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台湾是日本“归还”的?
前面几篇铺垫了很多历史资料的东西,也基本把1945年日本投降之前的背景讲清楚了。摸着石头过河,现在到了深水区,下面就是很多网友不理解的内容:日本明明战败把台湾归还给了中国啊,怎么能说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呢?不是有《开罗宣言》,有联合国决议吗?
台湾主权问题,主要涉及到:2个宣言(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宣言》)和2个和约(1952年《旧金山和约》,1952年《台北和约》)。还有一个很容易理解的法理原则:如果某契约的所有当事方就同一事项先后多次签约,那么新契约有效,旧契约无效(或效力更低)。比如张三和李四做买卖,原来二人商议成交价是10,后来商议成交价是11,当然是以更新的11为准。
好,按照时间顺序挨个看4个历史文件:
1943年,美中英三国在开罗会晤,会后发表《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其中对台湾定位的阐述是:「日本自中国人所得到的所有领土,比如满洲、台湾及澎湖群岛,应该归还给中华民国。」
1945年,《波茨坦宣言(或称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中的诸内容必须得以实施」,没有新变化。8月,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宣言》,向联军无条件投降。
这两个宣言是墙内最喜欢引用的“国际文件”,但是恰恰忽略了:这两个文件并不是条约(treaty),而仅仅是宣言(declaration),接受声明并不代表就是签约。依照国际法惯例,世界各国领土的转移需要正式的条约作为依据,才能有领土转移的法律效果。更何况,那两个宣言仅仅是美、苏、中、英等大国发出的声明,而二战中与日本交战过的国家有几十个,如果宣言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美、苏、中、英之外的几十个国家的国际法律依据在哪儿?
1951年,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在美国旧金山签订《旧金山和约》,次年生效。其中,涉及台湾的主要内容的措辞改变了:
第2条“领土放弃”之2:日本政府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敲黑板!这里是关键:日本只是“放弃”了台湾澎湖的一切权利,但没有“归还”这个动作。放弃和归还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张三放弃某物的所有权,不代表该所有权就必然转移给了李四。你的钱掉地上了你没发现,这是你放弃了它的所有权,但不代表就必然转移给谁。
所以,按照刚才所说的“新法取代旧法”法理原则,1952年《旧金山和约》(新)生效之后,《开罗宣言》(旧)就被取代了,台湾的国际法地位就改变了,就不再是《开罗宣言》里说的“归还给中华民国”,而仅仅是“日本放弃一切权利”,这个时候的状态是“台澎主权未定”。谁来接手未定,但肯定不是日本的领土了。这才是国际法中现在的台湾和澎湖的定位。
所以现在就知道原因了:墙内在说到台湾问题的时候反复提《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而真正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旧金山和约》在墙内反而很少被提及,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干脆宣布拒绝承认《旧金山和约》,但再拒绝也没啥用,因为和台湾相关的这两个历史文件里,中共国都不是当事国。
多说两句,《旧金山和约》的签字国包括了美国和英国,所以对于美英来说,《旧金山和约》自动替代了《开罗宣言》。而中华民国虽然没有参与《旧金山和约》,但同年与日本签订了《台北和约》,承认《旧金山和约》中关于「台澎主权归属」的规定,所以也就认可《旧金山和约》自动替代了《开罗宣言》而产生效力。——《开罗宣言》的三个签字国都认可了《旧金山和约》,那么台澎主权当然就是应该依照《旧金山和约》的规定来认定,也就是处于「未定」的状态。
在同样的当事国的认可下,现在《旧金山和约》已经取代《开罗宣言》成为台湾主权认定的国际援引标准,所以不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怎么引用《开罗宣言》或者拒绝承认《旧金山和约》,都已经不再影响「台澎主权未定」的结果。(更何况你要讨论台湾的主权地位是无法绕开《旧金山和约》的,除非找英美专门签一份新的和约替代它。)
“主权未定”不代表台湾无主,联合国自有相关的法理法律可供援引,不过那就是和“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无关的另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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