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9日星期六

荒唐透顶的拐卖妇女罪


文/曲卫国

@曲卫国: 在地铁上匆匆写了几句有关拐卖妇女罪的想法,实在是意犹未尽。再多写几句,希望能引起更多的思考。所谓的拐卖妇女罪其实是性奴交易,是反人类罪!

有关丰县铁链女的讨论,基本都从拐卖妇女的角度切入。我实在想不明白,明明是绑架、强奸和拘禁,怎么会淡化成了拐卖妇女罪?难道该案涉及的仅仅是拐卖妇女罪吗?被害人是被绑架后才被拐卖的,绑架行为在前啊,我的疑问在微信发出后,学法律的朋友给了我这样的指点: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以拐卖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刑法有专门的拐卖妇女罪名,所以不适用绑架罪名。拐卖过程和之后涉及强奸或者非法拘禁的,拐卖罪名的条文规定合并适用强奸和非法拘禁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朋友的指点,我百度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文。百度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与我朋友的指点差不多:

“行为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我不治法律,看到了这个条文,不仅哑然失笑了。为什么不参照绑架罪?“拐卖妇女罪”的行为要件都符合我国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行为对象是任何他人,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幼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

拐卖妇女罪构成要件里的所有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都涉及暴力或胁迫等控制他人的行为。

如果我们按照绑架罪、而不是所谓的拐卖妇女罪,那拐卖妇女的案件里就没有卖方和买方一说。卖方使用暴力等行为控制妇女,而买方也采用了暴力等行为对妇女进行控制。虽然绑架犯没有向女子的家人要赎金,但他向所谓的买方要了赎金。买方难道没有获得“赎金”?女子的身体不就是他获得的利益吗?拐卖妇女案件与一般绑架案件不同的只是绑架行为经不同的绑匪转了手而已!整个环节都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在女子获救前,绑架行为一直持续!如果从绑架罪看,“卖方”实施了绑架,“买方”,也就是接手的绑匪,同样也实施了绑架啊,凭什么区分卖方和买方?

以拐卖为目的绑架妇女不是绑架的说法难道不荒唐吗?如果不考虑该行为对受害人权益的践踏和剥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能改变犯罪性质,那以脱贫为目的的抢劫就不是抢劫了?以追求“浪漫”性快乐的行为就不能判为强奸了?个人以正义之名杀死曾经作恶的坏蛋,也不构成杀人罪了?

以结婚为目的拐卖不属于绑架,这种说法更是滑天下之大稽。绑架妇女怎么可能是以结婚为目的?除非中国现在还处于中世纪!结婚是法律行为。中国对现代文明结婚有明确的法律表述:“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买方以满足自己性欲望和生子需求为目的,无视女子的意志,囚禁并强行占有女子身体,这种关系难道还能称之为“婚姻”?以获取这种不合法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怎么可以解释为以婚姻为目的的行为?

中国的刑法对强奸罪有毫不含糊的表述:“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法律的表述非常清楚: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买方”的行为明显涉及暴力,涉及胁迫,造成伤害,有什么法律上的理由可以改变他的犯罪性质,说他的行为构不成强奸?如果找不到结婚的女子,想结婚的人就可以强奸妇女而不承担强奸罪,那要设立强奸罪干什么?每个强奸犯只要声明自己的行为是为了生儿育女的“崇高”目的,他犯的就不是强奸罪了。更可怕的事实是,“买方”不是一次,而是长年累月对同一女子进行惨无人道的反复强奸,这样的恶劣程度难道不比一般的强奸罪更严重?

其实,拐卖妇女行为不仅仅涉及绑架、强奸、非法拘禁和虐待等。它是典型的反人类罪,是灭绝人性的奴隶买卖罪。被“拐卖”的妇女被长期的拘禁,失去了任何自由,成为“买方”发泄性欲的工具,他难道还不是性奴吗?将一个女子卖给他人做性工具,成为该男子的玩物和生育工具,请问这不是赤裸裸的性奴交易又是什么?

写到这里,我实在难掩悲愤,为什么我国要单设拐卖妇女罪?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吗?这样法律的实际效果是掩盖对妇女的绑架,为强奸犯开脱,为性奴交易洗白。这个罪名里所暗含的物化妇女的义项哪里有丁点对妇女的尊重?它有问过受害妇女的感受吗?她是从受害妇女的角度设计的吗?在我看来,这样的罪名无视妇女的人格地位,无视妇女的人性存在。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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