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
性别平权原则总结
文/ELM
综合前述讨论,回顾我们在社会公平问题上的出发点,现将讨论性别平权问题的核心支柱原则概括如下:
1. “那美克星”去性别化原则 (The Namekian Principle),只有在如“那美克星”般无性别的社会中,才可能彻底消弭由性别差异带来的衍生问题。这个原则的推论是: 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往往被简单化地归结为性别矛盾。我们必须尝试剥离性别要素,才可能透视问题的深层根源与本质。还有一个更有实操性的解决方案:在遇到性别歧视议题时,不妨把案例中的性别互换一下,就会看得更清楚。
2. 男女两性的二元性原则 (Biological & Social Binary):无论是基于生物学事实还是历史传统演进,人类社会的基础结构始终由男女两性构成。否定这一基础二元性,往往会诱发更为复杂的社会秩序混乱与伦理冲突。
3. 代际福利不可贴现原则 (Non-discountability of Intergenerational Welfare):不同世代或群体间的福利无法跨时空相互贴现或抵消。历史群体的受损无法通过补偿当代群体来获得逻辑合法性。福利在群体代际间不具备传递性,因此某些女权运动要求的“历史补偿主义”在纯粹的平权框架下缺乏法理依据。
4. 权利对等原则 (Principle of Equivalence):基于“那美克星原则”,真正的平权核心在于权利对等(Equivalence),而非绝对的权利平等(Equality)。换句话说,在相似的社会情境下,强调“我有你亦有,男有女亦有”的实体化对等,比追求模糊、难以定义的抽象“平等”更具实践意义。
5. 权责利统一原则 (Reciprocity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个体或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与其承担的成本与义务相匹配。在讨论性别议题时,脱离责任与代价的权利主张往往会走向特权化。
6. 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互斥原则 (Opportunity vs. Result):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在逻辑上往往是矛盾的。这是因为机会平等保障的是过程公平,由于性别间存在天赋差异(Biological Endowments),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不同的选择与投入必然导向差异化的结果。强行追求结果一致,势必损害过程公平。
7. 经济理性人假设 (Economic Rationality):无论是个体还是微观经济组织(如家庭),其决策行为均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所有性别行为倾向,本质上都是在特定社会博弈规则下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上述七项原则共同构成了讨论性别问题的底层支柱(Pillars)。在符合“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假定下,这些原则不仅能体现程序正义,甚至比许多激进运动更接近社会公平的本质。
虽然“照妖镜”一词稍显激进,但这些原则确实具备解剖刀的功能:将复杂的社会议题置于其下进行还原,即可清晰识别出哪些诉求属于“追求平权”,哪些诉求本质上是“索取特权”。
当然,任何人都可以挑战甚至否定上述原则,但必须承担随之而来的逻辑后果——对这些基本平权原则的背离,往往会催生更大的特权问题,这恐怕并非所有平权运动参与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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