教自由,那也很简单了:特定宗教所享受的某种自由,必须在同等和对等程度上被社会的其他成员所享有。否则则全社会成员都不应当享有。这也就是“对等”的要求。

对等原则规避了先验前提的判别,满足了无知之幕的要求,因此,这才是满足社会正义、处理社会事务的最佳准则。

欧几里德几何学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都是从几个基础公理或假设出发,构建了庞大的体系。而其实社会正义也可以在几个基础的公理或大前提下讨论,至少能有个方向性的正义趋势或满足社会正义的要求。本文所谈到的可以算是第二个社会正义公理。

社会正义第一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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