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冥南指
之前谈到的“业绩比较基准”,是现在普遍使用的说法。在几年前的早些时候,这个用词还主要用在公募产品的发行上,银行和信托等渠道发售的理财类产品的这一指标的口径还叫做“预期收益”或者“预期年化收益率”。
银行门口一般会摆出这样的招牌
为什么现在已经不再使用“预期收益率”这个用语了?总体来看,有两个原因:
一是我国的银行是有潜在的刚性兑付的预期的(所谓的刚性兑付基本可以理解为只要银行不破产、那么存在银行里的资产就永远是储户能支取的),这就让银行的客户潜意识里把理财产品当成是无风险的刚性兑付的存款替代产品,把本身带有一定风险的理财产品和无风险的存款混淆起来,意识不到理财产品的风险。这样的刚性兑付压力无形中也成为银行很大的短期负债的负担;
二是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来的钱也是要向外投出的,比如前些年很多房地产项目,其实兜兜转转就是用的银行的理财募集来的钱。随着经济的调整、标的资产的盈利情况的恶化,保持有竞争性的“预期收益率”显得越来越难,这使得能确保的“预期收益”也越来越低。为了能保证产品的足够吸引力,银行当然也不便再使用“预期收益率”这样的措辞。
2018年的资管新规的要点之一就是把所有资产管理产品都一视同仁,要求所有的资管产品都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也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的说法,要采用“业绩比较基准”这样的说法来代替。从此银行的理财产品也就和公募站在了同一起跑线。
同年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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